QGDW10248《输变电土建强条3》表29消防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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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存放。
甲类液体存放
检查记录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序号2~12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2
1.0.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
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
验收
验收记录编号:
3
2.1.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不得随意更改。
确需更改设计时,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更改。
设计变更情况
设计变更编号:
4
2.1.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对设备、材料及配件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设备、材料及配件进场检验
材料进场检验记录编号:
5
2.2.1设备、材料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有清单、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等文件。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强制认证(认可)产品还应有认证(认可)证书和认证(认可)标识。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查验相关材料。
清单、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检验报告,强制认证(认可)产品应有认证(认可)证书和认证(认可)标识
质量证明文件编号:
检验报告编号:
6
2.2.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要设备应是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产品。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
核对认证(认可)证书、检验报告与产品。
主要设备应是国家认
证(认可)的产品、检
验报告
7
3.2.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单独布线,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观察检查。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
线要求
8
5.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
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
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9
5.1.3对系统中下列装置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和功能等进行验收。
1火灾报警系统装置(包括各种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报警控制器和区域显示器等);
2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含消防联动控制器、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消防电话、传输设备、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模块、消防电动装置、消火栓按钮等设备);
3自动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括自动喷水、气体、干粉、泡沫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
4消火栓系统的控制装置;
5通风空调、防烟排烟及电动防火阀等控制装置;
6电动防火门控制装置、防火卷帘控制器;
7消防电梯和非消防电梯的回降控制装置;
8火灾警报装置;
9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装置;
10切断非消防电源的控制装置;
11电动阀控制装置;
12消防联网通信;
13系统内的其它消防控制装置。
对各装置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和功能进行验收
10
5.1.4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设计的各项系统功能进行验收。
各项系统功能验收
11
5.1.5系统中各装置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和功能等的验收数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1各类消防用电设备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装置,应进行3次转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
2火灾报警控制器(含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功能检验。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中其他各种用电设备、区域显示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检验:
1)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检验;
2)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验5台;
3)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的比例、但不少于5台抽验;
4)各装置的安装位置、型号、数量、类别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火灾探测器(含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可燃气体报警)和故障信号检验:
1)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20只(每个回路都应抽验);
2)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每个回路按实际安装数量10%~20%的比例进行抽验,但抽验总数应不少于20只;
3)被检查的火灾探测器的类别、型号、适用场所、安装高度、保护半径、保护面积和探测器的间距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4室内消火栓的功能验收应在出水压力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件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1)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2)消火栓处操作启泵按钮,按5%~10%的比例抽验;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条件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1)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2)水流指示器、信号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的30%~50%的比例进行抽验;
3)压力、电动阀、电磁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检验开关。
6气体、泡沫、干粉等灭火系统,应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30%的比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1)自动、手动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3次;
2)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它设备动作(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等)试验1~3次。
7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5樘以下的应全部检验,超过5樘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的比例,但不小于5樘,抽验联动控制功能。
8防烟排烟风机应全部检验,通风空调和防排烟设备的阀门,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的比例,抽验联动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报警联动启动、消防控制室直接启停、现场手动启动联动防烟排烟风机1~3次;
2)报警联动停、消防控制室远程停通风空调送风1~3次;
3)报警联动开启、消防控制室开启、现场手动开启防排烟阀门1~3次。
9消防电梯应进行1~2次手动控制和联动控制功能检验,非消防电梯应进行1~2次联动返回首层功能检验,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10火灾应急广播设备,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的比例进行下列功能检验。
1)对所有广播分区进行选区广播,对共用扬声器进行强行切换;
2)对扩音机和备用扩音机进行全负荷试验;
3)检查应急广播的逻辑工作和联动功能。
11消防专用电话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控制室与所设的对讲电话分机进行1~3次通话试验;
2)电话插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的比例进行通话试验;
3)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与另一部外线电话模拟报警电话进行1~3次通话试验。
12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装置应进行1~3次使系统转入应急状态检验,系统中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均应能转入应急状态。
各装置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和功能的验收数量
12
5.1.7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内的设备及配件规格型号与设计不符、无国家相关证明和检验报告的,系统内的任一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无法发出报警信号,无法实现要求的联动功能的,定为A类不合格;
2验收前提供资料不符合本规范第5.2.1条要求的定为B类不合格;
3除1、2款规定的A、B类不合格外,其余不合格项均为C类不合格;
4系统验收合格评定为:
A=0,B≤2,且B+C≤检查项的5%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工程质量验收评定
验收评定记录编号: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序号13~20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13
3.1.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
3.2.3喷头的现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喷头的商标、型号、公称动作温度、响应时间指数(RTI)、制造厂及生产日期等标志应齐全;
2喷头的型号、规格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3喷头外观应无加工缺陷和机械损伤;
4喷头螺纹密封面应无伤痕、毛刺、缺丝或断丝现象;
5闭式喷头应进行密封性能试验,以无渗漏、无损伤为合格。
试验数量宜从每批中抽查1%,但不得少于5只,试验压力应为3.OMPa;
保压时间不得少于3min。
当两只及两只以上不合格时,不得使用该批喷头。
当仅有一只不合格时,应再抽查2%,但不得少于10只,并重新进行密封性能试验;
当仍有不合格时,亦不得使用该批喷头。
抽查符合本条第5款的规定。
检查方法:
观察检查及在专用试验装置上测试。
主要测试设备有试压泵、压力表、秒表。
施工队伍资质
资质核查记录编号:
15
5.2.1喷头安装应在系统试压、冲洗合格后进行。
系统试压、冲洗合格后安装喷头
16
5.2.2喷头安装时,不得对喷头进行拆装、改动,并严禁给喷头附加任何装饰性涂层。
安装时不得拆装、改动喷头,严禁附加装饰性涂层
17
5.2.3喷头安装应使用专用扳手,严禁利用喷头的框架施拧;
喷头的框架、溅水盘产生变形或释放原件损伤时,应采用规格、型号相同的喷头更换。
安装喷头使用专用扳手,喷头更换应采用规格、型号相同的
18
6.1.1管网安装完毕后,应对其进行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冲洗。
强度、严密性试验,并冲洗
试验报告编号:
试验记录编号:
19
8.0.1系统竣工后,必须进行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工程验收不合格不得
投入使用
20
8.0.13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
1系统工程质量缺陷应按本规范附录F要求划分为:
严重缺陷项(A),重缺陷项(B),轻缺陷项(C);
2系统验收合格判定应为:
A=0,且B≤2,且B+C≤6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质量验收评定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序号21~31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21
3.0.8(3)经返工或更换系统组件、成套装置的工程,仍不符合要求时,严禁验收。
经返工或更换系统组
件、成套装置仍不符合要求,严禁验收
22
4.2.1管材、管道连接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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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输变电土建强条3 QGDW10248 变电 土建 29 消防工程 施工 强制性条文 执行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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