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合同管理内控制度修改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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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主办部门应与对方交换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书影印件,并互相验证后方可办理法定代理人身份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交换手续。
第七条合同除即时结清者外,一律采用书面形式,且为原件,并尽可能参照公司规定的各类合同的统一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八条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必须清楚、准确。
第三节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九条本公司签订的合同,由主办部门草拟,并附必要的文件、资料及协议,先由相关业务部门会签后,再经公司法律事务部审查,财务人员审核,然后业务部门将审核意见及是否采纳的处理意见交总经理审定,经总经理批准签发后合同方能加盖合同专用章。
1第十条法律规定必须由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合同,应当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必须办理鉴证或公证手续的,应当办理鉴证或公证手续。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各业务部门应按档案管理要求,将原稿和整件文本以及附件包括双方来往的函件等整理齐全,及时交行政部存档。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十二条合同的具体经办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或汇报。
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应妥善保存与合同履行有关的一切书面函件,并视与合同完全履行的关联程度交存公司专人存档。
如有争议,应尽可能留有书面材料。
第十三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因某种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并且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允许变更、解除合同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与原合同相同。
第十五条变更、解除合同,应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条件下,及时向对方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要求,并与对方当事人协商。
第十六条承办人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解除合同的文件、电报、信函后,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处理,并报部门经理、财务总监备案。
由于误期造成严重后果的,承办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涉及合同纠纷的复电、复文须经法律顾问、总经理审阅后方可发出。
第十七条变更、解除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
第五节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十八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并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合同纠纷发生后,合同经办人应及时做出反应,在法定、约定时间内书面提出质量异议或其他合法要求,并汇总全部相关资料报部门经理,由部门经理根据情况制定处理方案,提交总经理审批,由公司决定解决纠纷的方式。
2第二十条合同纠纷经协商一致的,应当与对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协议。
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一条合同纠纷属我方责任,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合同的保管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合同管理台帐,由专人统一合同存档编号。
第二十三条合同生效后,应及时登记合同台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单位、主要内容、合同金额、执行进度、已开票情况、已付款情况。
第二十四条合同生效后,签署部门应及时复印或扫描后留存,所有合同原件交存行政部负责归档。
第二篇:
内控制度之一:
合同管理制度(范文模版)
土地储备中心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单位的合同行为,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防范合同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件(含意向书、承诺书、确认书及对合同的批复,以下简称合同),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我单位是指土地储备中心(含归口管理的部门)、及其所属企业单位。
第四条中心班子会议负责对合同统一审查,未经审查,不得订立合同。
第五条订立合同应当确定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并应当积极履行以下合同承办管理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提出,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及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
(二)组织合同项目的洽谈和谈判;
(三)办理授权委托申请;
(四)起草合同文本;
(五)负责合同的报送审查、备案;
(六)负责对合同及相关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七)负责对合同变更、解除及纠纷的处理;
(八)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严格执行保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中心综合股(办公室)履行下合同审查备案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区机关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二)审查本区机关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文本,并进行登记和归档;
(三)对区政府及其各机关单位签订后的合同进行备案管理;
(四)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并向区政府报告实施情况;
(五)协助解决合同争议纠纷。
第二章合同拟订
第七条订立合同前,承办单位应当进行合同相对方资信的初步调查,审查对方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身份信息、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是否齐全合法;
审查相对方的民事行为能力、资产、资质、信用及经营等状况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八条订立的合同,应当由机关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委托代理人签订的,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订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可以参照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
第十条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数量;
质量;
(四)价款或者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八)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九)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十)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十一条订立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超越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约定;
(二)违反法律规定以单位作为合同保证人;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十二条订立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选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时,应当优先选择本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我国法律和仲裁规则;
(二)合同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按照保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合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征求社会意见;
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和政府法律顾问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第三章合同送审
第十四条订立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在合同拟签订时间前5日内将合同拟订文本等相关资料送交办公室递增班子会审查。
第十五条合同承办单位在合同报送审查时,应当填写合同审批表(见附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一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合同草拟文本(含电子版);
(二)合同主体资格、资信证明及履约能力材料;
(三)依法需要论证、评估、前臵审批的材料;
(四)对合同条款内各方的特别义务或义务不对等内容的书面说明材料。
办公室收到合同审批表及上述材料后,方对合同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办公室对无标的、价款、各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的合同或无实质内容的格式合同,退回送审单位。
由送审单位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后,再次报送审查。
第十七条办公室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二)合同条款是否完整;
(三)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
(四)合同标的、价款、履行期限等实体问题是否合法、合理、合规及可行性;
(五)合同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八条办公室就合同有关问题向合同承办单位提出询问的,承办单位应当即时回复;
不能即时回复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
第十九条送审的合同文本,办公室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内容复杂的可延长3个工作日。
但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合同文本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调查的,其调查时间不计算在合同审查时间内。
第二十条办公室出具合同审查意见、并将修改后的合同文本反馈合同送审单位,经送审单位及合同相对方确认均无异议后,由送审单位反馈办公室,办公室根据送审单位所需订立合同份数出具合同正式文本,并逐一加盖骑缝章。
加盖骑缝章后,送审单位不得再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改动。
未经办公室加盖骑缝章,不得订立合同。
经送审单位及合同相对方协商后合同条款仍需修改的,由送审单位反馈修改内容,办公室对修改内容进行二次审查,审查通过后,按照前款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合同签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不予以承认,产生一切法律后果由签订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人及相关人员自行承担:
(一)未经办公室审查即签订合同的;
(二)未按照办公室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即签订合同的;
(三)经办公室审查后,对未提出修改意见的条款进行私自修改后签订合同的;
(四)订立的合同未经办公室加盖骑缝章的。
第二十二条办公室在合同审查过程中,应充分发挥中心法律顾问的作用。
中心法律顾问由办公室负责统一聘请、联系和协调管理,下属单位原则上不再单独聘请法律顾问。
各单位在起草、订立重大合同或解决合同纠纷过程中,需要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由办公室视情况统一委派。
第四章层级审批
第二十三条合同签订实行层级审批管理制度。
对重大合同,送审单位应根据中心班子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研究通过后签订。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所指复杂合同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
(一)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所签订的合同;
(二)可能引起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合同;
(三)涉及多部门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四)涉外合同;
(五)其他在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较大风险的合同。
第二十五条合同订立后,合同内容的变更、权利义务的转让、合同的解除或终止的审查程序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合同订立后,合同承办单位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合同正式文本一份送交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及时收集、立卷归档:
(一)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协议、依法不再履行的合同;
(二)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三)合同相对方身份证复印件或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四)合同订立双方洽谈的主要情况(记录),对方的执照、资质、资信、证书、委托书等资格证明文件;
(五)合同涉及的评估、招投标等文件资料;
(六)价款或酬金计算依据、预算资料等;
(七)投资、合作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等;
(八)来往电函、会谈纪要;
(九)合同审批表;
(十)法院的判决书、仲裁机构的裁决书;
(十一)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第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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