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变更全套表格材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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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货币
备案事项
□董事□监事□经理□章程□章程修正案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注:
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原登记事项、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均只填写申请变更的栏目。
3、“股东”栏只填写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情况填写《有限贵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一一股东出资信息》。
4、变更登记同时申请备案的无须提交《公司备案申请书》,请在“备案事项”栏的□中打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东出资方式或者同时申请董事、监事、经理备案的,应当分别提交《变更登记附表一法定代表人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一一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变更登记附表一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法定代表人信息
姓名
职务
任免机构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签字:
以上法定代表人信息真实有效,身份证件与原件一致,符合《公司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关于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盖章或者签字)年月日
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出资人、股东会确定法定代表人的,由二分之一以上出资人、股东签署;
董事会确定法定代表人的,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签署。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请人: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企业名称)
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口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
自2013年5月13日至2013年7月12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经办人信息
签字: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2、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
国有独资公司中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中请人为輩事会;
非公司企业申请人为出资人;
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本企业;
企业集团登记申请人为母公司。
3、委托事项及权限:
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
第2、3、
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J。
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书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5、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有淞司股东合决议
2013年4月20日,股东股东代表电话通知本公司全体股东于2013年5月5日在
鐡室(W:
)召开股东会(注:
该股东在本公司股东会中賄M之一处表决权,召
集股东会程序合法併于魏召开之日起15日前电话通知了全体股东开会事宜)02013年5月5
日,本公司鋼股东会如期在会议室召开渗加人员:
和,列席人员:
。
諏议题:
变更本公司法定代臥经理及通过公司新証主持人:
'
记录人:
o会议-致通过下列议题:
-、会议决定聘用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公司经理,免去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经理职务。
本次股东会任命的法定代表人及经理不轮《公司法》第-百四条所列禁It性情形,否则本公司愿誦担法律责任。
二变更原-般经营范围,由原HM,变更为“w
三、会议-致通过本公司新童程,原公司懿趾
四、的本决议自2013年5月5日起生效股东签字
二。
一三年五月五日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
仪器、仪表、电线、电缆、高低压开关柜、仪表盘柜、仪表箱、桥架生产、销售。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
人民币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相互决议。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五条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名称注册号/身份证号出资方式出资额持股比例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权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
必须经另一股东同意,方可转让,另一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
不购买该装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转让后的股东人数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
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形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执行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
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
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本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担任,对公司股东会
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支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
聘担任经理并担任公
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及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议。
第二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担任。
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终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5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走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二十八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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