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规定完整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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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规范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工作,我部制定了《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规定》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一、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申请表(式样)(略)
二、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证书(式样)(略)
矿山特种工作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规定
(1996年2月6日颁布实施劳部发〔1996〕第35号)
第一条为规范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矿山特种作业,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中对操作者本人及对他人和周围环境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矿山特种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矿山企业的以下作业人员属于矿山特种作业人员:
(一)瓦斯检查工;
(二)爆破工;
(三)矿井通风工;
(四)信号工;
(五)拥罐(把钩)工;
(六)矿山电工;
(七)金属焊接(含电焊、气焊)工;
(八)矿井泵工;
(九)瓦斯抽放工;
(十)主扇风机操作工;
(十一)主提歼机操作工;
(十二)绞车操作工;
(十三)输送机操作工;
(十四)矿内专用机动车司机;
(十五)尾矿工;
(十六)安全检查工(员);
(十七)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和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的其他工种。
第四条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其中瓦斯检查工必须年满二十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备国家规定的本工种的知识和技能要求;
(四)具备本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第五条矿山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应当由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者矿山企业主管部门认可具有培训资格的单位进行。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培训教材、授课人员资格等资料应报送考核机构备案。
第六条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机构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发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从其规定。
第七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对其认可的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机构的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矿山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降低标准。
第九条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考核制度;
(二)有考核实际操作技能的手段和设施;
(三)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主考人员,且每种专业的主考人员不少于二人。
第十条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机构可根据需要选聘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
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具有工程师或者技师以上职称(职务),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
第十一条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包括专业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
具体考核内容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推执行。
第十二条要求参加矿山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填写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申请表,经矿山企业核准后向当地负责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的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考核机构收到矿山企业提出的考核申请后,应在六十日内组织考核。
经考核合格者,由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属劳动行政部门发证的矿山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资格证书,由劳动部统一印制。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申请表由劳动部规定式样,考核机构按规定式样印制。
第十五条取得矿山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在规定区域内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
跨省就业或者跨省流动施工单位的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就业或者施工当地的发证机构,对其所持的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证书进行验证后,方可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
第十六条中止操作达六个月以上的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对其操作技能重新进行考核,并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考核、发证机构应对取得安全操作资格证书的矿山特种作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
复审内容应包括体格检查、违章记录检查、安全教育和本工种安全技术知识考核。
第十八条复审不合格者,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原复审的考核机构提出再次复审的申请。
考核机构可根据其申请,再复审一次。
第十九条矿山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的收费应按照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考核、发证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应当包括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技术等级、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奖惩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构收回其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证。
(一)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违章操作记录达三次以上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安全操作资格证书的;
(四)健康状况经确认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第二十二条从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发证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易燃易爆物品、化学物品管理和操作人员资格考核、发证工作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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