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汽车东站地块旧城改造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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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补偿安置方式及原则
本次征收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征收房屋位置、结构等,以被征收房屋面积最接近的户型回迁安置。
多层及多层以下的被收征收房屋安置至总层数为11层(小高层)或11层以上(高层)房屋,选择1至6层安置的以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的8%无偿增加安置面积;
7层至12层以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的7%无偿增加安置面积;
13层以上以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的6%无偿增加安置面积;
安置位置以就近原地安置为原则。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先签约、先选房号”的原
则实施。
六、安置房地点、户型、面积及交付时间
安置房地点:
金色水岸B、C、D组团(高层)。
户型及面积:
约70㎡-130㎡六种户型,以上六种户型及面积如有变动最终以县房管部门测绘发证为准。
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5㎡的按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交付时间:
一期C组团暂定十八个月交付,超过十八个月临时安置费按《南陵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补偿标准(试行)》(南政【】3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关于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征收双方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也可向芜湖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为拟定征收补偿方案,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被征收房屋进行抽样预评估,初步确定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附表一),房屋预评估价格能够作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计算依据。
2、非住宅房等价格以分户评估报告结果为准。
3、办公、生产、仓储用房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征收,
不予安置。
4、违法建设按县政府拆违有关规定执行。
八、关于产权调换
1、被征收房屋是住宅房的,产权调换面积与被征收房屋有证面积相等的部分,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价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差价结算。
选择就近产权调换房源的,在征收期限内被征收房屋价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等面积的差价超过220元/㎡的按220元/㎡计算。
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但在人均建筑面积15m2以内的部分,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90%购买(均以户口簿登记人口为准)。
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或人均建筑面积15m2的部分,在15m2以内(含15m2)的部分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屋价格购买;
超出15m2以外、30m2以内(含30m2)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价格优惠5%购买;
超出30m2以外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价格购买。
2、被征收房屋是经营用房选择回迁安置的,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等的部分差价按新旧房屋预评估价向征收人支付产权调换差价,在征收期限内被征收房屋价格与产权调换价格等面积部分的差价超过220元/㎡的按220元/㎡计算。
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收人房屋面积部分,沿南翔路按一层超面积9000元/㎡找价;
二层等面积按400元/㎡找价、超面积按6500元/㎡找价。
商城内街一层在征收期限内被征收房屋价格与产权调换价格等面积部分的差价超过220元/㎡的按220元/㎡计算,超面积部分按一层按7000元/㎡找价;
二层按5500元/㎡找价。
3、住房保障:
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人均15㎡以内的,被征收人确实无力购买,经确认可实行承租,并依据相关规定办理承租手续。
符合廉租房住房租金补贴条件的,可申请廉租房住房租金补贴。
为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对位于南陵县汽车东站地块(一期)房屋征收安置房项目房地产价格进行了预评估,房屋预评估价格能够作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参考依据。
评估安置房的种类价值(附表二)。
九、各类补偿及奖励
1、各类补偿: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非住宅房)、附属物补偿标准按(南政【】34号)文件中规定标准执行。
2、奖励:
为鼓励积极搬迁,设立搬迁奖励费,按时间段区分:
自被征收人收到房屋征收通知书之日起,1-30日内达成协议并腾空搬迁的按证载面积奖励200元/㎡,31-60日内完成的奖励150元/㎡,61-90日内完成的奖励100元/㎡,超过奖励期限一律不予奖励。
3、生产、办公、仓储用房按上述标准50%计算。
十、未登记房屋补偿
(一)无证住宅房屋:
按南陵县有关规定执行。
(二)改变用途房屋:
1、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施行前,被征收房屋已经改变房屋用途并连续使用至今的,经被征收人书面申请,并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纳税凭证或税款核定通知书等有效证明,经确认后能够按改变后的用途确认并补偿,但不予安置。
2、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施行后被征收房屋已经改变房屋用途并连续使用至今的,经被征收人书面申请,并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纳税凭证或税款核定通知书等有效证明,确认可在原房屋用途评估价基础上,分连续经营2年以上、5年以上、8年以上三档,分别增加10%、20%、30%的补偿。
3、改变用途房屋面积认定,必须在证载面积内,以现场鉴定的实际面积为准。
以前我县出台相关文件如有和本方案相抵触的,均以本方案为准。
十一、承租公有住房补偿
对承租公有住房补偿按《南陵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补偿标准(试行)》(南政【】34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的承租人,不予补偿。
十二、签订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业停产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够依法提出诉讼。
十三、作出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能够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收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十五、其它
本方案仅限于南陵县汽车东站地块旧城改造项目。
十六、附则
本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县城建委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由籍山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表1拟被征收房屋市场预评估价值
项目
层数
年代
用途
单价(元/m²
)
备注
汽车东站地块住宅
1-2/2
九十年代
住宅
3750
1/4
商业
14600
3/4
3700
南陵商城底层内街(混合)
1/3
8000
附件表2拟安置房市场预评估价值
汽车东站地块住宅(11层)
1/11
4120
安置房
2/11
4140
3/11
4160
4/11
4180
5/11
4210
6/11
4240
7/11
4270
8/11
4310
9/11
4330
10/11
4350
11/11
汽车东站地块住宅(18层)
1/18
4100
2/18
4110
3/18
4/18
4130
5/18
6/18
4150
7/18
4170
8/18
4190
9/18
10/18
4230
11/18
4250
12/18
13/18
4300
14/18
15/18
4360
16/18
4390
17/18
4420
18/18
沿南翔路营业房
1层
16500
2层
9100
内街营业房
9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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