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形成性考核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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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5-18
它们完全属于两个概念。
辩论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辩论原则给予当事人充分阐述理据,以此让法院参考、采纳自己的主张。
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指的是当事人对法律赋予自己
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回避的方式和程序。
回避的方式是当事人申请和有关人员自行回避。
回避的程序是:
回避必须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或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都必须说明理由。
3、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有哪些?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论述题
1、论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特佂。
1民事诉讼是一种当事人对立的结构。
2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
这体现在:
(1)当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后,被告就有义务应诉,即被告应诉的强制力。
(2)法院做出的决定、裁定和判决,当事人必须服从,履行裁判所确定的决定或规定的义务。
3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4民事诉讼是依照一定的法律规范,严格按照一定的法律规范,严格按照预订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的。
2、论述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制度如何进行衔接?
任何社会都有矛盾和纠纷。
社会矛盾与纠纷是复杂的,因而解决的方式也是多样的。
在法治社会,解决纠纷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诉讼方式,即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这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屏障。
二是诉讼外的方式,主要是采取各种类型的调解,即经过法院外的第三者排解,说服教育,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无论是诉讼方式和诉讼外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都有一种解决纠纷的最好方式,即调解。
建国后,我国经过修改和制定相关法律,确立了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制度,同时注重两项调解制度的有机结合。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这就从法律上肯定了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人民调解与人民法院的审判关系密切,人民调解成效显著的地方,人民法院的收案量就会相应减少,特别是在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与人民调解机构相互配合,能够有效解决纠纷,有利于人民法院减轻负担,保证司法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
在加强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衔接方面,人民法院应正确理顺人民法院和人民调解的关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之一,在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人民法院要从思想和行动上做到“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
在强化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方面,法院应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法院应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指导
(二)法院应建立调解员参与的庭前调解机制。
(三)法院应依法支持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
(四)法院应完善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的激励机制。
民事诉讼法学作业2
一、名词解释:
必要共同诉讼:
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合一判决的共同诉讼。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公益诉讼:
是指非以维护自身民事权益,由特定的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提起,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追究民事责任的诉讼。
二、简述题:
1、简述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共同诉讼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个重要诉讼制度。
通过这个制度,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彻底解决涉及多数当事人的纠纷,从而简化诉讼程序,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避免人民法院在同一案件或同类案件上作出相互冲突的裁判。
共同诉讼一般分为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两类。
普通共同诉讼:
就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经当事人同意而进行的共同诉讼。
构成条件: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
2、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主要是指同一类型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各个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相同的。
3、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4、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
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并拥有共同的诉讼标的。
其构成条件如下:
2、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因为共同诉讼人对于诉讼标的原先就存在的同时权利或义务;
或因为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共同诉讼人之间产生了共同的权利或义务。
3、在诉讼中共同诉讼人都参见诉讼,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认可,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2、举例说明公益诉讼中受到限制适用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有哪些。
(1)处分原则的限制适用。
除了民法、环境法等实体法赋予原告实体请求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况(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第二款)以外,对原告放弃诉讼请求、承认对方请求、和解等诉讼行为进行严格限制,限制被告反诉,限制法院调解。
(2)辩论原则的限制适用。
当事人不主张的事实,如果事关公共利益的保护,法院也应当审理;
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调查范围不限于当事人申请调查的范围;
法院对双方自认的事实也要进行审查。
3、简述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及分类:
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这里的当事人指的是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是代理法律关系中的被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分为两种:
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即根据法律规定行使诉讼代理权,代理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参加诉讼,具有相当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行使被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承担被代理人的诉讼义务,以维护精神病人或未成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代理人。
指定代理人。
即经人民法院指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指定代理仅适用于作为管理相对人的公民,不适用于行政机关或组织。
三、论述题:
试述第三人申请撤销之诉制度的内容。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新增的第三款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为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由该规定可知,能够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当事人既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亦包括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四、案例分析题:
甲市市民李小宝常年居住在甲市的A区,其在甲市的C区开了一家汽车修理铺。
。
一、1、以汽车修理铺为被告。
2、ABCD区都有管辖权。
3、哪个法院立案受理了此案由哪个法院管辖。
二、由有管辖权的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法院。
三、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如对管辖权有争议,在争议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人民法院均不得对案件作出判决。
对抢先作出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或者由自己提审。
民事诉讼法学作业3
一、名词解释
1、证据的证明力:
是指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方面所起的作用。
所有的证据都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但证据不同,其证明作用力的大小也有所不同,即证据证明力的强弱有所不同。
2、证明标准:
是指法院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达到的证明程度。
3、举证时限:
是指在诉讼中,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的期限。
4、先于执行:
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
5、行为保全:
是法院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为避免损失的发生或进一步扩大而对相关行为采取的一种民事强制措施
二、简答题:
1、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
1书证2视听资料3电子数据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意见7物证8勘验笔录
2举证责任倒置适用的情形
1、实行过错推定的侵权诉讼。
如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因医疗纠纷提起的诉讼。
2、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
如环境污染致损害的侵权诉讼;
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难以收集证据,难以举证的诉讼。
如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4、对方妨害举证的诉讼。
3、简述如何界定诉讼中的自认?
自认的法律效果如何?
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为真实明确表明其真实性的陈述。
根据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构成一项自认,必须具有以下三项条件:
1.自认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
2.自认的内容是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为真实;
3.自认必须为明确的意思表示;
4.自认适用范围为那些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涉及财产问题的案件。
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
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三、论述论述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制度
财产保全,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申请执行前,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够顺利进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措施。
建立财产保全制度,可以防止义务人隐匿、转移、挥霍其财产,逃避应当履行的民事、经济义务,从而保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务的法律制度。
确立先予执行制度有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了这一制度。
四、案例分析
法院不应该以原告无法举出录像式证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还可以有以下证据证明是王某做的
1、最主要的物证:
菜刀?
既然是被告用刀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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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 法学 形成 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