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工作制度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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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每年召开不少于1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四、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监督、责任追究等有关廉洁从政方针、政策。
20XX年4月24日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市、县贯彻《规定》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
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保证中央、省、市、县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系列精神的贯彻执行。
第二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要坚持与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相结合;
坚持与党的建设和创建文明单位相结合,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全局综合目标管理,实行“一岗双责”,做到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必须做到责权明确,奖惩分明。
经常检查,实行半年和年终考核通报。
第四条局党组对各股、室、站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党组书记对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
对局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具体责任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及市计生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年度业务工作,分别下达廉政责任目标。
监督、检查、督促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规划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人员履行职责,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认真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广泛征集,听取社会各界和管理、服务对象的建议和意见,及时解决以权谋私等不廉洁行为。
(三)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四)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一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洁从审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对涉及领导班子成员的思想、工作等方面的问题和不廉洁行为,亲自找本人谈话,进行告诫,及时进行纠正。
(五)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教育并管好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的不廉洁行为。
第五条局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的二级单位和股室负责人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
(一)协助正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督促分管股、室、站落实各项制度,每年至少两次向局领导班子报告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二)履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向领导班子提出奖惩建议,督促分管股、室、站对党风廉政建设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三)负责或接受主要领导委托,同职责范围内管理的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并及时汇报廉政谈话情况。
(四)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六条各股、室、站负责人对本股、室、站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局纪检组负责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一)根据中央、省、市、县的指示要求,研究提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意见和建议,经党组讨论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及时总结阶段性工作,每半年向党组和上级领导机关报告一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重要事项随时报告。
(三)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若干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总结,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的要求与建议。
(四)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负责案件查处的组织、领导、协调以及执法执纪工作。
(六)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的制度规定,结合局机关实际,重点抓好年度纪检监察工作计划的组织实施,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进行调查研究。
(七)负责局党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局党风廉政领导小组责成办理和协调的其他工作。
(八)局成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书记担,副组长由班子成员担任,各股、室、站负责人为成员。
局纪检组长根据党组分工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日常领导工作,落实党组重要决定和决议,及时协调有关问题。
第八条本办法由局纪检组负责解释。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考核管理,根据县委、政府《关于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规定》和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对局主要领导,班子成员及各股室负责人,所担负的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若干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年度目标考核。
第二条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的考核内容,每年根据中央、省、市、县各年度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确定。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考核,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权责一致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定量与定性结合以定量为主原则;
(四)全方位综合考核原则。
第四条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实行百分考核,每年进行两次,具体考核时间为半年在7月底完成,年终12月至次年元月底以前,考核工作由党组研究成立专班,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各股、室、站进行自查,写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二)专班考核。
通过听取班子成员及股、室、站负责人的述职和自查报告,组织机关干部考评打分,查看有关资料,综合考核情况,写出考核报告;
(三)领导小组综合审定考核结果。
由领导小组在集中时间专门听取考核组关于考核情况汇报后,确定考核等次。
即根据得分多少,划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即95分以上为优秀;
80分至95分为合格;
60分至79分为基本合格;
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公开考核结果。
考核结束后,由领导小组对考核情况通过文件、通报、会议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向党员、干部、群众公布。
第五条本办法由局纪检组负责解释。
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机关、工作人员
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行为,杜绝廉政风险,防范执法风险,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结合我局计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追究的范围是本局的股、室、站和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党的纪律规定的行为。
追究的形式分为质询、诫勉以及党、政纪处分等。
第三条划分党风廉政责任区,明确责任人。
第一责任区局领导班子成员,责任人党组书记;
第二责任区股、室、站负责人,责任人是分管领导;
第三责任区是股、室、站,责任人分别是股、室、站的负责人。
第四条追究党风廉政责任必须遵循如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二)党纪、政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违反党风廉政规定与责任追究相当;
(四)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除按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外,还必须追究分管领导责任。
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比照《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政纪追究。
(一)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二)对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恶性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出现廉洁自律规定明文禁止行为的;
(四)出现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
(六)对抗、阻挠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的,或对办案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七)造成错案或出现执法过错的;
(八)违反计划生育工作纪律和计划生育目标考核纪律的;
(九)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第六条实行责任追究和责任连带,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以下简称该条款)所列内容,按下列情况进行分别追究直接责任和连带责任:
(一)凡违反该条款之一,造成一定影响的,被责令其检讨或通报批评的,当事人不得评为优秀公务员等次,也不得被评先和表彰奖励。
(二)凡违反该条款之一,造成较大影响,当事人被有关部门给予党政处分的,其责任人在取消全年评先,评奖资格的同时,应向局党组写出书面检查。
(三)班子成员严重违法乱纪的,党组应主动向上级党组织作出检讨,接受组织处理。
(四)凡因违法行为引起诉讼,造成国家赔偿的,由当事人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所在股室负责人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是股室负责人的,由分管领导赔偿30%责任;
当事人是班子成员的,由党组一把手承担40%的责任;
属过失所致,按上属四分之一比例赔偿。
第七条本规定由局纪检组负责组织实施,对需要追究直接责任和连带责任的,由局纪检组调查整理材料,报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以党组名义下文执行,并且报上一级党组织。
第八条本规定由局纪检组负责解释。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奖惩考核结账制度
一、为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书规定的各项目标如实兑现,奖惩落实,制定本制度。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奖惩结账主要依据局党组书记与领导班子签订的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书》所规定的条款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进行考核结账。
奖惩兑现硬帐硬结。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书奖惩结账由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局纪检组具体承办,每年进行一次。
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书奖惩结账程序,先由责任人写出书面述廉情况报告并按责任书规定标准分数进行自评,然后报纪检组审查,由领导集体讨论确定,对照奖惩条件,表扬先进,推广典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通报批评。
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一、报告人应报告以下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四)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的情况;
(六)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七)上级组织要求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本局领导干部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局党组负责受理,局党组书记本人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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