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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民事案件共11页
书记员:
原告张小佳诉被告张小艺继承纠纷及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法庭审理即将开始,请肃静!
一般说来,“教师”概念之形成经历了十分漫长的历史。
杨士勋(唐初学者,四门博士)《春秋谷梁传疏》曰:
“师者教人以不及,故谓师为师资也”。
这儿的“师资”,其实就是先秦而后历代对教师的别称之一。
《韩非子》也有云:
“今有不才之子……师长教之弗为变”其“师长”当然也指教师。
这儿的“师资”和“师长”可称为“教师”概念的雏形,但仍说不上是名副其实的“教师”,因为“教师”必须要有明确的传授知识的对象和本身明确的职责。
传原告、被告到庭就坐。
死记硬背是一种传统的教学方式,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
但随着素质教育的开展,死记硬背被作为一种僵化的、阻碍学生能力发展的教学方式,渐渐为人们所摒弃;而另一方面,老师们又为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煞费苦心。
其实,只要应用得当,“死记硬背”与提高学生素质并不矛盾。
相反,它恰是提高学生语文水平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请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就坐。
教师范读的是阅读教学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我常采用范读,让幼儿学习、模仿。
如领读,我读一句,让幼儿读一句,边读边记;第二通读,我大声读,我大声读,幼儿小声读,边学边仿;第三赏读,我借用录好配朗读磁带,一边放录音,一边幼儿反复倾听,在反复倾听中体验、品味。
先查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法定代理人:
原告法定代理人盛谋佳已到庭。
原告代理人1: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楠已到庭。
原告代理人2: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峪铭已到庭。
被告:
被告张小艺已到庭。
被告代理人1:
被告委托代理人赵欣已到庭。
被告代理人2:
被告委托代理人刘金锋已到庭。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相互间不得进行谩骂、侮辱等人身攻击。
发言、陈述、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①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②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③不得发言、提问;④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⑤不得使用传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3)新闻记者旁听,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
(4)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本案原告系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代为出庭,本案原告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审判长:
全体人员坐下。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法定代理人,请讲一下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与原告的关系?
原法代:
我叫盛谋佳,42岁,医生,现居住于德州市德城区新湖北路31号二号楼一单元。
原告张小佳是我儿子。
审判长:
有无委托代理人?
原法代:
有,现委托山东比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楠,张峪铭为诉讼代理人。
审判长:
原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原告代理人1:
张楠,山东比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原告代理人2:
张峪铭,山东比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审判长:
被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
被告:
我叫张小艺,24岁,教师,现居住在德州市德城区解放南大道南源港湾四号楼。
审判长:
有无代理人?
被告:
有,现委托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欣,刘金锋为诉讼代理人
审判长:
被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被告代理人1:
赵欣,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殊代理,包括代为出庭、辩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承认,代为和解。
被告代理人2:
刘金锋,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殊代理,包括代为出庭、辩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承认,代为和解。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资格无异议,经合议庭合议,本庭予以确认。
上述人员均可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
无异议。
被告:
无异议。
审判长:
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敲击法槌)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审现在开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之规定,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今天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小佳诉被告张小艺继承纠纷及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本案由本院审判员许玲、审判员XXX、审判员XXX组成合议庭,审判员许玲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张畅担任法庭纪录。
根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本院已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书分别依法送达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告知了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各方当事人,本院的诉讼须知收到没有?
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原告:
诉讼须知收到,权利、义务清楚。
被告:
诉讼须知收到,权利、义务清楚。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和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各方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
不申请回避
被告:
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
本案系民事纠纷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对本案先行调解?
原告:
不同意调解。
被告:
不同意调解。
审判长:
鉴于原告、被告不愿意调解处理,故法庭不再主持调解。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原告简要陈述案件事实或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
宣读起诉状(略)。
(1.张小佳是张余江非婚生子。
2019.6.22,张余江去世。
张小佳作为被继承人之子,依法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张余江除张小佳和张小艺外没有其他继承人。
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原告张小佳依法继承被继承人张余江德州市德城区新湖北路31号1号楼1单元103房产的一半。
2.自某年某月某日起,张余江患某病长期住院治疗,直至2019.6.22死亡。
住院期间医药费住院费等费用以及张余江死亡后丧葬费皆由我和张小佳母子二人支付的。
张小佳与张小艺皆为张余江子女,都有赡养义务,张小佳年幼无行为能力可依法免除义务。
原告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小艺偿还原告张小佳在张余江住院期间所花费的合理费用XXX元及丧葬费XXX元。
3.某年某月某日,张小艺和其表嫂到德城区新湖北路31号1号楼1单元103,将我和张小佳赶出,张小艺使用暴力手段打伤我儿子张小佳。
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小艺赔偿原告张小佳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XXX元)
审判长:
被告针对原告起诉中的请求和理由进行答辩或宣读答辩状。
被告:
宣读答辩状(略)
(1.不承认原告是张余江非婚生子。
房子已卖,张余江无遗产。
。
。
2.原告主体是张小佳,张小佳是不满十周岁无行为能力人,所有财产由盛谋佳支配,医药费住院费丧葬费非原告张小佳出的,不会给原告钱。
盛谋佳想要钱以自己名义起诉去
3.要价不合理?
)
(审判长:
根据原告的诉称和被告的辩称,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没有争议:
。
。
。
。
双方当事人对本庭的上述归纳有无异议?
原告:
无异议。
被告:
无异议。
审判长:
对上述无争议的事实,本庭予以认定。
)
审判长:
经双方当事人陈述,本庭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如下:
1.原告是否有继承权。
2.原告是否是支付医药费住院费丧葬费行为的法律关系主体。
3.原告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费用请求是否合理?
?
双方当事人对本庭归纳的本案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原告:
无异议。
被告:
无异议。
审判员: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和认证。
举证和质证应当注意:
(1)举证和质证应当围绕各自的诉讼主张和本案的争执焦点进行;
(2)举证时应当宣读证据的名称、证据的主要内容,并说明证据的来源和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
(3)质证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等方面提出意见。
先由原告就自己的诉讼主张,当庭宣读和出示有关证据,由被告进行质证。
原告:
。
。
。
。
。
(证据1.抚养协议,用以证明。
。
。
。
证据2.张余江户口还是啥的写的居住地,判决书上有,我给忘了,用以证明是遗产。
。
。
证据3.张余江病例,用以证明。
。
。
。
证据4.张小佳名义开户银行存折,用以证明是法律关系主体。
。
。
证据5.张小佳病例,用以证明。
。
。
。
)
审判长:
法警把原告出示的证据给被告看一下。
。
。
。
看清楚了吗?
交给法庭。
交还被告——是否分开出示证据?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
有异议。
我对证据一有异议。
原告出示的抚养协议,非父亲签。
不承认非婚生。
审判长:
原告,你对被告质证意见有无补充意见或反驳意见。
原告:
就是张余江签的,我和我儿子亲眼看见的!
审判长:
被告有无其他补充意见?
被告:
我对证据2有异议。
房子已经在2019年就卖掉了,不属于父亲财产。
审判长:
原告,你对被告质证意见有无补充意见或反驳意见。
原告:
不同意被告意见。
审判长:
被告有无其他补充意见?
被告:
我对证据5有异议。
原告病历是其监护人盛谋佳所工作的医院开的,部分花费系伪造。
审判长:
原告,你对被告质证意见有无补充意见或反驳意见。
原告:
不同意被告意见。
审判长:
被告还有无其他补充意见?
被告:
没有了。
审判长:
原告是否还有其他证据继续出示?
原代:
需要传德城区新湖北路31号1号楼1单元102号邻居出庭作证,证明张小佳是我和张余江的儿子。
审判长:
传证人到庭。
证人姓名,年龄,职业,与原被告关系?
证人:
我叫陈丽丽,43岁,无业,是原告的邻居,不认识被告。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百零二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做伪证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证人听清楚了么?
证人:
听清楚了
审判长:
双方对证人有无发问
原代:
有。
证人,你和我当事人做了多少年邻居?
证人:
从张小佳出生前我就做他邻居了,大概有十年左右了。
原代:
在你看来张小佳和张余江是什么关系?
证人:
是父子关系。
原代:
你为什么会这样认为?
证人:
我曾经被张余江邀请去喝张小佳的满月酒,而且张小佳叫张余江爸爸。
被代:
证人,你什么时候入住的德城区新湖北路31号1号楼1单元102的?
证人:
2019年4月
被代:
张小佳、盛谋佳和张余江是什么时候入住的你知道吗?
证人:
张余江在我买102之前就住在我家隔壁了,2019年后半年开始看见的盛谋佳住在103的,某年我还去喝了他家孩子张小佳的满月酒。
审判长:
双方对证人还有无问题发问?
原、被:
没有了。
审判长:
把证人带出法庭。
原告是否还有其他证据继续出示?
原告:
没有了。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出示相关证据
被代:
。
。
。
。
。
。
。
。
(证据1.房子2019某月某日卖给秦韩,登记证明,用于证明不是遗产。
。
。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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