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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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制度
一、合理选择消毒方法、消毒剂,科学制定消毒计划和程序,严格按照消毒规程实施消毒,并做好人员防护。
二、生产区出入口设与门同宽,长至少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适时更换池(垫)水、池(垫)药,保持有效药液容量和浓度。
三、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
所有人员必须经更衣、对手消毒,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后才能进入生产区。
工作服、胶鞋等要专人使用并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带出。
四、进入生产区车辆必须彻底消毒,同时应对随车人员、物品进行严格消毒。
五、定期或适时对圈舍、场地、用具及周围环境(包括污水池、排粪沟、下水道出口等)进行清扫、冲洗和消毒,必要时带畜禽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同时要做好饲用器具、诊疗器械等的消毒工作。
六、畜禽周转舍、台、磅称及周围环境每售一批畜禽后大消毒1次。
圈舍空置1周后方可再饲养。
七、畜禽发生一般性疫病或突然死亡时,应立即对所在圈舍进行局部强化消毒,规范死亡畜禽的消毒及无害化处理。
八、所有生产资料进入生产区都必须严格执行消毒制度。
九、按规定做好本场(小区)消毒记录。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应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食用、不销售、不转运、不乱丢,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无害化处理应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进行,修建与处理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三、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挂牌兽医监督指导下进行。
采取深埋无害化处理的场所应远离人口集聚区、畜禽养殖场(户)、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防止动物疫病传播。
四、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废弃物等,应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一并深埋。
五、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六、无害化处理结束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七、当养殖场(小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服从重大动物疫病处置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畜禽进行扑杀,对病死、扑杀畜禽和相关畜禽产品、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按规定做好本场(小区)无害化处理记录。
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一、动物疫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养殖场(小区)业主是疫情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向当地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报告本场突发动物疫情,并按规定按月上报本场动物发病死亡情况。
二、养殖场(小区)动物疫情报表以书面报告为主,紧急情况时可电话报告。
三、任何人不得乱报、谎报、漏报、瞒报重大动物疫情,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处罚。
四、发现重大动物疫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或重点控制的人畜共患病),应立即采取隔离、控制转运和消毒等防控措施,同时电话报告当地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经其诊断核实为可疑疫情的,在当地动物防疫机构的指导下,按规定开展先期处置。
五、按规定做好本场(小区)动物疫情记录。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一、出售或迁移畜禽,应提前向当地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或其动物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合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确需引进畜禽,引进前应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
对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的,在备案前应按规定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批同意。
三、市外调入畜禽必须来自非疫区,应具有合法检疫证明等材料(含动物检疫证明、动物调运备案单或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等),并须经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合格并签章。
四、市外引进畜禽到达目的地后,应在24小时内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按规定进行隔离检疫观察。
五、按规定做好本场(小区)动物检疫申报记录。
进出人员管理制度
一、所有与饲养、动物疫病诊疗及防疫监管无关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生产区。
确因工作需要进出生产区的,需经养殖场(小区)负责人批准并严格消毒后方能进入。
二、进出生产区的饲养员、兽医技术人员及防疫监管人员等都必须依照消毒制度和规范,进行严格消毒方可进出。
三、场内兽医不得随意外出诊治动物疫病。
特殊情况需要对外进行技术援助支持的,必须经本场负责人批准,并经严格消毒后才能进出。
四、各养殖栋舍饲养人员不得随意串舍,不得交叉使用圈舍的用具及设备。
五、任何人不得将本场之外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等带入场内。
六、按规定做好本场(小区)人员进出及消毒记录。
畜禽隔离观察制度
一、养殖场(小区)须建立隔离观察舍。
隔离观察舍大小要满足养殖规模和引进畜禽需要。
二、隔离观察舍在每次使用前后,均应彻底清洗、消毒,并空置1-2周。
三、对患病畜禽应及时送隔离观察舍,进行隔离诊治或处理,并严格消毒,防止连续感染和交叉感染。
四、凡引入畜禽均应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
隔离观察期间,要密切观察畜禽体态、特征和生理指标是否正常,检查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是否合格。
抗体不合格的要实施重大动物疫病强化免疫;
发现异常,要立即采取规范的诊疗措施。
隔离期满,并经检测合格的动物,方可销售或混群饲养。
五、畜禽隔离观察期间,若发现有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应立即向乡镇(街道)畜牧兽医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消毒、控制移动等紧急措施。
六、按规定做好本场(小区)畜禽隔离观察记录。
免疫标识管理制度
一、新出生畜禽,在实施首免时加施免疫标识。
二、免疫标识不得买卖、转让,不得重复使用。
三、实施免疫后,应在猪、牛、羊左耳中部加施免疫标识,需要再次加施免疫标识,在右耳中部加施。
在防疫档案中记录标识编码。
四、免疫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防疫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五、猪、牛、羊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接种后必须加施免疫标识,没有加施免疫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小区)。
六、免疫标识号应与畜禽免疫记录、免疫证(卡)上的信息对应一致,实现可追溯。
挂牌兽医责任制度
一、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宣传贯彻《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督促指导落实动物疫病综合防控措施。
二、每月到养殖场(小区)开展巡查监管不少于2次,并按规定做好监管记录。
三、监督指导养殖场(小区)完善动物防疫条件,不断提高动物疫病防控技术,增强疫病防控能力。
四、监督指导养殖场(小区)建立健全防疫制度并上墙,织落实动物防疫制度,履行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职责。
五、监督指导养殖场(小区)建立和完善防疫档案、规范填写免疫证(卡)和记录记载,加施免疫标识。
六、依法开展动物防疫、动物卫生监管和抽样监测。
七、负责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违法行为和监督业主改正违法行为。
规模猪场免疫程序
(一)种
公
猪
免
疫
程
序
免疫时间
疫苗名称
免疫方法
剂量
备注
每年春秋两次
猪瘟疫苗
肌注
每头1头份
必防
猪丹毒、猪肺疫二联苗
猪口蹄疫灭活苗
每头4头份
猪蓝耳病疫苗
每年一次
猪细小病毒灭活苗
喘气病灭活苗
每年4-5月一次
猪乙型脑炎疫苗
(二)种
母
配种前7-15天
猪瘟疫苗、猪丹毒、猪肺疫二联苗
每头2头份
产前42天(初产母猪)
喘气病灭活苗首免
产前40天
大肠杆菌苗
产前35天
猪传染性胃肠炎、流行性腹泻二联苗
1个剂量
参考防疫
产前30天
猪伪狂犬病疫苗
每头二毫升
产前20天
仔猪大肠杆菌四联苗(K88、K99)
见说明书
产前14天
猪萎缩性鼻炎疫苗
每年4-5月
配种前1个月
(三)仔
7日龄
14日龄
16日龄
仔猪水种疫苗
35日龄
仔猪副伤寒疫苗
口服
2个剂量
45日龄
猪链球菌疫苗,
60日龄
70日龄
(四)育成猪
上圈后1-7天
上圈后15天
上圈后21天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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