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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也是人的发展权。
当人的生存需求得到满足或者基本得到满足后,产生的高层次的需求也通过购买来实现。
从性质上说,消费者有权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个体的私权利,这体现了消费者权益有民法权利的属性。
消费者也有权作为消费者群体的代表,维护消费者的公权益,体现了消费者权利的经济法权利属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消费者只规定了权利,对于经营者只规定了义务,体现了其作为经济法组成部分的保护弱势群体,平衡各方利益的理念。
消费者的这九项权利是法定权利,生产者、经营者不得侵犯,否则会受到法律制裁。
同时,还需要消费者提高自己的权利保护意识,国家有关机关、大众媒体、社会团体及个人都参与进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第九章(税收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一、简答题
1、简述我国流转税法的概念和类型。
流转税法是调整以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收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所谓流转额,是指在商品流转过程中商品销售收入额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劳务或营业收入额,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
相应的,流转税法包括:
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关税法。
2、简述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特别纳税调整制度。
特别纳税调整是指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务调整,包括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及其他避税情况所进行的税务调整。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确立的特别纳税调整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独立交易原则;
(2)预约定价安排;
(3)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4)防范避税地避税;
(5)防范资本弱化;
(6)一般反避税条款;
(7)补征税款加收利息。
3、简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特征。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它具有如下特点:
(1)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称经济法律行为。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是国家,一般是以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为代表,称为出让人;
另一方是自然人或法人,称为受让人。
国家在此是以所有者的身份出现,因此,双方必须遵守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2)土地使用权出让附有特殊限制。
表现为权利的有限性和有期性。
土地使用权出让均具有一定年限且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年限的规定。
使用期满,国家可收回土地使用权。
受让方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许多使用限制,如必须遵守出让方制定的土地用途、开发强度、配套要求等方面的条件,不得随意更改。
二、案例分析题
张某发明一种节能设备,并获得专利。
某月,张某将该专利权转让给某公司,获人民币10万元,问,张某应纳税多少?
转让专利应纳税所得额≡100000×
(1-20%)≡80000元。
转让专利应纳税额≡80000×
20%≡16000元。
张某应纳个人所得税16000元。
综合练习:
一、解释名词
1.经济法律关系:
是指国家调节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经济法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
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3.普通合伙企业:
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4.有限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5.股份有限公司
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6.企业准则设立主义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就是公司登记的准则主义。
7.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适用除外制度,又称例外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反垄断法等有关法规中规定的对某些行业或企业的垄断行为不适用垄断禁止政策的法律制度。
适用除外制度对反垄断法的禁止垄断制度的放宽,是反垄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8.自然垄断:
是经济学中一个传统概念。
早期的自然垄断概念与资源条件的集中有关,主要是指由于资源条件的分布集中而无法竞争或不适宜竞争所形成的垄断。
9.掠夺性定价:
又称劫掠性定价、掠夺价、有时亦称掠夺性定价歧视,是指一个厂商将价格定在牺牲短期利润以消除竞争对手并在长期获得高利润的行为。
10.市场混淆
市场混淆行为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其出现较早、危害极大而被世界各国高度重视。
根据市场混淆行为的定义,应明确市场混淆行为范围、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的界定标准。
11.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12.商业贿赂:
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
13.不正当有将销售行为:
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提供奖励(包括金钱、实物、附加服务等)为名,实际上采取欺骗或者其他不当手段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利益,或者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14.限制竞争行为:
是指经营者单独或者联合实施的妨碍或者消除市场竞争,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15.垄断协议:
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包括行业协会等经营者团体),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实施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16.市场支配地位
又称控制市场地位或市场控制地位,是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和《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使用的概念,其他的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则没有使用这一术语。
17.经营者集中
是指经营者之间合并,或者取得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影响力。
18.消费者
科学上的定义为,为食物链的中的一个环节,代表着不能生产,只能通过消耗其他生物来达到自我存活的生物。
19.公平交易权:
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与生产经营者进行公平交易的权利,包括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公平交易的核心,是消费者以一定数量的货币换得同等价值的商品或服务。
20.明示担保义务
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各种公开的方式(如订立合同,产品标识及说明书中的体现,展示实物样品,作广告宣传等),就产品质量向消费者所作的说明或者陈述。
21.消费者知情权:
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22.产品责任:
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特殊的侵权法律责任。
23.产品缺陷
是指存在于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装配或说明指示等方面的,未能满足消费或使用产品所必须合理安全要求的情形。
24.产品质量责任:
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5.宏观调控法
是调整国家在宏观调控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即是指调整宏观调控关系之法,是国家管理宏观经济的主要法律手段之一。
26.破产管理人:
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27.一人公司
一人公司也叫独资公司、独股公司,系指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的有限公司或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全部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
28.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29.增值税:
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30.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二、问答题
1、简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
经济法以社会本位为价值取向,属于社会法,是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制定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正义、交易公平、宏观效率和公共福利。
现代经济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要求上至国家机关,下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要对社会负责,即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负责。
经济法正是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通过对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个体利益的协调,来达到发展社会的目的。
所以,经济法固有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社会本位,侧重于从社会整体角度来协调和处理个体和社会的关系,注重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
在效率问题上同时注意个体、团体、社会乃至全人类的效率和利益,眼前、长远乃至子孙后代的效率和利益;
在秩序问题上同时兼顾个体自由、权利与他人的自由、权利,以及与社会的正常运行发展之间的关系。
2、简述经济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经济法赋予竞争者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与公平的竞争环境。
就如同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中提出“天赋人权”、“人生而平等”的原则一样,经济法所要赋予市场主体的也是一种平等竞争的权利,从而营造出一个促进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而无论该市场主体之出身或资金来源于何处。
这也可以说是公正、平等理念观由私法到社会法的一种深化。
历史告诉我们:
物极必反,公平的自由竞争自身并不具备连续性,自由竞争按着优胜劣汰的法则进行最终会导致强大的垄断势力出现,而垄断则往往意味着不公平、不正当竞争的可能出现,而这正是经济法中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从而为公平竞争营造一个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
3、试述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
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经营主体所享有承受的权利和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他们的利益与效益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
4、试述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一,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具有一定的行政关系,但是它不同于行政法所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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