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成为职业教育的办学主体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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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71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3219(2015)10-0051-05
近年来,我国政府对于企业在职业教育中所处地位的认识不断地深化。
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职业教育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1],强调的是企业参与。
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就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地位予以了重新界定,提出了“职业教育的重要办学主体”的命题。
目前,我国学界对职业教育发展三大因素中的政府、学校进行过长时期、多角度的分析,但从企业角度进行的研究还不深入。
“企业成为职业教育重要办学主体”命题的提出自然会引发一系列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一、企业为何应成为职业教育的办学主体
(一)企业深度参与是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关键
近十年来,我国职业教育改革主要体现为在政府(主要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导下开展的职业院校教育教学改革,几乎没有涉及到行业、企业领域。
在此过程中,人们逐渐意识到企业参与的重要性:
一方面,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最大瓶颈在于企业参与不足。
由于行业、企业没有被有效纳入改革系统,导致职业教育改革只能在政府、学校之间进行,人才培养难以适应行业、企业的需要,也难以满足学生的就业与发展需要。
另一方面,职业院校脱离行业、企业办教育,不能有效利用企业资源,不仅耗费大量资金在低水平的实训设施设备的重复建设上面,本质上也是一种巨大的资源浪费。
因此,有效推进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成为近年来探索的重心。
当前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过于强调职业院校的主体地位,始终把企业作为“被合作者”,是企业“有限”参与职业教育的重要原因。
这是因为,在现有校企合作的框架下,作为用人单位的企业除了被动提供相关设施、场地外,很难真正介入到人才培养过程中去,同时除了将职校学生作为相对廉价劳动力使用之外,也很难将企校合作与自身的短期利益或长远发展有机结合起来。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可能与职业院校开展深度合作,只能是职业教育的旁观者。
“企业成为职业教育的重要办学主体”命题的提出,实际上是对此前职业教育改革效率低下反思与总结的结果。
(二)参与人才培养是现代企业发展的必要条件
技能型人才缺乏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区域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
一直以来,人们理所当然地将这种人才紧缺归咎于职业院校,认为职业院校改革滞后拖了企业发展乃至经济社会发展的后腿。
而对于技能型人才短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滞后,人们极少从企业身上找原因。
事实上,是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程度太低,在很大程度上导致技能型人才培养落后。
而多数企业也没有真正自觉意识到这个问题:
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不是一种生产经营活动之外的附加行为,而是与自身发展甚至命运紧紧相连的必要行为。
这种认识水平一方面反映了我国企业普遍缺乏社会责任意识,同时也反映了我国企业过于急功近利、普遍缺乏长远发展眼光。
国外有论者提出,“如果企业不承担社会责任,它将自食恶果”[2]。
事实上,技能型人才培养的质量与数量问题,不单单是教育问题,更是一个与企业生存发展息息相关的问题。
早在2002年,时任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的林用三就曾指出:
“现在中国急缺两种人才,一种是掌握世贸规则的人才,另一种就是身怀绝技的技术工人,尤其是具有复合技能的技术工人。
前者已引起社会的广泛重视,后者却还没有引起充分重视。
”据当时有关部门统计,由于技术工人的短缺,全国企业产品的平均合格率只有70%,不良产品的经济损失达到2000亿元之巨[3]。
无疑,技能型人才尤其是高技能人才紧缺不仅极大影响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适度重型化战略的实施。
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成为职业教育的重要办学主体是国家从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角度来考量的,更重要的落脚点还是在促进企业自身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以及经济社会的整体发展。
因此,如果之前的职业教育改革问题在于仅就职业院校来论改革发展,那么“企业成为职业教育的重要办学主体”命题则是站在包括企业现代转型在内的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提出来的。
无疑,这是一种认识上的大跨越,具有顶层设计的意义。
(三)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是其社会责任不断明晰的产物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全球范围内掀起了一场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CSR)运动。
各国政府、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开始制定一系列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制度和行为标准。
尽管国际学术界对企业社会责任至今仍未形成统一界定,但对其基本内涵的认识是一致的,即企业社会责任要求企业放弃传统的利润最大化目标,在追求利润的同时必须兼顾社会利益。
比较有代表性的定义是:
“企业社会责任包括在某一特定时间条件下社会所赋予企业的经济、法律、道德的以及人道主义的期望。
”[4]
我国于2014年发布的《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指出,中国企业300强社会责任发展指数平均得分为32.9分,同比提升6.5分,整体处于起步者阶段(二星级)。
调查表明,2009年以来,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持续以两位数增长,呈现出“起步低、发展快、水平仍较低”的阶段性特点[5]。
为推进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以规范经营决策、资产保值增值、公平参与竞争、提高企业效率、增强企业活力、承担社会责任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这是党的文件中第一次把承担社会责任列为企业的六大任务之一。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再一次提出,“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进一步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问题提高到国家法治建设高度。
同时,企业既是职业教育的早期自然承担者,也是职业教育的直接受益者。
对于企业来说,无论是大企业还是小企业,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不仅取决于资本、技术,在更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有没有接受过专门教育的合格劳动者。
作为直接受益者,参与技能型人才培养无疑是企业所应承担的重要社会责任之一。
因此,“企业成为职业教育的重要办学主体”命题的提出,是社会发展对现代企业的要求,是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落实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的产物。
二、企业作为职业教育办学主体的内涵
从“被合作者”甚至“旁观者”到“重要办学主体”,企业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地位与角色发生了重大转变。
从我国现有的职业教育体系来看,其主要形态是以公办职业院校为主体、社会力量办学为补充;
相对而言,企业参与或举办职业教育的比例过小。
企业角色发生转变后,意味着整个职业教育体系的形态结构也要发生相应变化。
当然,这显然不是一个企业职业教育成分单方增长的过程,而是一个总量基本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此消彼长的过程。
因此,企业成为职业教育的办学主体必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企业成为“重要的办学主体”而不是“主体”,即意味着当前还不具备让企业成为完全意义上主体的基本条件。
从发达国家的基本经验来看,企业支持职业教育到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再到企业自主举办职业教育机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一)支持职业教育
如前所述,我国职业教育的办学主体是政府主导下的公办职业教育体系。
在此背景下,企业在短时间内直接介入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会很大,空间也不会很大,这是因为企业不大可能单从增量上解决职业教育问题。
而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内还需要开展职业教育体制的全面改革,从而为企业更多更深入参与职业教育开辟道路和准备条件。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企业支持职业教育是我国职业教育发展必须弥补的一个重要环节和必经的一个阶段。
首先,企业支持职业教育表现为企业为职业院校发展提供实践环境,或者是为职业学校提供合适的办学设施。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制定了相对完备的法律法规。
如2010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社会责任》第二十条指出,“企业应当按照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社会需求,积极创建实习基地,大力支持社会有关方面培养、锻炼社会需要的应用型人才”[6]。
其次,企业向职业院校提供技术技能型师资支持。
实践已经证明,从学校到学校的职业学校教师的培养形式严重制约了教师水平的提高,使得职业学校难以从根本上摆脱普通教育的影响,进而大大降低了职业学校人才培养的质量与水平。
尽管我国一直强调“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但由于学校与企业不对接,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
因此,企业技师、工程师的指导不可或缺。
在目前企业与职业院校人才还难以正常自由流动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利用自身的师资优势,以兼职的方式协助职业院校开展人才培养。
再次,为职业教育提供资金支持,作为职业教育的获益者,企业应该对职业教育给予资金支持。
一般情况下,企业对职业院校的资金支持是出于道义的捐赠形式。
作为社会责任,企业应无条件地在资金上支持职业教育。
其形式可以体现为在本企业职工的继续教育(这一点我国有明文规定,但落实情况并不好),也可以体现为企业税收的一部分,作为发展职业教育的基金。
同时,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健全多渠道投入机制,加大职业教育投入”、“鼓励企业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提高职业教育的总体投入规模,并实现资金投入的多元化。
(二)与职业院校合作
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的产学合作,是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重要形式。
其具体内容包括企业与职业院校在人才培养、技术开发与创新层面的合作。
产学合作的第一个层面是人才培养合作。
企业深度参与人才培养的整个过程,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克服原有封闭性人才培养模式的弊端。
比如,澳大利亚确立了以行业企业为主的职业教育办学体制。
其中,企业是课程标准的制定者和教学成果的检验者,全程参与包括课程大纲的开发与完善、教师教学资源库的确定等,学校只是承担实施者的角色。
企、校在政府支持下,将职业教育作为利益的交集,主动适应就业市场的变化。
行业则是校企深层合作的重要保障:
行业企业主导学院培训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参与职业学院办学绩效的评估,保证职业院校办学为行业企业服务,使雇主有较高的满意度[7]。
产学合作的第二个层面是企业参与职业院校的管理。
目前,相对封闭的管理体系是职业院校难以适应经济产业发展需要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企业难以真正深度参与职业教育的一个重要原因。
因此,现代职业院校必须实行开放的管理系统,成立学校、行业、企业、社区等共同参与的理事会或董事会,把各利益相关方吸收到学校决策体系中来,完善学校治理结构,建立现代职业学校制度,确保决策科学、按规律办学。
在这里,企业参与显然是最必要也是最有效的。
具体来说,行业协会和商会在我国职业教育发展中可以起到以下作用:
调研并与教育部门分享相关行业企业的人才需求信息,参与教育标准的制订,更加紧密地参与职业教育集团的决策和日常工作,帮助行业类职教集团建立不完全劳动力市场机制,参与职业学校考试标准的制订及考试考核的监督实施。
产学合作的第三个层面是企业全面介入职业院校的办学过程,使之成为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
尽管“混合所有制”这个提法在学术界的认识还不一致,在实践过程中也还会面临诸多问题[8],但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办学方式,是社会发展现有条件下能够把企业、学校各自利益以及他们共同的长远利益有机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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