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解剖学会章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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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编辑出版、发行解剖科技书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3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4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举荐解剖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解剖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或团体;
5参与国家解剖教学和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科学决策工作;
6对国家经济建设中涉及解剖科技事业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和技术咨询,提出政策建议;
7接受政府及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委托解剖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组织、举办解剖科技展览,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提供解剖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8促进民间解剖科技领域的国际科技合作;
㈨开展对会员和解剖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㈩学会应做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有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外籍会员;
个人会员是本会的主体。
第八条凡拥护本会的章程;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在本团体的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的水平,均可自愿申请入会,具体条件如下:
㈠个人会员:
⑴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主治医师和主管技师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
⑵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⑶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⑷定居国外及港澳地区,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国籍科技人员,均可申请入会。
㈡团体会员:
凡与学会(或专业)学科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均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3外籍会员:
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参与学会活动、交往与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须经本人书面提出申请,由两名会员介绍,或会员所在地省级学会推荐,或由我会二级机构(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推荐,上报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方为本学会会员。
㈡团体会员:
须先提出单位书面申请,由本会两名理事介绍,报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方为本学会团体会员。
㈢外籍会员:
提交书面申请书,由二名理事或常务理事介绍,经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并报中国科协核准备案后方可成为本学会会员。
第十条会员享有的权利:
㈠个人会员:
⑴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⑵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和知情权;
⑶优先参加学会的学术会议和有关学术活动;
⑷优先取得学会有关学术资料;
⑸参加本会举办的评选优秀论文和奖励活动。
⑹参加本会组织的出国访问、考察、国际会议、出国进修或国际学术组织的加入。
⑺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⑴优先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
⑵优先取得学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⑶可要求学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⑷可请求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⑸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⑹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㈢外籍会员:
⑴优惠或免费取得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⑵可应邀参加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
⑶可应邀参加学会举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
⑷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的义务:
㈠遵守本会章程;
㈡执行本会决议;
㈢维护本会的荣誉和合法权益;
㈣支持本会工作,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㈤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㈥按时交纳会费。
㈦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一年不交会费者或不参加活动的,学会将提示本人),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三条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其职权是:
㈠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㈡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学会财务报告;
㈢制定和修改会章;
㈣选举和罢免理事;
㈤举行学术活动,通过提案;
㈥决定终止事宜;
㈦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全国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
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并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经民主协商和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的。
理事会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的科技工作者及热心、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学科组织工作的管理工作者。
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结合,理事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理事会是全国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㈠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㈡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㈢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㈣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㈤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实体机构;
㈥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并负责筹措学会活动经费;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㈦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㈧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㈨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
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本会理事;
㈡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政治素质好,为人正派。
㈢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热心于学会工作,富于实干精神;
㈣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秘书长为专职。
如秘书长为兼职时,学会设专职副秘书长。
㈤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㈥未受过任何组织处分或刑事处罚;
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如确有必要继任须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每届4年)。
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理事长授权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人,应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㈠召集和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㈡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㈢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㈠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提交并组织实施理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㈡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㈣处理学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㈠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拨款;
㈡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㈢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㈣会员会费;
㈤学会基金、利息;
㈥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定期向司库汇报帐目,并实行帐目公开。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及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归属中华医学会按其编制性质进行管理。
学会对办事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要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素质及办事效率,学会要关心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政治和生活等各方面待遇,他们的技术职称的评审,由中华医学会统一代为管理,并与其该单位的职工享受同等权利。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同意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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