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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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87号)和2014年8月自治区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工作责任的通知》(宁消发〔2014〕3号),对推动我区消防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我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深入推进,对公共安全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对消防责任落实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有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不适应形势任务的需要,有必要修改完善,进一步细化明确任务。
2017年10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印发后,自治区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及时研究提出我区具体意见并抓好落实。
为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自治区公安厅组建了工作专班,着手开展资料收集、调研起草等工作,经过多次讨论修改,于2017年12月底研究编写完成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分别征求了自治区综治委、政府法制办、规划办、人防办等35个部门和五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等意见建议。
结合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再次征求了自治区政府法制办意见并作了修改完善,经自治区公安厅党委会议研究谈论后,于2018年1月底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
三、出台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
必要性:
第一,制定出台《细则》是贯彻国家安全发展新理念的要求。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消防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方面,有必要强化顶层设计,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明晰各级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消防安全的良好氛围。
第二,制定出台《细则》是落实社会消防治理创新的要求。
国家将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不断创新发展社会治理。
在消防安全责任方面,各地积极探索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微型消防站建设、火灾高危单位风险评估等举措,创新推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维护了社会消防安全稳定。
这些火灾防控和消防管理措施作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有效手段,有必要以制度规定的形式予以固化。
第三,制定出台《细则》是推进法治消防建设的要求。
2009年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2010年修订出台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办法》,明确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对消防安全责任制作出了原则性规定,需要对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加以细化,使其更具有操作性和执行性。
虽然我区出台了责任制《办法》,但内容需要修改完善,填补消防安全责任制规章制度方面的空白,健全完善地方消防法规架构。
重要意义:
《实施细则》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升各级政府、行业部门和社会单位消防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有利于进一步夯实消防安全基础,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同步发展;
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对于解决新时期消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在新的起点上推动新时代消防事业创新发展,将起到强有力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政府负责人为消防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政府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本部门以及本行业、本领域的消防安全负管理责任。
铁路、民航、森林等专业公安机关对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第二章
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二)建立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定期对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开展督导检查。
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
(三)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
班子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四)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消防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适应。
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保障消防经费投入,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五)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
将消防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和新区开发、工业园区的建设规划,保证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与其他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同步实施。
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六)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和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
建立完善社会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预案,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七)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定期分析评估消防安全形势,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
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组织协调解决执行中的问题。
(八)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
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
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九)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建设规划,推广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在消防安全领域的应用。
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
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
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十)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细则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指导本地区消防工作。
(二)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消防工作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建议。
(三)研判消防安全形势,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各地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四)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并负责具体实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保障消防工作经费,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根据县(市、区)消防专项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
(一)、(四)、(五)、(六)、(七)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二)定期对居民小区、楼、院及其有关公共场所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指导个体经营场所开展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工作;
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发现的火灾隐患。
(三)根据消防安全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组织村(居)民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组织宣传消防安全常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社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履行消防安全巡查、灭火救援、消防演练和宣传工作职责。
第三章
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工作组织机制,健全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
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
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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