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 攻坚行动工作汇报共8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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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完善涵盖所有管理层级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企业自身实际并有效落实;
矿井采掘接续、生产布局(水平、采区、工作面个数)、主要生产系统、生产计划、安全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规程、标准和设计;
安全监控、人员定位系统功能是否健全、运行是否正常;
包括大中型煤矿是否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四量"
(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抽采达标煤量)是否平衡,抽掘采是否严重失调;
小型煤矿是否非正规开采、以掘代采、隐瞒作业地点,是否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突出危险性鉴定,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配备并持证上岗;
整合矿井是否未批先建、超区域范围建设,是否落实建设不生产、生产不建设规定。
三、整治工作计划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5日至3月31日)。
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安全攻坚行动文件精神,煤矿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攻坚行动方案,按照集中整治重点内容分类上报矿井名单,对攻坚行动进行全面动员和安排部署。
(二)自查自改阶段(4月1日至5月10日)。
煤矿企业结合春节后复产复工工作,对照攻坚行动方案(附件重点排查内容表),由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聚焦瓦斯治理、防治水、大冒顶预防、防火工作和安全"
、安全大检查、百日安全大整治发现问题,扎实开展自查工作。
对查出的问题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按"
五落实"
要求认真整改到位。
(三)专家排查阶段(5月11日至7月31日)。
配合省市专业组对省市属煤矿及托管、长期停产停工煤矿进行排查查处。
县煤炭局牵头、国土局、公安局、安监局、供电X分公司等部门和煤矿技术专家组成专业组,对照攻坚行动方案重点排查内容表,对我县正常生产建设煤矿进行排查查处。
(四)深化整治阶段(8月1日至9月20日)。
煤矿企业对专家排查阶段查出的问题举一反三,全面整治,对一时难以整治到位的问题列出整改计划和方案,扎实推进整治。
(五)巩固提高阶段(9月21日至12月底)。
煤矿企业针对攻坚行动查出的问题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
煤炭、国土、公安、安监、电力等部门,对查出问题整改和建立长效机制情况进行复查和"
回头看"
。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煤矿安全攻坚行动在县政府安全攻坚行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成立由煤炭局局长为组长,国土局、公安局、安监局、供电X分公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煤矿安全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在煤炭局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负责攻坚行动领导工作。
煤矿企业也要成立相应的攻坚行动领导机构,组织制定攻坚行动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加强攻坚行动组织落实。
(二)统筹协调推进。
煤炭、国土、公安、安监、电力等部门,将攻坚行动作为全年煤矿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与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打非治违、落后产能淘汰退出、煤矿安全基础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用好"
随机"
抽查、明查暗访、预防性监管监察、公示曝光、联合惩戒等手段,确保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取得实效,带动煤矿安全重点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三)开展攻坚督查。
结合攻坚行动阶段性工作安排,安全攻坚行动领导机构组织督查组,分两轮对攻坚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攻坚督查。
第一轮督查4月上、中旬进行,重点督查煤矿企业攻坚行动方案制定、动员部署、组织开展及企业自查自改等情况;
第二轮督查6月上、中旬进行,重点督查煤矿企业对专家组查出隐患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四)落实工作责任。
煤矿安全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和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
谁组织、谁带队、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
原则,扎实落实各部门在攻坚行动中检查工作责任。
检查组组长必须由相关部门中层以上干部担任,并对本组的检查执法工作负责。
煤矿主要负责人对自查自改和上级检查发现问题隐患整改工作负责。
(五)严格依法处置。
1.对检查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要责令煤矿立即排除;
重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责令煤矿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煤矿企业要落实隐患整改主体责任,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五到位"
2.对非法开采超能力生产、非正规开采、超层越界开采、以掘代采、瓦斯或一氧化碳超限、防治水、大冒顶防范措施不落实和未经验收批准擅自复工复产等重大隐患,要立即责令停工停产整顿,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并明确督办主体、整改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时限和相关责任,煤矿整改完成经挂牌督办单位复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或建设。
对问题整改慢、假整改甚至不整改的,要严肃问责、严肃处理。
3.对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不明确、主要生产安全系统不合理不可靠、重大灾害防治不认真不到位等问题,依法进行责任倒查,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责任,倒逼煤矿企业建立生产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推动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
4.对检查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要严格依法实施处罚;
对涉嫌超层越界开采等严重非法违法违规行为,在责令停止作业、依法处罚的同时,要移送国土资源部门处理;
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5.对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将提请县级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六)强化长效机制建设1.煤炭局要用好煤矿全面安全"
、安全大检查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结果,完善煤矿安全分类办法,对煤矿进行分类,明确安全风险等级,提出分类处置措施,"
一矿一册"
登记建档,"
一矿一策"
监管监察。
2.煤矿企业要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现自查自改制度化、常态化。
要认真落实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X6号)精神,结合攻坚行动,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于X年3月、9月各组织一次隐患自查自改,全面排查生产建设全过程及每个系统、每个环节、每个岗位的安全风险点和隐患,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建立安全隐患清单和整改清单,逐矿编制自查自改报告,报送县煤炭局。
3.要充分发挥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对攻坚行动进行广泛宣传,及时总结宣传先进典型经验和做法,加大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强示范引领和警示。
攻坚行动期间,将分批次集中曝光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七)加强信息报送煤炭企业攻坚行动方案要于3月20日前报送县煤矿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煤炭企业要明确主要负责人为攻坚行动联系人和一名分管负责人为联络员,落实攻坚行动信息报送工作。
从X年4月份开始,各煤炭企业每月25日前,要向县煤矿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月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攻坚行动工作开展情况。
每季度第一个月25日前报送上季度攻坚行动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第2篇:
煤矿安全攻坚行动方案新版煤矿安全攻坚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中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办XX号)精神,以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为目标,聚焦煤矿瓦斯、水害、冲击地压、大冒顶等灾害治理和安全"
、安全大检查等暴露出的突出问题,集中开展一次煤矿安全攻坚行动,全力推动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
二、整治内容
(一)煤矿上级公司。
集中查处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是否落实对所属公司、煤矿安全监督检查责任,并督促落实监管监察指令;
是否下达超强度生产计划;
是否保证所属煤矿安全投入,特别是瓦斯、水害、冲击地压、大冒顶、煤层自燃等重大灾害治理和重大隐患整改的资金保证。
(二)正常生产建设煤矿。
集中查处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假图纸、假工作面;
矿井通风系统是否可靠、瓦斯抽采是否达标;
水害、冲击地压、火灾防治有无专业设计,设计方案是否落实;
整合改造、改扩建矿井是否未批先建、超区域范围建设,是否落实建设不生产、生产不建设规定。
(三)责令停产停工整改煤矿。
集中查处是否存在以停产停工整改为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明停暗开、昼停夜开问题;
是否未经验收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继续生产建设;
停发煤票、限制供电供火工品、驻矿安监员盯守到位等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四)列入当年关闭退出计划煤矿。
集中查处是否存在擅自复产复工问题;
是否按规定及时关闭到位;
是否落实监管责任和措施。
(五)托管煤矿。
集中查处承托方安全资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无资质或挂靠资质托管煤矿问题;
是否明确并落实承托方、委托方安全生产责任,承托方及其上级公司是否按照自办煤矿对托管煤矿安全进行管理;
是否存在非整体托管、违规转包分包问题。
(六)长期停产停工或"
僵尸"
煤矿。
集中查处是否存在擅自维修整改和生产建设问题;
资源枯竭等恢复无望矿井是否纳入关闭退出计划;
是否落实每一处矿井监管和盯守责任;
是否采取停止供电、停供火工品等强制性措施。
(七)非法开采煤炭的"
黑口子"
和"
明盘"
集中查处是否存在关闭矿井死灰复燃、非法开采和"
开采煤炭等问题;
关闭矿井监管责任是否落实;
对"
"
开采打击查处是否到位。
各市县和煤矿企业可根据各地各单位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确定其他内容。
三、整治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X年3月5日至3月31日)。
全面贯彻落实中省安全攻坚行动文件精神,市县政府、煤矿企业结合实际制定攻坚行动方案,按照集中整治重点内容7类情形分类上报矿井(公司)名单,对攻坚行动进行全面动员和安排部署。
(二)自查自改阶段(X年4月1日至5月10日)。
煤矿企业结合春节后复产复工工作,对照攻坚行动方案,由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聚焦瓦斯治理、防治水、冲击地压防治、大冒顶预防、防火工作和安全"
(三)专家排查阶段(X年5月11日至7月31日)。
省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县政府组织煤矿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国土资源、发改能源、公安、电力等部门和煤矿技术专家,组成40个专业组,对照攻坚行动方案重点排查内容表,对每处矿井存在问题全面排查,对查出问题严格查处。
1省煤炭生产安监局、X煤矿安监局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级电力部门组成专业组,对中省煤矿及其上级公司和列入当年关闭退出计划煤矿进行排查查处。
2市级政府组织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国土资源、发改能源、公安、电力等部门对市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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