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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确立并稳步开展的时期,而作为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之一就是法制经济,而回忆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两次南讲话,为确立党和国家开展方略,从以“阶级斗争为纲〞向“以市场经济建立为中心〞的战略建立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根底。
他以老一辈革命家无私无畏的气概和高瞻远瞩的胆略,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用“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知识份子是工人阶级的一部份〞,用“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的科学论断,破除了党内多年来形成的对广阔人民、干部的群干教条主义封闭园地,在改革开放春风的沐浴下,焕发了革命青春和无穷力量,社会主义的中国举国上下从来没有如此团结一心,意气风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幼苗茁壮成长。
曾几何时,市场繁荣,商品丰富,GDP连年稳步增长,人民安居乐业,同心协力为全面建立小康社会奋斗不息。
回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旅程,由于诸多主客观原因及历史原因的影响和制约,我国的市场经济与西方兴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相比较还显得有一些稚嫩,尽管仅是人类经济生活历史长河中的一瞬,但在中国共产党正确路线方针指引下,通过政府各项法律的引导和调整,正XX地壮大、开展、前进。
面对当今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与开展趋向,结合我国市场经济的现壮来研究我国市场经济建立中的法律调整,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虽然自己并非专业人士,但做为一名?
经济与行政管理专业?
自学考生,以及能更好进一步理解掌握、应用市场经济,从而领会学习法律调整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作用和方法等,无疑对自己的思路,工作方法和法律应用定会有所启发和帮助。
一、经济法律调整在市场经济开展及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确立中的意义
经济关系是人类社会最重要、最根本的社会关系,它历来便是经济法律调整的主要方向和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份。
纵观人类经济活动开展的历史,无论是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统治阶级为了维护与之相适应的经济运转,总是制定不少的法律规X来调整相应的经济关系。
但历史上的这类调整还不具备市场经济的特征,因为在这些不同历史时期还谈不上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
随着社会的开展,当商品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开展时,经济交往中出现了多种矛盾,才致使国家、政府致力于经济法律调整的主要方面。
资本入主义市场经济形成的一个显耀表现就是形成了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前期,调整主要是在市场的“无形之手〞下运作的,即市场规律的调节,其主要是大力开展横向经济关系来推动其开展,最明显的表现就是政府对资本家的经济活动一般不直接干预,国家对经济活动做一般的管理,而在法律中对经济活动做一般性的规定和调整。
这反映了在这一时期的“契法自由〞,“等价〞原那么的应用。
当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向更高阶段-----垄断资本主义开展时,各垄断集团为自身利益,犹诸候割据,各自为政,市场经济的活力和生机受到了极大的压制和摧残,甚至动摇了资本主义建立的生存,开展的根底。
于是资本主义和国家机器不得不设置多种纵向经济关系,用另一支“有形这手〞直接、具体地参预和干预经济活动。
其中最突出的是通过“国有化〞直接控制了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部门,还有的是搞福利社会,再分配部份国民收入,为保证国家间的经济竟争实行联合干预,如“巴黎统筹委员会〞、欧盟、WTO等这样一些国家间或国际组织,就充当了执行市场经济法律调整的重要角色。
中国革命的成功,为中国经济开展提供了一个难得的契机,但由于受当时历史条件所限,以“苏联老大哥〞为典范,几乎全盘照搬前苏联的经济模式,这种形成了高度集权的方案经济体制,仅依靠“有形国家之手〞进展经济干预调制,强化了纵向经济关系,强调了经济集中,这只“有形之手〞扼杀了“无形市场〞结果导致了社会经济效益的急速下降,使中国经济的开展受到了很大的束缚,理论对中国革命的进程,特别是进展社会主义经济建立终于有了新的认识,也才认识到商品经济充分开展是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尚未获得充分发育,但在充分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征和坚持四项根本原那么的根底上,开拓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着手于进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这才符合市场经济开展的规律。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当人民挣脱了桎梏生产力开展的锁链,用主人翁的精神和前所未有激情投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也就急需法律调整,以确保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用最小的代价、最短的时间、建成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二、市场经济中经济法调整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宪法规定: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所有制共同开展的根本经济制度。
〞这就规定了根据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以及分配方式在内的生产关系制度,其核心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
社会主义公有制包含了全民所有制经济和劳动集体所有制经济,这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根底,它从根本上决定了我国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
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了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它是我国经济构造的重要成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局部。
虽然非公有制经济就其性质而言不是社会主义的,但它却是法律规定X围的,作为我国平等的市场经济主体,仍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局部。
经济根底决定其分配方式,分配方式又对经济根底产生重大影响。
我国现行的经济制度决定了我国现阶段的分配方式,即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样既有利于提高先富带动后富,同时又能防止贫富悬殊,两极分化。
在进展市经济法律调整时,应充分注意到这一点。
在对市场经济进展法律调整时,就其法律本质而言,一是一般意义上法的阶级性,即法的共性;
二是它不同于其它法律部门的法律体系。
中国经济由于在调整对象,指导原那么,构造体系等方面的特点,还不能全面、系统地反映我国经济活动的客观要求和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能适时地表达和贯彻党和国家在经济领域内的方针、政策。
这就决定了作为市场经济调整的法律------经济法是居于宪法之下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属根本法之一。
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是在对市场经济了比较充分认识的条件下产生的。
从一定意义上说,是在成认市场价值规律的根底上并应用这一规律来调整,组织经济运行,在对经济关系进展全面、综合调整时,可以通过众多具体部门,来调整各类经济关系,同时也在总体上对经济关系进展综合性调整,经济法既然要调整在具体经济关系,全面解决具体的经济争议和纠纷,引导参预者依法进展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常运转。
在市场经济领域中,利益主体的多元化,经济关系的复杂化,需要处理各种经济矛盾,平衡各类经济活动,协调多种利益关系。
这些最重要的是必须协调和处理好社会整体与个体之间行为和利益的矛盾,这反映了调整以国家所代表的社会与企业组织所代表的社会个体之间的关系。
法律对市场经济以此为对象的调节,保证了社会经济平衡协调开展,所以在实践中应大力应用经济法律手段,不断调整经济集中与经济XX的关系,为实现特殊经济目标效劳。
但不怎样的调整,都不是单纯地去管理经济而是通过对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到达管理经济,使其发挥出最正确效果。
在市场经济法律调整中,如何调整社会整体与个体间关系,如何处理好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也是值得注意的问题,在充分吸取我方案经济体制和行政权力的主旨思想曾经全面推行到经济领域中的经历下,给经济活动造成沿着弊端和教训后,充分注意到“个体权利〞在微观经济领域内不但有很大的鼓励发动作用和保护社会个体利益的功能,而且还可以调动企业的自主性,积极性,并保护其合法权益,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以法律的角度更应把社会责任放在首位考虑。
因为所有经济活动中,必须认识社会责任为最高准那么,无论是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责任,也就是通过常说的必须对开展社会生产力,对提高经济效益负责。
国家作为经济宏观调控的主导者,应建立健全宏观调控体系,转变政府职能,全面解放生产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企业那么不可以片面强调自我局部利益,损害社会整体利益。
所以无论国家还是企业,首先要对社会负责,在对社会尽责的根底上享受权利,获得利益,这正是市场经济中法律应到达目的之一。
三、调整市场经济法律的根本原那么
法律在对市场经济进展调整时,不同时期应当遵循与之相适应的的原那么,在我国现阶段,虽然市场经济体制确立时日尚短,但我国经济法的根本原那么已在现行的经济法律、有了表达,归纳起来应遵循以下原那么:
1、遵循和综合运用经济经济规律的原那么。
这是经济法的首要原那么,它要求进展经济立法的时,应以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作为立法的根底,不能强行规定不具备条件的目标和内容。
另外当有些经济法规已不符合客观开展实际,就应当及时修订或废除,适之不断完善。
2、稳固开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和保护多种经济形式合法开展的原那么。
这是由于我国宪法规定的根本经济制度决定的,由于我国的经济格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而且这种格局还将长期存在。
无论何种经济形式,都有参与市场竞争,所以没有多种经济成分共存,就没有完整的商品经济,就没有促进社会经济开展的竞争活动,公有制经济也难以存活开展。
3、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原那么。
在市场经济中贯彻这一原那么,经济法起了巨大的作用,要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确定,市场在资源配置上起根底作用,并在微观经济中起主导作用,就必须把企业推向市场,通过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价格的升降等,直接影响企业的利益。
然而市场调节功能也不是万能的,它也存在盲目性,破坏性等负面作用。
所以市场在宏观调控上必须加强国家自觉的,有意识的调控,来压制或消除这些不利影响,但是这种宏观调控一般并不直接用于具体企业,而是在经济开展方向、布局、产业构造等方面,通过方案方式的影响,引导市场,进而影响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济活动。
4、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那么。
这一原那么中的责利效,涉及到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责任、义务、权力、物质利益和经济效益,也包括社会环境效益。
在经济法的领域内,无论是表达在经济法主体上,还是表现于经济关系和过程,都应该是统一的。
在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中和应用这一原那么时,应当是责字领先,权由责定,利由责出,效为中心,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尽责效劳,享权经营,守法获利。
四、我国市场经济法律调整的对象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在一定生产方式的根底上出现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活动之间有复杂的关系。
人类开展至今,生产更加社会化,经济关系更加复杂化,利益冲突更加多元化,在客观上就需要保持并发挥各个社会个体的独立自主性,同时从整体和宏观上加强对其经济行为的调节和经济利益的协调,而这一任务,也不在只由一种法或法律部门来承当。
所以由相关法律部门和法律从不同方向、不同层次上对之进展多向、多方位调整,已经成为当今社会法律调整模式开展的趋势和特点。
但是不管这些关系如何复杂,作为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反映在社会生产和在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主体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X围的经营协调关系,具体说,经济法律调整的对象包括了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营协调关系,组织内部关系,涉外经济关系和其它应由经济调整的经济关系。
经济管理关系包括了国家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企业等社会组织自身的微观经济管理关系,也就是通常说的纵向经济关系,由于社会主义国家它掌握着主要的生产资料,就决定了它能够在全社会X围内有效地发动和组织力量,合理配置资源,部署建立目标,这是任何其它社会制度都无法比较的,另一个是经济管理关系的主体它在地位上是不等的,有领导、管理、监视和被领导、被和管理、被监视之分。
所以决不可单纯地追求行政管理,而是要由具备相立的权威部门来承当。
经营协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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