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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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全区保障性住房对象的资格审核、公示工作,负责全区保障性住房档案管理工作;
指导各镇(街道)及投资单位(或受委托单位)做好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工作。
区级投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由投资单位(或受委托单位)负责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
各镇(街道)政府负责统筹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制度落实的具体实施工作,应设立住房保障管理实施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需求调查、建设筹集、受理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分配、运营管理、维修维护以及违规行为的查处清退等工作。
各镇(街道)政府应成立本级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管理、决策本镇(街道)的公共租赁住房工作。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服务事项,区、镇住房保障管理实施机构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购买内容主要有:
(一)入住和退出管理事项,主要包括组织选房,租赁合同签订、续签、变更,办理入住手续,采集新入住住户基本信息,建立住户档案,办理退房手续等;
不得包括对保障资格的准入和取消。
(二)租金收缴和房屋使用管理事项,主要包括租金代收代缴、催缴,日常使用情况的巡查,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并采集证据上报等。
(三)维修养护事项,主要包括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管理等,不得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建设。
(四)综合管理事项,主要包括住房保障档案管理、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信息采集和录入;
智能化管理系统及监测平台建设和维护;
社会调查、绩效评价及群众满意度测评等。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七条区住建水利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开展公共租赁住房需求调查,编制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目标、总体要求、筹集和供应渠道、土地和资金安排、规划的实施措施和工作机制等内容。
公共租赁住房的年度计划应当包括建设规模、土地供应和资金使用安排、建设区域分布、保障对象范围等内容。
第八条区住建水利部门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将拟建项目的选址地点、规划设计方案和配套设施向社会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多渠道筹集,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建设、改建、购买、租赁、依法收回、回购和没收的住房;
(二)在商品房开发项目、棚户区改造或“三旧”改造项目中配建的住房;
(三)经政府批准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含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自用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投资建设的住房;
(四)各类投资主体在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中配建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的宿舍;
(五)政府和企业建设的住房;
(六)社会捐赠给政府的住房;
(七)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按运营方式分为政府统筹项目和企业(产业园区)配建项目。
政府统筹的公共租赁住房面向所有符合保障条件的群体出租。
企业(产业园区)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安置本企业(产业园区)符合保障条件的员工。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土地供应制度。
根据每年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区住建水利局会同各镇(街道)向区自然资源分局提出用地需求并纳入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各镇(街道)根据区政府下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或实际需求,落实每年的具体供应地块。
第十二条经区政府批准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使用国有建设用地。
政府使用国有土地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采用划拨方式供应。
第十三条建立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审批绿色通道。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按区重点建设项目报批绿色通道规定办理审批事项。
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要因地制宜,合理规划,组团式建设和分散建设相结合,充分考虑居民的生活、工作、就医、子女上学等便利,尽量安排在设施齐全、交通便利的区域。
第十五条区自然资源分局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情况下,应适当放宽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照《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下限确定建筑间距和建筑红线后退距离等控制指标。
第十六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以区民政部门核准的名称办理立项、设计、规划、环评、消防、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并在项目报建的相关文件上加注“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名称、面积、套数”等予以说明。
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开工建设时,区住建水利部门将项目有关情况,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的位置、数量、套型、单套建筑面积、开发建设单位等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一般以两房一厅的户型为主,配建适量的单间或其他户型。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住房困难家庭人口结构设计不同户型和面积标准,单套建筑面积一般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第十九条独立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配建适量的经营性商业用房。
经营性商业用房和其他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总面积不应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0%。
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属民用建筑,按照居民用电、用水、用气的标准进行收费。
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创造条件,实现住房一套(户)一表。
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应实行“绕过产权抄表扣费到户”,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并在不动产权证上载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
属政府向社会投资者返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在租赁期满后,投资者可申请将房屋使用功能恢复(或变更)与土地使用性质相一致。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可以“公共租赁住房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建设贷款应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经区政府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减免项目由财税部门公布。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区政府建立与本地区住房保障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住房保障资金和住房保障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依法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省、市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三)区、镇(街道)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四)当年土地出让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或按不低于土地出让收入3%的比例安排资金;
(五)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租赁收益;
(六)通过创新投融资、商业银行及住房公积金贷款等筹集的资金;
(七)企业投入的自有资金;
(八)社会捐赠资金;
(九)经政府批准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五条区、镇(街道)应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二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指导价应不高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地周边房屋租赁市场价的80%。
区住建水利部门会同区发改部门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市场租金进行评估,根据本地区社会和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政府指导价,报区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保障群体类别和家庭收入情况实行分档计收。
第二十八条由单位组织员工申请的,租金、物管费及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统一缴交至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运营单位。
第四章申请与审核
第二十九条政府统筹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
(一)南海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
(二)佛山市户籍新就业无房人员、来南海创新创业的港澳青年;
(三)在南海区稳定就业的新市民及其家庭。
第三十条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每个家庭确定1名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与申请人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
其他家庭成员共同申请的,分配入住后需实际共同居住。
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口迁出本区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符合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可单独申请或与其他符合条件的个人共同申请合租。
申请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的,需经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南海区同一户籍住房困难家庭三代共同居住的,已婚(离异)二代及其未成年子女可作为一个家庭另外申请。
具有本区户籍且年满18周岁的孤儿、家庭内年满30周岁但未满70周岁的单身人士可单独申请。
第三十二条南海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户籍所在镇(街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有南海区户籍的,原则上在户籍所在镇(街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二)申请时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个人)资产等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
(见附件《公共租赁住房家庭人均收入、家庭资产审核标准》)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南海区内无自有住房,或现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第三十三条佛山市户籍新就业无房人员、来南海创新创业的港澳青年,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在工作所在镇(街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具有佛山市户籍或港澳身份证;
(二)全日制学校毕业未满30周岁;
(三)在南海区无自有住房;
(四)申请时个人资产等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
(五)申请人在本区有稳定工作,申请时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或以上劳动合同;
申请人为本区个体工商户的,应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在南海区稳定就业的新市民及其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在工作所在镇(街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在南海区有稳定工作,申请时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或以上劳动合同;
家庭成员可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
(二)申请时家庭(个人)资产等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见附件《公共租赁住房家庭人均收入、家庭资产审核标准》)。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南海区内无自有住房,或现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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