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办学校章程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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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学校开办资金:
万元;
举办者,出资金额万,占全部出资额的%(多个举办者请分别列明出资者名称、出资金额、占有比例)。
第九条本学校的业务范围:
(一)办学层次:
学历教育(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职业高中);
非学历教育
(二)学制:
(小学六年、初中三年、普通高中三年、职业高中三年);
(三)办学形式:
全日日制(寄宿制);
业余培训;
函授;
、面授;
广播电视等教育方式;
(四)办学规模:
(小学班人、初中班人、普通高中班人、职业高中班人)
(五)招生区域:
。
第三章组织管理体制
第九条本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理事会是本学校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为人(应由五人以上组成,须为单数,由举办者、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条本学校首届理事会的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或其他办法产生)。
每届任期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罢免、增补理事;
(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本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聘任或解聘本学校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七)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本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八)制定和修改本学校章程;
(九)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理事会议。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立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人。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局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事理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六条理事会议应由理事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事理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本学校的章程;
(三)制定本学校的发展规划;
(四)审核本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当在职理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理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理事会。
第十九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条本学校校长由理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
校长负责本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学校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学校规章制度;
(三)拟定本学校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理事会交给的其他事项。
本学校的校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学校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二条监事在举办者、本学校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学校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学校财务;
(二)对本学校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学校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学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面向全体学员,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让学员学有所长,使学员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第二十八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探索考试改革办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鼓励和支持教师加强教育理论、教学业务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加强教改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教改成果。
加强学员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注意发现和培养学员特长,着力培养学员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九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学校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三十条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一条本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三条学校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第三十四条学校董(理)事会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第三十五条本学校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三十七条本学校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本学校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四十一条本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二条本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规章制度
第四十三条本学校的基本制度有:
(一)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
(二)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
(三)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
(四)学员管理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其他规章制度。
第八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
(四)连续两年未招生;
(五)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六)根据章程规定自行停止办学;
(七)其他事由。
第四十五条本学校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六条本学校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本学校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
第四十八条本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了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本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校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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