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租售问答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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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主要以家庭作为申请单位;
2005年12月31日前(含此日,下同)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士可以个人身份单独申请。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员。
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1)夫妻;
(2)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4)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5)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4.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如何确定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根据选房排队办法及户籍条件,结合可供选择房源的情况,确定一名家庭成年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5.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或单身人士,如何确定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除须满足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条件外,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还须满足均未租住政策性住房的要求。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根据选房排队办法及户籍条件,结合可供选择房源的情况,确定一名家庭成年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单身人士直接作为申请人。
6.申请家庭中,哪些成员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申请条件
(一)户籍条件
7.投靠子女取得深圳市户籍的居民,能否申请本次住房?
《通告》规定,“投靠子女取得深圳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此规定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投靠子女的老人
不能通过单独立户的方式,申请本次住房;
二是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但须符合相关规定条件,如不得在内地购买过政策性住房、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等。
8.申请本次住房的户籍条件是什么?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有深圳户籍,户籍迁入本市时间均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
未成年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时间不受此时间限制。
9.申请人配偶是现役军人的,能否申请本次住房?
申请人配偶是现役军人的,如为军官视同深圳市户籍,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本次住房,但提出申请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军人身份证号码表、军官证等。
10.共同申请人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移出深圳市的,能否申请本次住房?
共同申请人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移出深圳市的在读学生或现役军人,视同深圳市户籍,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本次住房,但提出申请时,应提供由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在学或服役等证明。
(二)婚姻及年龄条件
11.已婚家庭申请本次住房的,对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形成时间有什么要求?
申请本次住房的已婚家庭,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形成时间须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且持续至签订购房或租赁合同之日。
例如,某家庭2022年1月3日离婚,则该离婚的夫妻双方,无论是否重新组成家庭,均不能申请本次经济适用住房,也不能以单身人士名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2.单亲家庭申请本次住房的,对单亲家庭形成时间有什么要求?
申请本次住房的单亲家庭,单亲家庭形成时间须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且持续至签订购房和租赁合同之日。
13.申请本次公共租赁住房的单身人士,对其年龄有何要求?
申请本次公共租赁住房的单身人士,须在2005年12月31日年满或超过35周岁,即须在1970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
14.如何界定本次申请的未成年子女?
本次申请的未成年子女是指截至2005年12月31日年龄未满18周岁的户籍居民。
15.在2005年12月31日至签订租赁合同之日内,单身人士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能否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2005年12月31日年满或超过35周岁的单身人士,从2006年1月1日截至签订本次租赁合同之日,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且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申请条件的,应以单身人士名义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但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三)住房条件
16.拥有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住房是否能申请本次住房?
不能。
17.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或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的,能否申请本次住房?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及户籍迁入本市前在国内其它城市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或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的,均不能申请
本次住房。
18.现享受我市廉租住房保障的,能否申请本次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19.曾经转让过自有形式住房的,能否申请本次住房?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从2003年1月1日起至签订购房或租赁合同之日,转让过自有形式的住房的,不能申请本次住房。
(四)收入及资产条件
20.申请本次住房对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有何限制?
申请本次住房的家庭,2006年至2007年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应连续两年低于23252元。
21.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如何计算?
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当年年可支配收入的总和,除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总人数计算。
家庭成员年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扣除缴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22.申请本次住房对申请家庭总资产有何限制?
按照本次售租的有关规定,《通告》发布之日(2007年12月25日),申请家庭总资产不得超过28万元。
申请家庭总资产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资产总和计算。
家庭资产包括实物资产和货币资产,实物资产包括汽车、家用电器、金银珠宝等资产;
货币资产包括有价证券、存款、借出款及储蓄性保险本金、投资本金等。
(五)计划生育条件
2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能否申请本次住房?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不能申请本次住房。
已由计划生育部门作出相应处理的,仍不可以申请。
计划外超生,已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也不可以申请本次住房。
四、选房办法
24.本次选房排队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经终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以申请人户籍迁入深圳市时间为计分排队的主要依据,按分数高低依次选房。
如果按月计分,分数相同,则按日计分排序;
如分数仍相同,采用摇号的办法确定前后顺序。
25.本次选房排队的具体计分办法是什么?
本次选房排队的具体计分办法为:
(1)申请人户籍自迁入本市当月起每月1分;
(2)申请人户籍迁入本市时不满18周岁的,其迁入时间从年满18周岁当月算起;
成立深圳经济特区前迁入的,迁入时间从1980年6月算起;
(3)申请人服役前或到外地读书前户籍已在本市的,其户籍迁入时间可连续计算;
(4)计分截止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
(5)加分条件: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有重点优抚对象、一级残疾人者,增加24分;
二级残疾人者,增加18分;
三级残疾人者,增加12分。
申请家庭有多个家庭成员符合加分条件的,可累计加分。
26.申请本次住房时,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有何要求?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要求如下:
(1)现役军人须提交军人身份证号码表、军官证或士兵证。
若户口簿不能反映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之间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申请家庭须提供结婚证、出生证或取得公证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
未婚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含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
27.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失业的,应提交什么证明材料?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失业的,应提交失业证。
失业证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为准。
28.如何提交社会保险证明?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已参加社会保险的,需提交社会保险证明。
社会保险证明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2006年至2007年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为准。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需提交相关证明。
29.如何办理申请人或其配偶的计划生育证明?
计划生育证明以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为准。
30.如何办理和提交2006年至2007年的收入证明?
2006年至2007年期间在职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其工资收入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加盖人事劳资章或单位公章,并
由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
若期间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同时提交原单位和现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2006年至2007年期间,持有失业证的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收入情况在个人诚信申报后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评估并盖章。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具体收入按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31.重点优抚家庭应提交何种证明?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有重点优抚对象的,应提交由民政部门核准的优抚证明等。
32.中重度残疾人应提交何种证明?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有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的,以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为准,2001年前(含2001年)办理的残疾人证须以市残疾人联合会重新换发的新证为准。
六、受理申请和监督管理
34.申请家庭如何提出申请?
申请家庭应在2022年1月14日至2022年2月5日(含节假日)内,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35.本次对申请家庭的资格采取何种方式审核?
本次对申请家庭的资格采取“三级审核,两次公示”的
方式审核,即街道办事处受理和初审、区建设(住宅)局复审、市国土房产局终审,全市、社区两次公示,严格审查核实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
36.违规违法骗取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如何处理?
根据《通告》规定,对通过弄虚作假,隐瞒申请家庭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状况骗取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严格执行取消相应资格、政府收回住房、提高租金等规定。
对拒不执行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规行为一旦查实,载入个人诚信不良记录,五年内不得再申请住房保障。
情节恶劣的在社区公示通报并通知所在单位,行为涉嫌违法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37.对为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对为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8.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未满五年的,能否转让、出租、抵押?
根据《通告》规定,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39.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五年后上市出售的,应当遵照哪些规定?
五年后上市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届时同地段、
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
40.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和单身人士,因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如何处理?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和单身人士,因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收回处理或将租金提高到市场价格水平。
41.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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