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解析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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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的设计和建设符合合理的车辆停放需求,实现城市动静态交通运行协调、平衡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
(三)本《实施细则》在《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2009年)的基础上,为适应杭州市的机动车停车需求特点,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建筑工程分类及相应的停车配建指标。
(四)《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2013年)是制定本《实施细则》的重要依据。
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的配置和设计,除应执行本《实施细则》外,另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二、术语
(一)城市建筑工程
泛指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以及工厂、仓库等。
(二)公共建筑
泛指为人们提供公共服务和使用的各类建筑,主要有行政办公建筑、文教体卫建筑、商业金融业建筑等。
(三)配建停车设施
指在各类建筑或设施附属建设,为与之相关的出行者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设施。
(四)基地出入口
指为各类建筑工程建设用地上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的连接口。
(五)交通影响分析
指通过研究城市开发项目与交通需求增长之间的关系,分析开发项目对城市交通的影响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而确定保持服务水平不下降的对策或修改方案,实施补偿政策,以减少开发项目对城市交通负荷的影响。
三、一般规定
(一)新建、改建的建筑和扩建的新增建筑,应按第四章表中规定的指标建设机动车停车位。
原建筑已有机动车停车位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者,宜在改、扩建规划设计时按规定的标准配置。
(二)建筑工程配建的停车设施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
鼓励相邻地块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使用的条件下,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三)基地出入口和内部配建停车设施、主体建筑出入口与内部道路之间应保证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
(四)建筑工程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等多种形式。
停车设施的布局,应满足建筑、消防、交通等相关专业的技术要求。
各类建筑工程配建的机械式停车位数量不应超过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60%,其中商品房、拆迁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配建的非机械式停车位数量不应小于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应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数量。
(五)各类建筑工程应按表4.0.15的指标,配建装卸停车位、出租车停车位、大客车停车位、无障碍车辆停车位等特殊车辆停车位,上述停车位宜设置于地面上。
(六)住宅类建筑工程应设置地面访客停车位,且不计入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数。
地面访客停车位数量不应小于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2%,且最多设置20个。
(七)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建筑工程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停车位为计算单位。
(八)建筑工程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机动车停车位总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九)城市综合体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应按本《实施细则》和《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执行。
(十)土地行政划拨类的建筑工程在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的基础上,应增配公共停车位。
公共租赁住房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设置至少一层地下车库作为公共停车库,公共停车位数量不少于总户数的20%。
中小学校操场下方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设置至少一层地下车库,作为公共停车库,公共停车位数量建设标准详见表4.0.12。
公交场站、公共绿地应设置公共停车位,当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时,应设置至少一层地下车库;
当用地面积小于等于3000平方米,应结合场地条件尽可能多设置公共停车位。
除军事类和保密类建筑工程,其它土地行政划拨类的建筑工程增配公共停车位数量应为其配建停车位数量的20%以上(含20%)。
为了便于公共停车位的使用和管理,公共停车位宜集中设置并具有专用通道及出入口。
若公共停车库只有地下一层,宜为其设置机械车位预留建设条件。
四、配建指标
(一)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的选用,应符合表4.0.1配建指标级别及适用范围的规定。
表4.0.1配建指标级别及适用范围
指标级别
适用范围
ⅰ
老城核心区
ⅱ
除ⅰ区之外的老城区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
ⅲ
萧山区、余杭区
(二)住宅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2的规定。
表4.0.2住宅停车位指标
项目
停车位/户
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
户建筑面积>
200m2
2.0
140m2<
户建筑面积≤200m2
1.5
90m2<
户建筑面积≤140m2
1.2
60m2<
户建筑面积≤90m2
1.0
户建筑面积≤60m2
0.6
(三)办公楼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3的规定。
表4.0.3办公楼停车位指标
停车位/100m2建筑面积
区级及以上机关行政办公楼
1.4
区级以下机关行政办公楼
商务写字楼
1.1
科研与企事业办公楼
物管、社区用房等配套办公楼
0.4
(四)商业建筑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表4.0.4商业建筑停车位指标
停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综合零售商业
建筑面积<
1000m2的商业建筑
1000m2≤建筑面积<
10000m2的商业建筑
0.8
建筑面积≥10000m2的商业建筑
1.3
大型超市(建筑面积>
10000m2)
社区配套商业
社区配套农贸市场
0.5
专业市场、批发市场
0.9
(五)餐饮、娱乐建筑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5的规定。
表4.0.5餐饮、娱乐建筑停车位指标
餐饮、娱乐
大型(建筑面积>
4000m2)
1.8
中型(建筑面积≤4000m2)
1.7
(六)旅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6的规定。
表4.0.6旅馆停车位指标
停车位/客房
旅馆(包括星级宾馆和其他普通旅馆)
注:
配套的餐饮、娱乐、商业等设施停车位另计。
(七)体育设施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7的规定。
表4.0.7体育设施停车位指标
停车位/每百座
一类(体育场坐位数>
20000,体育馆坐位数>
3000)
4.0
4.5
5.0
二类(体育场坐位数
20000,体育馆坐位数
3.0
3.5
-
三类(娱乐性体育设施)
(八)影(剧)院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8的规定。
表4.0.8影(剧)院停车位指标
大、中型影(剧)院(总座位数>
700座)
6.0
7.0
小型影(剧)院(总座位数≤700座)
会议中心
9.0
(九)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9的规定。
表4.0.9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停车位指标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
0.7
(十)展览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10的规定。
表4.0.10展览馆停车位指标
展览馆
(十一)医院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11的规定。
表4.0.11医院停车位指标
门诊部、社区卫生站、疗养院、其它:
停车位/100m2建筑面积、住院部:
停车位/床
综合医院、
专科医院
门诊部
住院部
0.3
其它配套设施
社区卫生站
疗养院
(十二)学校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12的规定。
表4.0.12学校停车位指标
教工:
停车位/100人、学生接送停车位:
停车位/班、公共停车位:
停车位/100m2操场面积
教工
学生接送
公共
停车位
公共停车位
停车位
大专院校
25.0
30.0
35.0
中学
14.0
2.5
18.0
20.0
小学
幼儿园
1、表中学生接送停车位作为建议性指标,结合用地条件鼓励学校尽可能达到指标。
2、学生接送停车位应在学校总平面内考虑。
3、公共停车场(库)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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