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总工会机关公文处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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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公文处理是包括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立卷归档在内的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二章常用公文的种类及其使用范围
第四条常用公文的种类及其使用范围如下:
1.报告:
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询问,向本级机关有关会议报告工作。
2.请示:
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或批准。
3.决定:
用于对某些问题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
4.决议:
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要求贯彻执行的重要决策事项。
5.意见:
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6.通知:
用于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要求下级机关了解、办理或执行的事项,颁发条例、规定、办法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或者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任免和聘任干部。
7.通报:
用于传达重要精神、情况及领导讲话,介绍具有普遍意义的工作经验和教训,表彰先进,批评错误。
8.批复:
用于上级机关答复下级机关的指示事项。
9.函:
用于相互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通知一般事项,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10.会议纪要:
用于记载和表达会议事项和主要精神,要求有关单位遵守和执行。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五条公文一般由版头、发文字号、印制顺序号、密级、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发文单位署名、印章、成文时间、主题词、抄送单位、印制版记组成。
1.版头: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或加文种名称组成,用大字居中印在文件上端。
联合发文并用会签单位版头。
版头文字一般用红色套印。
2.发文字号:
公文有发文字号,包括单位代字、年号和顺序号,标注版头下方居中位置。
3.印制顺序号:
凡有密级的公文要标注印制顺序号,即文件的份号,标注在文件首页左上角。
4.密级:
秘密公文应标明密级,标注在文件首页左上角、印制顺序号下方位置。
5.标题:
应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同时应标明发文机关和公文种类。
除发布法规性文件或转发文件外,标题一般不加书名号,位于发文字号上方。
6.主送单位:
是指收受、办理文件的单位,位于正文上方,顶格排印。
7.正文:
是公文的主体部分,用来表达公文的内容,位于标题或者主送单位下方。
8.附件:
是补充说明正文的,是公文的组成部分。
应在正文之后、发文单位之前依次开列附件标题,附件的顺序和标题应与正文所列一致。
附件全文置于发文日期之后,主题词之前。
9.发文单位署名,应使用全称或规范性简称,位于正文的右下方。
10.用印:
正式编文都应加盖机关印章。
与有关单位会签的文件应加盖印章,用印位置在成文日期的上侧,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
11.成文时间:
即发文年、月、日,以最后一位领导人签发或会议通过的日期为准。
位于公文末尾,发文单位落款之下,并稍向右错开。
12.主题词:
所有正式文件均应标注主题词。
主题词由反映文件主要内容的规范化名词或名词组组成,标明在文件末页下部,抄送范围上方。
13.抄送单位:
指与文件内容有关,有关平级、下级单位为抄送单位,标明在主题词下方。
14.印制版记:
包括文件制发单位名称、制发日期和印制份数,印制份数置于下间隔线右下方。
15.公文的汉字从左至右横排,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左侧装订。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六条中共长沙市总工会党组、长沙市总工会、长沙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直属单位根据自己的职权范围和隶属关系,确定行文关系。
第七条行文以不越级为原则。
除特殊情况,一般公文都应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逐级下达。
第八条向市委或市委有关部门报告工作、请示问题,应用中共长沙市总工会党组或长沙市总工会的名义,市总党组不向下级工会组织行文。
第九条向上级工会报告工作、请示问题,向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向市政府各部、办、委、局,各群众团体,各县(市)、区总工会,局(公司)工会,直属基层企事业单位工会行文均用长沙市总工会名义。
第十条按上级工会的规定和工作惯例,市总组织部可以根据市总授权和有关规定就工会组织建设有关事项行文。
第十一条市总部门下发的工作计划、工作简报、工作总结等有关文件,应同时抄送市总办公室、宣教部。
第十二条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时,应同时抄送受文机关的另一领导机关。
第十三条请示的公文,应一文一事,向上级机关的请示,在未批准前不得抄送同级和下级机关。
请示事项不得夹写在报告中上报。
第十四条以市总党组(保密性公文除外),市总工会名义发出的文件,须由承办单位或部门拟稿、核稿、有关领导签发后,送市总办公室编文号后再安排打印。
第十五条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尚未协商一致时,一律不得就该问题各自向下行文。
第十六条经批准在报刊上发表的工作机关公文,应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
如不另行文,应在报刊发表时注明。
第十七条会议通过的文件一般不另行文。
领导人在会议上讲话一般不以文件形式下发。
第十八条临时性机构不以文件形式发通知、作批复。
第十九条要严格控制发文范围和数量。
第五章公文办理规定
第二十条公文办理一般包括:
收文、传阅、发文、立卷及销毁等。
(一)收文处理
收文处理:
包括登记、分办。
1.登记:
凡署名送给市总工会、市总常委会和市总办公室的公文,均由办公室统一拆封、编号、登记;
凡市总领导或市总部门同志参加会议带回的重要文件和资料应交办公室,由办公室按公文办理程序处理。
登记应当将公文标题、密级、发文字号、发文机关、成文时期、主送机关、份数、收发文日期及办理情况逐项填写清楚。
2.分办:
收到的公文、经拆封、编号、登记后,应根据文件的内容和性质,按归口办理的原则,送领导批示或交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办理。
某些归口不明确或无口可归的公文,应事先与有关部门联系商洽,或送有关领导指示后再分送。
同一公文需要两个以上部门承办时,应指定一个主办单位。
紧急公文要提出办理时限。
(二)文件传阅
文件传阅:
包括批办、传阅、承办、催办。
1.批办:
上级机关要求办理的文件,下级机关请示的文件,同级机关商洽有关问题的文件,由办公室负责注办,注批(即“请×
×
部门办理”,“请×
同志批示”)。
2.传阅:
送请领导或有关单位传阅的文件要先行登记、编号、及时递送不得压误。
领导或有关单位阅后的传阅件须退回办公室,不得横传。
对传阅件的领导批示要简要登记备查。
3.承办:
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抓紧办理,承办中要将问题或情况调查清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定,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方案,然后拟稿按行文程序报批,承办单位有两个以上的,主办单位应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
上报的公文,如有关方面意见不一致,要如实反映。
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宜本单位的,应当迅速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4.催办:
为保证公文的及时处理,防止积压拖拉,市总办公室及各直基层单位办公室都要适时对公文承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提醒承办人员,防止漏办和延误,并随时或者定期向有关领导反馈办理情况。
(三)发文处理
发文处理:
包括拟稿、核稿,签发(会签)、编号、缮印与校对、用印、登记、封发、注办。
1.拟稿
(1)草拟文稿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党和政府及工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实事求是,符合客观需要提出的意见,措施切实可行;
中心突出,观点鲜明,针对性强,条理清楚,标题醒目;
表述准确,文字精炼,用词用字准确规范,标点正确;
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
(2)公文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
(1)”。
(3)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词、具有修辞色彩词名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一般使用阿拉伯数字。
(4)草拟文稿统一用电脑打印或长沙市总工会发文稿纸,书写的要求整洁工整。
拟稿、修改、签发要用钢笔或宝珠笔,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油笔、红墨水笔。
2.核稿:
承办部门草拟文稿后,要认真核稿,由本部门负责人核签后,再送分管副主席核签。
3.签发(会签):
以中共市总党组名义发出的文件,由党组书记或副书记签发。
以市总工会名义发出的文件,由市总主席或常务副主席签发。
以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名义发出的文件,由经审会主任签发。
以市总工会名义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由常务副主席签发。
审批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审批时间。
其它审批人圈阅,则视为同意。
4.编号:
以中共市总党组和市总工会名义发文,由市总办公室以“长工党字”、“长工通字”、“长工发”、“长工组字”、“长工字”编号;
以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名义发文,由部门负责编号;
与有关单位联合印发的文件,由主办单位负责编号。
5.缮印、校对:
缮印公文要严格公文格式,做到清晰、整洁、准确、及时、规范、安全、保密。
6.用印:
用印要以的签发为依据,除印制的有特定版头的普发性文件外,公文应当加文机关印章。
7.登记:
文件发出前要进行登记。
8.封发:
文件印制后,由发文单位对文件内容做最后检查,核对落款、查发往单位、核对信封地址。
送外单位、外地的密件,要交机要部门递送。
第二十一条公文办理完毕后,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公文的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收集齐全,进行立卷归案。
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
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立卷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
市总机关的公文立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法规,遵守党的保密纪律,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绝密级公文应当由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凡泄露或出卖党和国家秘密公文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秘密公文的密级按其内容及如泄露可能对党和国家利益造成危害的程度划分“绝密、机密、秘密”,不公开发表又未标注密级的公文,按内部公文管理。
第二十四条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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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 总工会 机关 公文 处理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