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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上市后发行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申请恢复上市
恢复上市保荐人应当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
在发行人向本所报送信息披露文件等之前,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并向本所报告
保荐机构应当在发行人向本所报送信息披露文件or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
上市条件
首发:
①股票经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②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
③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的,10%以上;
④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⑤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②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⑥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股份锁定
1、首发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锁定36个月。
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上市之日起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or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1、控股股东锁定同上交所
2、如发行人在首发申请前六个月内(以证监会受理日为基准日)增资扩股,新增股份的持有自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50%。
审核
本所在收到发行人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后七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并通知发行人
上市申请
上市前五个交易日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上市申请
增发&
可转债、非公开、上市公司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
信息披露
发行人应当于其股票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或者本所网站上披露下列文件:
上市公告书;
公司章程;
上市保荐书;
法律意见书;
其他。
上述文件应当备置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可转债:
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上市公告书、其他
+股份变动报告书(适用于新股上市)
非公开、上市公司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向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上市、内部职工股上市:
在上市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上市提示性公告
定期报告
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
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中期报告需审计的情形:
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弥补亏损&
其他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
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向交易所提交董事会说明、独董意见、监事会意见、会计师专项说明
上市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在年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一个月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中小板十个交易日内。
规定见规范运作指引】
临时报告
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披露:
①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形成决议;
②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③任何董监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述时点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披露: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可在中午休市期间或下午3:
30后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停牌&
开市前or交易时披露临时报告:
①公共媒体中传播的信息可能/已经对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②交易异常波动;
③重大事件(包括筹划阶段),难以保密/已经泄漏的;
④其他情况。
规定时间内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前向本所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应当披露的交易
披露&
股东大会审议
①资产总额(帐面值和评估值高者)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50%
10%;
②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50%、5000万
10%、500;
50%、3000
③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净利润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50%、500
10%、100;
50%、300
④交易标的的营业收入(1年)占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50%、5000
⑤交易标的净利润(1年)占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外,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按单个方向的交易指标中较高者计算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视为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交易仅达到上述第③or⑤项标准,且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以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一年一期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
非股权非现金资产,评估报告,一年
①购买/出售资产(不含日常经营)
资产总额or成交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总资产30%的,除披露、审计or评估外,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②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③提供财务资助;
④提供担保;
⑤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⑥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⑦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⑧债权、债务重组;
⑨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⑩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劳务等合同金额占最近一年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
1亿,及时披露
注
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以发生额计算,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已履行披露/审议义务的除外
其他(除担保):
相同交易类别下各项交易12个月累计计算
+经累计计算达到100万元的,应及时披露
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
①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净资产10%;
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③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④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⑤连续12个月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⑦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⑥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⑤连续12个月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以上;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公司法】、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前款第④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
(一)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包括与上市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监高的。
)
(三)由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or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致行动人;
(五)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认定的其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二)上市公司董监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监高;
(四)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认定的其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视同关联人
(一)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生效后or未来十二个月内,将成为关联人;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是关联人。
关联交易范围
(一)应披露的交易;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七)共同投资;
(八)其他
关联交易审议之关联董事
(一)交易对方&
家庭成员;
(二)交易对方的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交易对方控制人、交易对方控股公司任职;
(四)交易对方or交易对方控制人的董监高的家庭成员;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关联股东
职工;
(三)交易对方控股公司&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控制人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披露标准
①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30、100、0.5%
②3000万元以上,且占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出具审计、评估报告
1000、5%
对股东(包括5%以下)提供担保
对关联人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上市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上述①②规定。
新签、修订、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无总交易金额
“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其他,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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