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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委托聘请的律师电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控告和调查取证
D.王诚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王诚,公安机关应该在48小时内安排具体会见的时间;
【答案】AB(答案不变,解析变)
旧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能够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能够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理应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能够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相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能够派员在场。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理应经侦查机关批准。
”据此,AB入选。
律师在侦查阶段不享有调查取证的权利,据此,C不选。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理应经侦查机关批准。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
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批准。
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理应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力D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理应在5日内安排会见。
”本案王诚所涉犯罪为黑社会犯罪,公安机关应该在5日内而不是48小时内安排会见。
据此,D亦不选。
【新解析】第3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第37条第1-4款规定,辩护律师能够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能够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理应即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理应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理应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了解案件相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能够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相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能够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协助;
代理申诉、控告;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相关情况,提出意见。
根据以上3条确定AB选项准确,CD选项不准确。
【综合四个选项】综合考查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利、相对应国家机关的义务。
08四川/31.甲、乙涉嫌共同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并致文物损毁,某中级法院受理案件后,甲委托其弟弟为辩护人,乙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
下列哪一选项是准确的?
A.法院理应为乙指定辩护
B.法院能够为乙指定辩护
C.法院理应指定乙的近亲属作为其辩护人
D.法院能够指定乙的近亲属作为其辩护人
【答案】A(本题属于答案不变,但是答案理由变化的情况。
)
【原解析】解析: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3款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
盗窃国家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一件以上,并具有本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第1、3、4、8目规定情形之一的行为。
据此,本题中,甲乙二人盗窃国家珍贵一级文物并毁损的行为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行为,对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款的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理应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所以,本题的准确答案是A.【新解析】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后,盗窃案件不可能再被判处死刑了,但是根据《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
“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以乙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能够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理应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水平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理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理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依据此条,法院理应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此在刑法修正案八后,在刑诉修订前,是能够指定辩护,因为这段时间,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人并不适用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
【综合四个选项】分析:
本题把法律援助的情形与具体案件的量刑结合考查,这意在提醒考生对刑法比较典型的处罚要留心。
这个考点在刑诉修改后,会考查的比以往简单,因为现在没有了法院能够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另外,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刑法的案件会比较多,命题老师也不会刻意让大家去记忆这个知识点,如果他要考可能判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刑法,要么会告诉大家可能判处的刑法,要么会在题目信息上告诉大家可能判处极刑。
05/25.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区别的表述,哪一项是准确的?
A.介入诉讼的时间不同
B.能够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不同
C.是否出席法庭不同
D.承担的刑事诉讼职能不同
【答案】AD(原答案为D)
【原解析】该题目笼统的考察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并没有区分公诉还是自诉。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概括的讲,两者的介入时间并没有差别。
根据《刑事诉讼法》40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由此可见,两者都是: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能够介入;
自诉案件随时介入。
所以,A是不准确的。
其次,关于能够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问题,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差别待遇。
《刑事诉讼法》32条、41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第32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能够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下列的人能够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第41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32条的规定执行。
《法解释》33条,对辩护人的范围作了进一步限制性规定,同时该解释的第47条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理应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本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所以,能够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是相同的,B显然不准确。
第三,关于辩护人与代理人是否出席法庭是否不同的问题。
答案是非常明确的,两者都有权出庭,参加法庭调查与辩论等等。
比如《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能够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实行陈述,公诉人能够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能够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能够讯问被告人。
所以C是不准确的。
两者承担的诉讼职能的差异则是根本性的差异:
《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法解释》第48条规定,诉讼代理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D是准确的。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行使的是辩护职能,而刑事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代理、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诉讼代理人都是在协助被代理人行使控诉职能,要求追究被告人因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故选D.【新解析】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第44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所以二者的开始时间是不一样的,故A项准确。
BCD能够依据原解析内容。
【综合四个选项】该题一个题目考查八个知识点,分别考查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各项区别,综合性很强。
只有对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掌握的比较准确,对刑事诉讼法的整体体系架构有明确的把握,才能拿下本题。
02/18.王某是某公安机关的法医,在一起刑事案件的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聘请王某组任该案鉴定人。
本案的被告人提出王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申请回避。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谁有权对王某是否回避作出决定?
A.王某所在公安机关的负贵人
B.该人民法院院长
C.本案的合议庭
D.本案合议庭的审判长
【答案】B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理应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法解释》第32条规定:
上述相关回避的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其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所以选B.注:
这个题目答案是没有问题的,依据是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哪个机关聘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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