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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监检机构接到安装单位的申请后,应当根据设备的状况制定监督检验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检验方案),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人员从事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并将承担监检工作的监督检验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监检方案(包括监检项目和要求)告知安装单位。
第八条安装单位应当在安装现场提供以下材料和条件,并设专人做好以下配合工作。
(一)施工计划;
(二)质量管理手册和相关的管理制度;
(三)质量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工人名单和持证人员的相关政见;
(四)安装设备的出厂文件、施工工艺及相应的设计文件;
(五)施工过程的各种检查、验收资料;
(六)安装监督检验工作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七)根据监督检验的情况,需要在现场设立固定办公场所的,准备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九条锅炉安装监检包括对安装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其监检项目和要求见《锅炉安装监督检验大纲》(见附件1,以下简称《监检大纲》)和《整装锅炉安装监督检验项目表》、《散装锅炉安装监督检验项目表》(见附件2,附件3,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
第十条锅炉安装监督检验项目分A类和B类。
在锅炉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监检员应当根据《监检大纲》要求进行资料检查、现场监督或实物检查等监检工作,并在锅炉安装单位提供的见证文件(检查报告、记录表、卡等,下同)上签字确认。
对A类项目,未经监检确认,不得流转至下一道工序。
对于A类监检项目,监检机构可以留一份安装单位提交的检查、实验的工作见证存档。
第十一条《监检大纲》和《监检项目表》所列项目和要求,是对锅炉安装监检的通用要求。
监检机构可以按照锅炉安装的实际情况,在制定监检方案时适当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在监督检验过程中,监检人员应当如实做好记录,并根据记录填写《监检项目表》。
监检机构或者监检人员在监检中发现安装单位违反有关规定,一般问题应当向安装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见附件4);
严重问题应当向安装单位签发《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5)。
安装单位对监检员发出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或监检机构发出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书面回复。
第十三条锅炉安装监督检验结束后,监检机构一般设备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大型设备可以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见附件6)及锅炉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锅炉基本情况;
(二)安装单位及现场安装施工过程;
(三)监检工作的具体项目、内容、检查结果、监检结论(根据监检项目表);
(四)现场进行无损检测、光谱分析等内容的单项报告;
(五)监检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包括监检工作联络单、监检意见通知书等复印件)。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锅炉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各一式三份,一份送安装单位,一份由安装单位交使用(建设)单位,一份监检机构存档。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组装锅炉的安装监检根据其安装项目,参照整装锅炉和散装锅炉安装监检的有关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监检机构应该根据有关规定收取相应费用。
第十六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则自2004年9月23日实施。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第1条为了保证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确保锅炉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蒸气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制订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在用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的定期检验锅炉和热水锅炉。
第3条本规则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
第4条锅炉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种:
外部检验是指锅炉在运行状态下对锅炉安全进行的检验;
内部检验是指锅炉在停炉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
水压试验是指锅炉以水为介质,以规定的试验压力对锅炉受压部件强度和严密性进行的检验。
第5条锅炉的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二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
对于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电站锅炉的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周期可按照电厂大修周期进行适当调整。
只有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锅炉才能投入运行。
第6条除进行正常的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还应进行下述的检验。
外部检验:
1.移装锅炉开始投运时;
2.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时;
3.锅炉的烯烧方式和安全自控系统有改动后。
内部检验:
1.新安全的锅炉在运行一年后;
2.移装锅炉投运前;
3.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前;
4.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发行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
5.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6.根据外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水压试验:
1.移装锅炉投运前;
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发行后。
第7条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在同期进行时,应依次进行内部检验、水压试验和外部检验。
第8条从事锅炉检验工作的单位和检验人中应按照国家锅炉压务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项目和级别的资格。
第9条锅炉的使用单位、检验单位应认真执行本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则的执行。
第10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在规定的锅炉定期检验日期前向检验单位提交锅炉定期检验申请。
检验单位综合各使用单位锅炉的检验日期制订出检验计划,并通知锅炉使用单位。
第二章内部检验
第一节工业锅炉内部检验
第11条工业锅炉是指以向工业生产或生活用途提供蒸汽、热水的锅炉,一般是指额定工
作压力小于等于⒉5Mpa的锅炉。
第12条第12条检验前,锅炉使用单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准备好有关技术资料,包括锅炉制造和安装的技术资料、锅炉技术登记资料、锅炉运行记录、水质化验记录、修理和发行记录、事故记录及历次检验资料等;
2.提前停炉,放净锅炉内的不,打开锅炉上的人孔、头孔、手孔、检查孔和灰门等一切门孔装置,使锅炉内部得到充分冷却,并通风换气;
3.采取可靠措施隔断受检锅炉与势力系统相连的蒸汽、给水、排污等管道及烟、风道并切断电源,对于燃油、燃气的锅炉还须可靠地隔断油、气来源进行通风置换;
4.清理锅炉内的垢渣、炉渣、烟灰等污物;
5.拆除妨碍检查的汽水挡板、分离装置及给水、排污装置等锅筒内件,并准备好用水照明的安全电源;
6.对于需要登高检验作业(高地面或固定平面3m以上)的部位,应搭脚手架。
第13条检验人员应首先对锅炉的技术资料进行进行查阅。
对于首次检验的锅炉,应对技术资料做全面审查;
对于非首次检验的锅炉,重点审核增加和有变更的部分。
重点及要求如下:
1.应有完整的锅炉建档登记资料;
2.与锅炉安全有关的出厂、安装、修理和改造等技术资料应齐全,并与实物相符;
3.查阅锅炉运行记录和水质化验记录中是否有异常情况的记载;
4.查阅历次检验资料,特别是上次检验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是否已解决或已有防范措施;
5.对现场的准备工作应进行检查确认。
第14条检验人员应根据待检锅炉具体情况,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对于额定蒸发量大于20t/h的蒸汽锅炉或额定热功率大于14MW的热水锅炉,检验人员还应制订检验方案。
第15条检验时,锅炉使用单位应派锅炉管理人员做好安全监护工作和配合工作,并按检验员的要求拆除保温或其它部件。
第16条内部检验的承压部件是:
锅筒(壳)、封头、管板、炉胆、回燃室、水冷壁、烟管、对流管束、集箱、过热器、省煤器、外置式汽水分离器、导汽管、下降管、下脚圈、冲天管和锅炉范围内的管道等部件;
分汽(水)缸原则上应跟随一台锅炉进行同周期的检验。
第17条内部检验主要是检验锅炉承压部件是否在运行中出现裂纹、起槽、过热、变形、泄漏、腐蚀、磨损、水垢等影响安全的缺陷。
第18条内部检验的重点:
1.历次检验有缺陷的部位,应采用同样的检验方法或增加相应的检验方法对存的缺陷或缺陷修复的部位进行重点复检复测;
2.锅筒(壳)、封头、管板、炉胆、回燃室和集箱:
(1)内、外表面和对接焊缝及热影响区有无裂纹等缺陷,必要时应采用表面探伤或其它探伤方法;
(2)拉撑件、人孔圈、手孔圈、下降管、立式锅炉的炉门圈、喉管、进水管等处的角焊缝是否有裂纹等缺陷,必要时应采用表面探伤;
(3)部件扳边区有无裂纹、沟槽,高温烟区管板有无泄漏和裂纹,必要时应采用表面探伤;
(4)是否有严重的腐蚀、磨损减薄和结垢,特别是锅筒底部、管孔区、水位线附近、进水管或排污管与锅筒集箱连接处、炉胆的内外表面、立式锅炉的下脚圈等部位,必要时应进行厚度测定;
从锅筒内部检查水位表、压力表等的连通管是否有堵塞;
(5)受高温辐射和较大应力的部位是否有裂纹和严重的变形;
(6)胀接口是否严密,胀接管口和孔桥有无裂纹和苛性脆化,必要时应采用表面探伤方法或附加金相分析;
3.管子:
(1)是否有严重的腐蚀和磨损损,重点是烟管、对流管束、沸腾炉埋管、吹灰口附近等受烟气高速冲刷部位和易受低温腐蚀的尾部烟道管束,必要时应进行厚度测定;
(2)是否有严重的变形,重点是高温部位,必要时应对变形量进行定量测量;
(3)管子表面是否有裂纹,必要时应进行表面探伤检查;
4.对于采用T形接头的焊缝,应检验其是否有变形和焊缝的表面裂纹,必要时应进行表面探伤和超声波探伤;
5.承受锅炉本身重量的主要支撑件是否有过热、过烧、变形等现象;
6.燃烧设备(如:
燃烧器、炉排等)是否有烧损、变形;
炉拱、保温是否有脱落;
炉排是否有卡死;
燃油、燃气锅炉是否有漏油、气现象。
7.成型件和阀体(如:
水位示控装置、安全阀、排污阀、主蒸汽阀等)的外部件是否有明显缺陷。
第19条检验人员对在内部检验中发现的缺陷问题,可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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