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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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时,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5.亲自参加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6.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领导责任。
三.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职责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本公司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本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为工会,其职责如下:
1.组织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根据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5.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经常检查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经常听取各部门、安技人员、劳动者、工会代表关于责任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四.技术部职责
1.编制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职业病防治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五.专(兼)职职业卫生主管职责
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1.协助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推动本公司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及配套法规标准。
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管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及管理档案。
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研究处理
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8.负责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档案,负责登陆、存档、申报等工作。
六.项目部负责人职责
1.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工作场所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真确使用。
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工作场所范围的检查,对项目部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对本工作场所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管理制度
为了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切实做好职业病危害前预防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工作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由职业卫生负责人执行。
一.前期预防主要内容和管理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对有《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地申报。
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工作场所负责人给予奖励。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请表》经领导审批后,呈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机构,并索取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1.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机构,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须委托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评价。
3.预评价报告完成后,报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机构审核批准。
三.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原材料和设备管理制度
为减少或避免因原材料和设备所致的职业病危害,尽量降低职业病发生的风险,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原材料和设备进行管理,采购部门和生产部门给予配合。
二.采购过程管理
1.采购部门应建立原材料和设备管理档案,详细记录原材料和设备名称、使用量(数量)、使用岗位、供应商信息,以及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元素、接触人数等。
2.采购程序:
生产部门根据需要,提出需要采购的原材料和设备名称、数量,填写《材料和设备申购单》报采购部门;
采购部门想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递交拟采购的原材料和设备名称、MSDS、成分说明、中文说明书、供应商信息等;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审查拟采购的材料和设备是否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了解所使用的原材料或设备有无发生过职业病事故的案例,以吸取经验教训,审查情况报单位领导审批;
采购回来后,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要对原材料和设备进行追踪,了解是否符合职业卫生要求。
3.采购原则:
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三.采购注意事项
1.采购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时,应当向供应商索取中文说明书,并要求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2.采购生产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时,应当想供应商索取符合国家标准的中文说明书。
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产品包装应当又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对成份不明或对供应商所提供资料存在疑义的化学品,可送样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如预防保健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防治院等)进行成份分析。
四.使用环节管理
生产部门要按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要求,严格把好生产和使用关。
特别强调在使用化学品之前,要先查看中文说明书,弄清其成份和毒性、中毒表现和防护要求,再确保防护设施正常使用,并督促员工使用防护用品等。
五.贮存环节管理
贮存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原材料和设备的场所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六.监督检查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如每个季度或每个月)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危害因素识别与监测制度
为提高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能力,有效控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确保其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以达到控制职业病危害风险的目的,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机构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和监测工作。
二.协助机构
施工管理部、技术部。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方法
1.根据施工过程和使用的物品的性质来识别有害成份。
2.根据施工机器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成分进行识别。
3.通过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部门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来识别。
4.查阅文献资料、类比通行进行识别。
四.识别后的处理
1.检查识别出的职业病危害项目是否已经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如未申报应及时申报或补充申报,并保留申报回执。
2.发现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及时上报最高管理者,申请逐步替代现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3.发现存在《高毒物品目录》里的毒物,或者经常发生职业病事故的高危险化学品(如正乙烷、三氯乙烯等)时,检索有无低毒或无毒的替代品。
若有,及时上报最高管理者,申请替代;
若无,当及时上报最高管理者,申请通过工程控制(如改善工艺流程和加强防护设施)、行政控制(如减少接触时间)、加强个人防护等途径来预防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
五.检测项目的确定
1.参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根据工作场所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确定检测项目。
2.若工作场所中存在《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出的项目,或工作场所中存在三氯乙烯、正乙烷,应作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重点项目。
3.检测项目经所委托的检测机构现场调查确认。
六.检测机构的确定
应委托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识别、风险评估及检测。
七.检测周期的确定
1.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要求,对《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出的项目及三氯乙烯、正乙烷,每半年至少检测一次。
2.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3.对检测结果有不符合职业接触限值(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下,必须按卫生监督部门规定的期限进行,直至检测合格为止。
八.检测结果的记录、报告和公式
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建立检测结果档案。
2.每次检测结果应及时上报最高管理者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3.每次检测结果应及时公式,公式地点为检测点及人员较集中的公共场所(如食堂),公式内容包括检测地点、检测日期、检测项目、检测结果、职业接触限值、评价等。
九.检测费用列入职业病防治经费开支。
十.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和检测情况的内容审核,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病监督整改。
培训与告知制度
为提高管理者的职业病防治水平,确保劳动者熟悉工作场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危害后果,强化自我保护意识,以便于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降低职业病危害风险,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培训
1.最高管理者、职业卫生主管应参加卫生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组织和实施,建立职业卫生培训档案。
3.新入职、转岗及临聘人员,其工作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时,须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在岗劳动者,需参加定期组织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培训周期根据需要确定,至少一年一次。
5.培训内容
(1)《职业病防治法》及配套法规;
(2)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预防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所在岗位的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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