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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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指导和监督市、县(市)评标专家名册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省级评标专家分册的建立、管理和使用工作;
(六)依法查处评标专家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分册的管理,其具体管理工作也可委托本市、县(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实施。
市、县(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具体履行如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评标专家名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本地评标专家的招聘、资格初审和评标专家分册的日常维护管理;
(三)负责监督评标专家的抽取、确定活动;
(四)制止、纠正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对本地区评标专家的评标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和日常管理;
(六)设区的市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评标专家的上岗培训工作。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类别、资格条件、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根据有关专业分类和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涉及的领域,本省评标专家名册按照专业类别分为6类,22个专业。
(一)房屋建筑类
1.工业与民用建筑(土建)
2.设备安装工程
3.地基与基础工程
4.消防工程设计与施工
5.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
6.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
7.钢结构、网架工程
8.古建筑工程
(二)市政和基础设施类
1.城市道路、桥梁工程
2.城市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工程
3.燃气工程
4.园林绿化工程
5.城市环境及垃圾处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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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类
1.电梯
2.空调
3.锅炉
4.建筑材料
(四)工程造价、经济类
1.土建
2.安装
3.市政
4.装饰
(五)建设监理类
(六)其它
1、建筑智能化(综合布线)设计与施工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评标专家名册的专业类别设置进行调整。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热心于社会服务,热心于招标投标事业;
(二)自觉遵守招标投标工作纪律,服从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三)熟悉国家、省以及当地政府制定的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
(四)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取得中级职称满五年或者年龄在30周岁以上取得中级职称并具有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建筑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
(五)身体健康,胜任评标工作,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六)没有经济犯罪史和被取消评委资格史。
第八条国家公务员、招投标管理机构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评标专家。
第九条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对投标文件独立地发表或保留自己的评审意见;
(二)就投标文件中的问题,向投标人提出澄清或说明要求;
(三)检举揭发评标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
(四)对评标专家名册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评标专家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参加评标工作,不得委托他人评标;
(二)按照评标方法和标准,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参与起草书面评标报告;
(四)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联络等发生变化或者外出不能参加评标,及时通知所在地招投标管理机构;
(五)自觉向各级招投标管理机构申报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投标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的情况;
(六)每年至少接受一次所在省辖市招投标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评标专家名册的建立
第十一条市、县(市)招投标管理机构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业设置的需要,通过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公开发布聘任评标专家的信息,或者直接向拟邀请专家所在单位发出邀请函。
在个人自荐或者单位推荐、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由被邀请人如实填写《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登记表》,并将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及相应专业的经历业绩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报其住所所在地招投标管理机构。
被邀请人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可以申报不超过三个专业的评标资格。
第十二条市、县(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对被邀请人进行登记、分类、初审和考核,并逐级申报初审合格人员的材料,省招投标管理机构对各地申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人员称为拟聘评标专家。
第十三条在省招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下,由设区的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对本地区拟聘评标专家组织上岗培训。
设区的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在培训前将培训人数、培训计划、培训内容等报省招投标管理机构。
培训结束后由省招投标管理机构统一命题,组织考核。
考核合格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即可聘为评标专家。
评标专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统一印制的聘书,聘期为两年。
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
第十四条省招投标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规定的程序评聘中央部属单位、省属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省级评标专家分册,另外还可以根据需要从市、县(市)分册中选择部分评标专家进入省级评标专家分册。
第四章评标专家名册的使用
第十五条根据评标要求,参加评标的评标专家,原则上于开标当天从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特殊情况可以提前半天抽取。
参与随机抽取的该专业评标专家人数应不少于需要抽取人数的两倍。
如果当地符合要求的评标专家人数不足需要抽取人数的两倍,应当通过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计算机网络系统,将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范围扩大至邻近地区,通过网络系统远程随机抽取,并由专人负责通知评标专家。
对于部分特殊或者复杂工程,需要经济、技术两方面评标专家的,招标人应当在随机抽取前按规定确定评标专家的数量和构成比例。
对于特殊或者重大工程,提倡从异地聘请一定比例的评标专家评标。
对于县级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计算机网络系统,在所在市级评标专家分册中随机抽取不少于所需评标专家人数的50%。
第十六条评标专家实行抽取与通知分离。
在省、市、县(市)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先由招标人随机抽取多于要求数量的评标专家的编号,再由专人单独通知相应的评标专家。
抽取与通知结果的清单由计算机打印、经办人签字后,归入评标资料档案予以保存。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补抽:
(一)所抽取的评标专家与该工程的投标人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况,需要回避的;
(二)所抽取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
(三)同一工程在同一单位抽取了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评标专家;
(四)有其它特殊情况,需要补充抽取评标专家的。
(五)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被抽取参加本代理机构所代理的工程评标的。
第十八条评标专家在投标人单位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的,或者投标人单位中有与评标专家有下列关系且任中层以上职务或持有股份的,该评标专家必须回避: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
(二)本人的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
(三)本人及配偶的兄弟姐妹。
评标专家认为有其它利害关系需要回避并提出申请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应予同意。
应当回避而不声明并回避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评审意见,重新调换评标专家承担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特殊或者重大工程,招标人需要直接邀请评标专家的,按照管理权限,应经省或者设区的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同意,并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评标实行记名制。
评标专家应在评分表或投票表上签署姓名,评分表或投票表归入评标资料档案予以保存,作为对评标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的依据。
第五章评标专家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评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制止、纠正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每位评标专家不良行为的记录系统。
评标专家不良行为的记录系统应当包括:
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评标结果公开后,收到投标人投诉及查处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各级招投标管理机构对不负责任或评分不公正的评标专家,应当予以批评或者暂停评标半年。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级招投标管理机构予以暂停评标一年:
(一)评标专家抽取后,一年内有十次不能参加评标的;
(二)工作不负责任且坚持错误意见的;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市、县(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可以建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清退出专家名册:
(一)评标专家通知后,一年内有三次迟到、早退或两次无故不参加评标的;
(二)在评标过程中不负责任、评分不公正,情节严重的;
(三)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的;
(四)接受贿赂或谋取私利的;
(五)应当回避而不声明并回避的;
(六)其它不适合于继续从事评标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评标专家名册实行动态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市、县(市)招投标管理机构的建议,对不能履行评标专家义务、不胜任评标工作或考核不合格的评标专家,可视情节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或劝其退出评标专家名册,并定期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补充进入评标专家名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工作量向参加评标工作的评标专家支付评审费,承担评标专家异地参加评标所发生的费用。
评审费标准暂定50-200元/人次,但对评审工作量较大,评审时间超过一天,或者在休息日或异地评标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评审费。
国家、省物价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评标专家在评标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01年省建设厅发布的《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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