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诊所设置申请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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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⑥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
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单位或个人申办门诊部、诊所登记时限:
受理执业登记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将医疗机构的登记事项报市卫生局备案。
近期,很多医生在微博上呼吁还医师自由执业的空间。
虽然从中央到地方都已经出台相关文件,鼓励医生开办私人诊所,但在实际过程中,抛开资金的限制,单单资格申请需要哪些部门、哪些手续呢
一、基本条件:
1.《医师资格证书》
2.《医师执业证书》≥5年
3.年龄:
男18~70岁,女18~65岁
4.无违法犯罪行为
二、咨询:
向所属卫生局咨询是否可申请个体诊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局长、副局长、医政科长)
三、诊所装修:
基本配置:
诊室、治疗室、处置室(≥10平方米)
辅助配置:
配置观察室、药柜、配药室、高压消毒室
四、找好营业地点:
面积必须≥40平方米;
500米内无同一专业的诊所
五、准备申请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资信证明;
5.身份证复印件;
6.资格证书复印件;
7.《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8.《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9.无犯罪证明;
10.医疗机构非在职、非因病退职或非停薪留职证明;
11.《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12.真是材料承诺书
以上材料涉及部门:
非在职证明:
原科室、单位
环境评价:
环保部门
基本设施评价:
通讯、供电、消防、市政
资信证明:
银行
无犯罪证明:
居住地派出所
其他涉及部门还有如工商、税收、药监等。
六、申请:
向卫生局医政科递交申请设置书,取得《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医疗机构名称核准通知函》。
(注:
医政科人员来检查,“你懂的”)
七、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经办人、主管局长、局长)
八、市卫生行政部门(经办人、主管局长、局长)
第一条为加强对私人诊所的管理,促进私人诊所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私人诊所的设置和监督管理制定本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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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私人诊所设置申请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非在职医务人员,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
(二)设置二级西医或三级中医诊疗科目诊所的,申请人应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
(三)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
(四)离退休的卫生技术人员须经原工作单位同意;
(五)注册资金:
私人西医诊所不少于30万元,私人中医诊所不少于15万元;
(六)具有常住户口。
(七)诊所场地必须长期固定(非申请人所有,需有5年以上租赁协议)并且符合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以1名医生,1名护士计,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聘用卫技人员每增加1名,面积增加10平方米。
(八)符合宁波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三条凡申请设置私人诊所,应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必须申明是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其他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材料、县或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表、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个人工作简历,离退休人员提供原单位同意证明,租赁房屋的需提交租赁协议)。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根据本规定和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
被批准的,应向申请人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应注明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五条申请人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在3个月内筹建完毕,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合格者给予注册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上注明营利性医疗机构。
私人诊所必须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
第六条私人诊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到同级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七条各县(市)、区要根据医疗服务供给及需求状况,依照《宁波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私人诊所的设置进行合理布局。
暂不审批性病、泌尿外科等私人诊所。
第八条私人诊所聘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必须报其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同意。
第九条私人诊所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诊疗科目,确需增设诊疗科目的,需具有相应临床经验,提供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栏目中注明至少有2个专业),并具有相应的诊疗条件。
第十条对于已开办的私人诊所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加强管理和监督,对于行医活动超过登记核准的诊疗科目,擅自外聘医务人员,擅自开设二级西医、三级中医诊疗科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肃查处,以保证医疗安全,维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
对于非法游医、无证行医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第十一条负责私人诊所审批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审批,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宁波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另外,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也是必不可少的。
【西医诊所】
一、规模及建筑要求
(一)建筑面积至少60平方米,但不超过200平方米;
(二)各科室必须独立设置,地面瓷砖化,且防滑,四壁及顶部洁净。
每增加一个科室(或服务项目)增加一个自然间;
二、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消毒室
(一)诊室
1、诊室的面积与所开展的服务项目相适应,能够满足、方便诊疗需要,每诊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
2、诊室内必有的设备和物品:
诊察桌、诊察椅、诊察凳、诊察床、听诊器、血压计、手电筒、出诊箱、体温表(20只以上)、一次性或经过消毒处理的压舌板(20只以上)、档案资料柜、候诊椅(2张以上)等;
3、诊室内存放、使用各种登记本(册、卡),包括门(急)诊登记本、传染病登记本、传染病报告卡、危(重)症就诊、救记录本等。
4、诊室内醒目位置悬挂统一规格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门诊工作制度》、《医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在职人员情况介绍(包括姓名、卫生技术职称、从事专业等);
5、诊室地面瓷砖化,且防滑,墙壁光洁,门窗为铝合金(或同类材料),有流动水洗手设施;
6、诊室内安装空调、暖气、通风换气设施及免费饮用水供应设施;
7、诊室内设意见反馈栏或意见箱,并能够做到定期清查、处理群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意见;
(二)处置室
1、处置室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2、室内地面、四壁全部瓷砖化,安装密闭良好的铝合金(或同类材料)门窗;
3、设有上、下水管道、流动水洗手设施、处置台、清洁柜、无菌柜、带盖污物桶、用具浸泡器具、纱布缸、方盘、高效消毒液、医用刀、剪、镊子、针线等与之开展项目相关的设施;
4、处置台面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无杂物;
5、室内无过期器具及药械,物品分类摆放整齐、有序;
6、室内各种无菌用具必须一人一用一消毒,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后当即毁形、浸泡消毒;
7、配备能够达到室内空气有效消毒效果的固定的紫外线消毒设施,并有消毒登记;
8、配备必要的抢救药品及抢救器械;
9、相关制度上墙并认真贯彻,做到功能区划分明确。
(三)治疗室
1、治疗室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3、设有上、下水管道、流动水洗手设施、操作台、清洁柜、无菌柜、带盖污物桶、用具浸泡器具、镊子、碘酒、高效消毒液等与之开展项目相关的设施及专用的卫生保洁用具;
4、操作台面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无杂物;
6、室内各种用具必须一人一用一灭菌,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用后当即毁形、浸泡消毒;
9、相关制度上墙并认真执行,做到功能区划分明确。
(四)消毒室
1、室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2、地面、四壁全部瓷砖化,顶部防水材料装饰;
3、有医用的高压灭菌设施;
4、有专人专(兼)职负责;
5、人员要熟练掌握各种器械、用具的消毒、灭菌常识;
6、负责诊所内所有用具的有效消毒、灭菌处理,并有消毒登记;
7、有洗涤池及专用的器械、物品清洁柜及无菌柜。
(五)附设药房的药房标准
1、净使用面积不超过6平方米;
2、配备急救、抢救用品和常用药品;
3、有专用的冰箱或冰柜和铝合金或同类材料的药品柜,药品存放隔墙离地、分类上架入柜、摆放整齐,卫生环境好,无杂物;
4、有药剂调剂人员,并严格执行药房的各种工作制度;
5、药房设有通风、防鼠、防火、防潮、防盗等设施;
6、药房内无“三无”药品、过期失效及霉变虫蛀药品;
7、不允许经营、存放毒、麻、精神药品及计划生育用品、药品;
8、必须从正规渠道购进药品及所有医疗卫生用品,并有购销登记及相关票据和证件。
(六)附设输液服务的观察室标准
1、观察床位不得超过5张,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2、配备的观察床制式统一、稳固、安全、适用;
3、观察床的床单元设备配置为:
床1、床垫1、被子1、褥子1、被套2、床单2、枕心2、枕套4、床头柜1、痰孟1、输液架1;
4、配备能够达到室内空气有效消毒效果的固定的紫外线消毒设施,并有消毒登记;
5、室内安装空调、暖气、通风换气设施及免费饮用水供应设施。
三、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士执业证书》的护士。
(三)每增加一项诊疗科目增加1名相关专业的执业医师。
(四)从业人员身体健康,能够独立从事医疗活动。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察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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