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信息公布和个人资料爱惜的衔接以中国行政公布第1案为视角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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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董某的查阅请求,徐汇区房地局作出书面答复:
“因该处衡宇原属外产,已由国家接管,董某不是产权人,故不能提供查阅。
”董某查阅衡宇产权记录历史资料的目的在于获取该衡宇历史上属于自己的证据,只是由于特殊缘故被他人占用,从而为自己的民事诉讼提供充沛证据。
对徐汇区房地局拒绝公布行为不服,董某向徐汇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信息公布义务。
董某提起诉讼的理由是,依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布规定》(以下简称《信息公布规定》,政府信息公动工作应以公布为原那么,不公布为例外;
除法律明文规定能够免去公布的信息,其余政府信息应该按规定公布。
而徐汇区房地局没有法律依据,拒绝公布她要求查询的信息,违背了《信息公布规定》的规定,因为该规章确信了任何人能够请求查阅政府信息的请求公布制度。
[2].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本市岳阳路200弄14号在1947年9月1日至1968年7月16日期间,原告之父董克昌购买产权及后被政府接管的相关档案资料信息”。
8月16日,徐汇区法院公布审理了董铭状告上海市徐汇区房地局信息不公布一案。
在庭审中,两边争议的核心在于“徐汇区房地局关于董某的查阅请求究竟应该适用《信息公布规定》,仍是《上海市房地产记录材料查阅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记录材料查阅规定》)”。
因为《信息公布规定》与《记录材料查阅规定》二者同为政府规章,确立的查阅规那么不尽相同,《信息公布规定》确信的是“公布为原那么,不公布为例外”的查询规那么,而《记录材料查阅规定》确立的是“权利人”查阅规那么。
原告以为,被告拒绝行为理由不合法,“因该处衡宇原属外产,已由国家接管,董铭不是产权人,故不能提供查阅”的理由不属于《信息公布规定》第10条所列举的免予公布的范围,因为只有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5种情形和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布的其他情形”,才能免予公布。
而被告以为,第一,应该适用《记录材料查阅规定》;
第二,若是适用《信息公布规定》,该房产记录材料会因为涉及第三方权益不能对董某公布,因为《信息公布规定》第14条(对涉及第三方信息的处置)规定:
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可能阻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向政府机关许诺同意公布的外,政府机关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
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回答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而被告曾征询过该房产此刻的产权人某公司是不是情愿公布资料,而某公司在3天内没有回答,也确实是说不同意公布。
通过近3小时的法庭审理,徐汇区法院没有当庭作出裁决。
截至本文写作完成之时,一审裁决还在等待当中。
「评析」
各界均以为本案是公民行使知情权的典范[3].关于公众,事件进程是其关注的重点;
关于新闻界,公众爱好点是其关注对象;
关于学者,那么需要透过表象洞察本质。
站在法院立场,作为特殊类型同时有重大阻碍的案件,不管关于法院仍是法官,均是一个超级严峻的考验。
[4]笔者以为,要对该案作出裁决,必需对以下问题作出中意说明。
第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什么?
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是什么?
第二,《记录材料查阅规定》)与《信息公布规定》之间的关系如何?
《信息公布规定》可否适用于徐汇区房地局?
第三,房地产记录材料的性质如何?
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据媒体报导,董某在此之前曾试图查阅,却因为档案信息不对外公布作罢。
在《信息公布规定》于2004年5月1日实施以后,董某以为能够摆脱查阅人必需是权利人的束缚,同时该档案信息并非属于除外事项中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是个人隐私”等事项,而属于“在必然条件下能够对相对人公布的政府信息”,因此自己能够获知该档案信息。
徐汇区房地局收到查阅申请后,适用《记录材料查阅规定》作出拒绝行为,以为只有“房地产记录材料房产所有人和权利人享有查阅的权利”,而董某并非是权利人,因此不能查阅该档案信息。
该拒绝行为有以下含义:
第一,董某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即便在宪法条文没有确信知情权的基础上,依据《信息公布规定》(需要注意的是,不是依据《记录材料查阅规定》),有权请求徐汇区房地局公布信息,这意味着董某在一样的宽泛意义上能够请求行使公权利组织公布其拥有的信息;
这种请求权在行政程序上为行政机关设置了回答义务,不同的回答结果形成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
公布或不公布的行政决定。
若是公布,知足了请求权人的要求,是一个公布的具体行政行为[5];
若是拒绝,确实是一个拒绝行政决定。
关于这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权利人能够寻求不同的救济方式。
这也意味着针对徐汇区房地局作出的不予公布的行政决定,董某能够据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正如两边当事人在同意新闻媒体采访时而言,提起行政诉讼是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法院应该对董某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查,判定是不是属于受案范围,但法院如何作出裁决那么是对董某的实体权利的一种回应。
第二,徐汇区房地局不是以“该档案信息属于不能对外公布的事项”等除外事项上的缘故加以拒绝,而是以董某非权利人不能查阅为由拒绝了公布请求;
第三,该拒绝行为的另一个隐含义义在于徐汇区房地局以为《信息公布规定》并非是对房地产记录材料查询问题进行规制的有效规定。
依照审查规那么,法院应付拒绝行为的主体、程序、事实、理由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审查:
被告以为原告不是“权利人”,不能取得特定房地产的记录材料,故而作出拒绝行为,故而只要在被告在法按期间内提出证据证明原告确实不是权利人,其拒绝行为确实是合法的。
依据《记录材料查阅规定》,董某请求公布时还确实不是“权利人”,其正是希望通过房地产记录材料的查阅来支持自己的确权民事诉讼。
若是完全依据《记录材料查阅规定》,那么法院毫无疑问应作出维持裁决。
案件虽已解决,但本案的研究意义也大大减弱。
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本案应着重对拒绝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回答。
因为董某依据《信息公布规定》提出申请,《信息公布规定》作为一个通过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的标准性文件,其内容不违背上位法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地址政府规章。
于2004年5月1日生效以后,在上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有效,约束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各行政主体的信息发布行为;
上海市徐汇区房地局作为徐汇区的一个组成部门,固然也受《信息公布规定》的约束,即应该按要求履行公布信息义务:
一方面主动发布政府信息;
另一方面应公民请求被动公布政府信息。
[6]公民也能够依照《信息公布规定》第七条(公布请求权)的规定,要求政府机关向其提供政府信息。
而徐汇区房地局依据《记录材料查阅规定》作出拒绝行为,似乎能说明徐汇区房地局拒绝行为存在“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的嫌疑,即应依照“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规那么,在同一名阶上,应适用《信息公布规定》而不是《记录材料查阅规定》作出行政决定。
本案是不是到此就能够作出判定呢?
回答是不是定的。
因为董某是不是有权申请不是问题关键,申请公布信息的性质才是“阿里巴巴神秘山洞的开门要领”。
因为在政府把握的信息中,有的属于个人事项,只能对自己公布,供本人查阅或修改,非权利人不能查阅[7];
有的是公共信息,犹如公共财产的任何人享有和利用的性质,是能够对所有人进行公布的。
在此基础上,信息公布制度也区分为不区分所有人的行政信息公布制度和仅针对具体相对人公布的个人信息查阅制度,二者法律基础和适用规那么存在不同,不能混淆适用。
二、行政信息公布制度和个人资料爱惜制度
作为知情权具体化的行政信息公布制度,其权利主体是不区分所有者的任何人,因为行政信息公布制度的宪政基础不单单是知足表达自由,不单单是表达的需要,而是公民基于人民主权的监督行政和具有多重意义的知情权。
如日本的地址信息公布条例以为,信息公布制度不是关于特定个人的主观权利被侵害之争的制度,而是为了住民或公民进行行政、政治参与的制度。
行政信息只要对参加行政、政治有必要,不管是谁都应能够接触,即便关于各请求人不重要的信息的请求也应该许诺。
与此同时,政府信息公共财产性质的确立,获取权原那么取得认同[8],即关于所有公民来讲,政府信息具有公共财产性质,每一个人都有取得信息的平等权利[9].不仅和文件相关的直接当事人能够申请取得文件,其他任何人都能够申请取得信息,没有申请人资格的限制。
有学者对此评判说:
“行政主体保管的公函书,一方面是公用财产,可是在信息公布制度的背景下,在所有人都能够利用的意义上,似乎也能够称为公共用物。
”[10]
而个人资料爱惜制度是指政府基于治理要求,拥有大量有关公民个人信息,在对这些个人信息进行处置的进程中,可能会对该信息的处置存在必然的错误,基于隐私权的考虑,行政机关需要向这些个人公布信息以便于维持信息的准确性;
与此对应,若是个人信息的权利人需要获取信息利用,能够请求政府将个人信息提供给自己,政府一样不得拒绝。
在个人资料爱惜制度中,也存在着请求公布,同时这些被请求公布的信息似乎也属于行政信息公布制度界定“公共信息”[11],这也是容易将二者混淆的全然缘故。
[12]
二者也存在较大不同,第一,在制度设计的权利基础上,行政信息公布制度是任何人均得要求政府公布其所保有的信息的制度,其权利基础是知情权;
而个人资讯爱惜法是本人得接近政府所保有的个人资讯,并于发觉错误时得要求订正之权利的制度,其背景为隐私权和个人的人身权,以使社会上作为单个个体的个人能够抱有自己不欲为人知的一面,而且进一步自己掌控有关其个人资料的公布与否和资料利用可能造成的后果,“这一信息自决权(数据爱惜)是对国家因现代信息技术而取得的极大的监控的可能性的一种反映。
”[13]第二,就制度论而言,二者爱惜的法益不同,一个为政府应履行关于主权者人民的说明责任,另一为须抑制因个人资讯的地方理致使之权益侵害。
当行政机关所拥有的个人信息所载内容与事实不符时,就会对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害。
要求政府公布人民的有关档案信息,目的就在于让人们了解自己的“历史”,也了解档案所载历史是不是存在疏漏,当显现疏漏时,能够进行修正。
三、房地产记录材料的性质与裁决
有同志会提出疑问,《信息公布规定》并无区分这两种制度,而是将两种制度规定在一个法律文件中[14].这就意味着徐汇区房地局错误适用了拒绝行为的法律规定,应予以撤销,法院应责令其从头作出行政决定。
对此,笔者以为,各国立法实践中,确实也存在将二种制度规定在一路,然后通过行政信息公布制度除外事项中的“隐私权项”将属于个人资料爱惜制度中的个人资料列为不能对所有人公布的内容的方式加以爱惜[15][16].但这并非能成为董某必然能够取得该房地产记录材料的理由。
随着信息化的进展、电子运算机的利用,极大的有助于提高公民生活的便利性。
但与此相反,由于电子运算机处置的扩大和网络化的进展,极易于把必然的信息和其他信息联结和远距离进行即时检索,且看不到信息的处置进程。
随之而来的,在公民中产生了关于自己的信息可能会在预想不到的情形下被搜集和利用、可能会在发觉不到的错误信息下照旧被普遍利用等不平安感,信息处置不妥就会有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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