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标准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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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GB15981
消毒与灭菌效果的评价方法与标准
GB1598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GB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9218
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
HJ/T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
3
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医疗卫生机构
从事与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由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或监管的单位。
医疗污水
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
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医疗废物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具体分类名录依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
具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医疗废物处置资格的区域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4
技术内容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1.1
处理要求
4.1.1.1
医疗卫生机构应将传染病房的污水与其他污水分别收集。
传染病医院(包括设传染病房的综合性医院)应设专用化粪池,进行预消毒处理。
4.1.1.2
医疗卫生机构的各种特殊排水,如含重金属废水、含油废水、洗印废水等应单独收集,分别采取不同的预处理措施后排入医疗污水处理系统。
4.1.1.3
同位素治疗和诊断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必须单独收集处理。
4.1.1.4
医疗污水不得排入GB3838中的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游泳区以及GB3097中的一、二类海域。
4.1.2
排放要求
4.1.2.1
根据水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将水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两类。
必测项目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了保护水环境,在日常监测过程中必须监测的水污染物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污水处理系统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基本控制项目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5项。
选测项目为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机构的污染状况及水环境保护状况对污水排放可以选择监测的控制项目,共计4项。
4.1.2.2
必测项目必须执行。
选测项目由县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情况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
4.1.3
标准分级
根据医疗卫生机构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将必测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四级标准。
一类重金属污染物和选测项目不分级。
4.1.3.1
排入GB3838Ⅲ类水域中除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及游泳区之外的区域,执行一级标准。
4.1.3.2
排入GB3838Ⅳ、Ⅴ类水域或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以及排入未设置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污水排放系统的医疗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1.3.3
排入设置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污水排放系统的医疗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1.3.4
床位小于20床以及不设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污水,应当设消毒处理设施,执行四级标准。
4.1.3.5
传染病爆发期间,应当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应急处置措施要求。
4.1.4
标准值
4.1.4.1
医疗卫生机构水污染物排放,必测项目执行表1和表2的规定。
4.1.4.2
选测项目按表3的规定执行。
表1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单位为毫克每升
序
号
污
染
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
总汞
2
总砷
表2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单位为毫克每升
序号
基本控制项目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四级标准
粪大肠菌群数(MPN/L)
50
100
500
5000
肠道致病菌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
3
肠道病毒
4
结核杆菌
5
化学需氧量(CODCr)
40
60
120
6
生化需氧量(BOD5)
10
20
30
7
悬浮物(SS)a
10(5)
8
动植物油
15
9
挥发酚
10
氨氮b
5(8)
15(20)
25(30)
11
磷酸盐(以P计)
12
余氯c
13
pH
6~9
a
括号内为用于冲洗地面及洗车用水水质指标。
b
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c
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3mg/l~10mg/l。
表3选测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氟化物
氯化物
250
甲醛类
总有机碳(TOC)
4.1.4.3
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按照GB18466执行
4.1.5
取样与监测
4.1.5.1
水质取样在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
其中一类污染物的取样按照HJ/T91执行。
4.1.5.2
检测取样频率为至少每2h一次,取24h混合样,以日均值计。
4.1.5.3
监测分析方法按表4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定的替代方法、等效方法执行。
表4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控制项目
测定方法
测定下限(mg/l)
方法来源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68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7469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7485
粪大肠菌群数
多管发酵法
--
附录A
沙门氏菌
附录B
志贺氏菌
附录C
附录D
7
重铬酸盐法
GB11914
BOD5
稀释与接种法
GB7488
微生物传感器快速测定法
HJ/T86
悬浮物(SS)
重量法
GB11901
红外分光光度法
GB/T16488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7490
总氮(以N计)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11894
13
磷酸盐(以P计)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11893
14
玻璃电极法
GB6920
F-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7484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GB7482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GB7483
16
硝酸银滴定法
GB11896
17
甲醛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13197
18
TOC
非红外吸收法
GB13183
19
余氯
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
GB11897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
GB11898
医疗废物控制标准
4.2.1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将医疗废物随意弃置。
4.2.2
医疗卫生机构应将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分开收集;
医疗废物应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置,生活垃圾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原则进行处理。
4.2.3
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并采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中要求的容器、转运器械进行包装、转运,包装、转运期间应注意防护措施。
4.2.4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置医疗废物的暂存场所。
具有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专门的医疗废物暂存库房,暂存库房必须满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中关于暂存库房的设计要求;
具有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卫生机构及门诊、部、所应设立专门的医疗废物暂存场所,并满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中暂存场所的要求。
4.2.5
医疗废物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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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山东 地方 标准 医疗 污染物 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