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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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四日
修订说明
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546)号文,由我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共同修订的。
本标准是以《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为基础,进行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保留其行之有效的条文,并参考采用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结合我国现有的技术经济水平修订而成。
本标准规定了模数协调的适用范围及其目的意义,以及确定建筑物、构配件、组合件等尺度和位置时应采用的一般原理和规定,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以便下次修订时参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986年9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使建筑制品、建筑构配件和组合件实现工业化大规模生产,使不同材料、不同形式和不同
制造方法的建筑构配件、组合件符合模数并具有较大的通用性和互换性,以加快设计速度,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降低建筑造价,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
1、一般民用与工业建筑物的设计;
2、房屋建筑中采用的各种建筑制品、构配件、组合件的尺寸及设备、贮藏单元和家具等的协调尺寸;
3、编制一般民用与工业建筑物有关标准、规范和标准设计。
第1.0.3条凡属下列情况,可不执行本标准的规定:
1、改建原有不符合模数协调或受外界条件限制而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建筑物;
2、设计有特殊功能要求的或执行本标准在技术、经济方面不合理的建筑物;
3、设计特殊形体的建筑物和建筑物的特殊形体部分。
第1.0.4条房屋建筑的墙体、楼板的厚度和构配件截面的尺寸等、可采用非模数化尺寸。
第1.0.5条在执行中除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模数
第一节基本模数、导出模数和模数数列
第2.1.1条基本模数的数值,应为100mm,其符号为M即1M等于100mm。
整个建筑物和建筑物的一部分以及建筑组合件的模数化尺寸,应是基本模数的倍数。
第2.1.2条导出模数应分为扩大模数和分模数,其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平扩大模数基数为3M、6M、12M、15M、30M、60M,其相应的尺寸分别为300、600、1200、1500、3000、6000mm;
竖向扩大模数的基数为3M与6M,其相应的尺寸为300mm和600mm;
二、分模数基数为1/10M、1/5M、1/2M、其相应的尺寸为10、20、50mm。
第2.1.3条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及其各组成部分间的尺寸统一与协调,应减少尺寸的范围以及使尺寸的叠加
和分割有较大的灵活性,模数数列应按表2.1.3采用。
注:
在砖混结构住宅中,必要时,可采用3400、2600mm作为建筑参数。
基本模
数
扩大模数
分模数
1M
3M
6M
12M
15M
30M
60M
M
100
300
600
1200
1500
3000
6000
10
20
50
200
900
30
400
40
500
1800
60
700
2100
70
800
2400
80
2700
90
1000
1100
3300
110
3600
120
1300
3900
130
1400
4200
140
4500
150
1600
4800
160
模数数列(单位mm)
表2.1.3
1700
5100
170
5400
180
1900
5700
190
2000
6300
220
2200
6600
240
2300
6900
250
7200
260
2500
7500
280
2600
7800
8400
320
2800
9000
340
2900
9600
350
10500
360
3100
10800
380
3200
12000
15000
450
3400
18000
3500
21000
550
24000
27000
650
30000
第二节模数数列的幅度
第2.2.1条水平基本模数应为1M。
1M数列应按100mm进级,其幅度应由1M至20M第2.2.2条竖向基本模数应为1M。
1M数列应按100mm进级,其幅度应由1M至36M第2.2.3条水平扩大模数的幅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3M数列按300mm进级,其幅度应由3M至75M;
二、6M数列按600mm进级,其幅度应由6M至96M;
第2.2.4条竖向扩大模数的幅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3M数列按300mm进级,幅度不限制;
二、6M数列按600mm进级,幅度不限制。
第2.2.5条分模数的幅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1/10M数列按10mm进级,其幅度应由1/10M至2M;
、1/5M数列按20mm进级,其幅度应由1/5M至4M;
三、1/2M数列按50mm进级,其幅度应由1/2M至10M。
第三节模数数列的适用范围
第2.3.1条水平基本模数1M至20M的数列,应主要用于门窗洞口和构配件截面等处。
第2.3.2条竖向基本模数1M至36M的数列,应主要用于建筑物的层高、门窗洞口和构配件截面等处。
第2.3.3条水平扩大模数3M、6M、12M、15M、30M、60M的数列,应主要用于建筑物的开间或柱距、进深或跨度、构配件尺寸和门窗洞口等处。
第2.3.4条竖向扩大模数3M数列,应主要用于建筑物的高度、层高和门窗洞口等处。
第2.3.5条分模数1/10M、1/5M、1/2M的数列,应主用于缝隙、构造节点、构配件截面等处。
分模数不应用于确定模数化网格的距离,但根据设计需要分模数可用于确定模数化网格平移的距离。
第三章模数协调原则
第一节定位系列和模数化网格
第3.1.1条定位系列的确定,应把房屋建筑看作是三向直角坐标空间网格的连续系列。
三向直交面中的一个应是水平的,以此为基准来确定建筑物、组合件、构配件的位置与尺寸及其相互关系。
第3.1.2条模数化空间网格的确定,三向均为模数尺寸的模数化空间网格时,三向直交面中的一个应是水平的。
网格中相邻两个平面间的距离,应等于基本模数或扩大模数。
但空间网格的三向或一向,可采用不同的扩大模数。
(图3.1.2)
注:
在协调斜屋面构配件时,三向直交面中的一个,可不是水平或不垂直于水平的。
第3.1.3条模数化网格的确定,当以模数化空间网格的水平面与垂直面的正投影为模数化网格时,此网格的两向或一向可采用不同的扩大模数,一般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本模数化网格应是模数化网格之间的距离等于基本模数的网格。
二、扩大模数化网格应是模数化网格之间的距离等于扩大模数的网格。
网格的两个方向的每一向可采用不同的扩大模数。
扩大模数化网格的线,一般应与基本模数化网格的线相重合。
第3.1.4条模数化网格中间区的确定,当有分隔构件必须将模数化网格加以间隔时,间隔的区域为中间区,其尺寸可不符合模数。
(图3.4.3.a)
第3.1.5条模数化网格平移的确定,当在同一平面图中,同时采用几种模数化网格时,这些网络可在一向或两向互相平移。
(图3.1.5)
第二节定位平面和模数化高度
第3.2.1条定位轴面的确定,应以模数化空间网格中轴线网格的面为定位轴面,定位轴面应设有水平定位
轴面与竖向定位轴面。
第3.2.2条定位轴线的确定,应以定位轴面在水平面或垂直面的投影线为定位轴线,定位轴线应设有水平定位轴线与竖向定位轴线。
(图3.2.2)
第3.2.3条定位面的确定,应以模数化空间网格中除定位轴面以外的定位平面均为定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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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模数 协调 统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