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案例分析题第五张到第十三章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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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贸案例分析题第五张到第十三章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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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计算方法相比较,该公司由于业务员的业务不精,致使公司损失了10.5美元。
2、例如:
我某公司出口一批商品共1000公吨,出口价格为每公吨2000美元CIFKobe港。
客户现要求改报FOBC5%上海价。
查该商品总重量为1200公吨,总体积1100立方米,海运运费按W/M计收,每运费吨基本运费率为120美元,港口附加费15%,原报价的保险金额按CIF价另加成10%,保险险别为一切险,保险费率为1%,求该商品的FOBC5%上海价。
解:
CFR=CIF×
〔1-(1+投保加成率)×
保险费率〕
=2000×
(1-110%×
l%)=1978(美元)
运费按W计算:
货物总运费=120×
1200×
(1+15%)=165600(美元)
每运费吨运费:
165600/1000=165.60(美元)
FOB=CFR-F=1978-165.6=1812.4(美元)
FOBC5%=1812.4/(1-5%)=1907.8(美元)
3、我某出口公司希望扩大其产品在国外的市场份额,这时,进口国的某中间商主动来函与该出口公司联系:
表示愿为推销产品提供服务,并要求按每笔交易的成交额给予5%的佣金。
不久,该公司经该中间商中介与当地的用户达成CIF5%总金额50000美元的交易,装运期为订约后2个月内从中国港口装运,并签订了销售合同。
合同签订后,该中间商即来电要求我公司立即支付佣金2500美元。
我公司复称:
佣金需待货物装运并收到全部货款后才能支付。
于是,双方发生了争议。
试问:
这起争议发生的原因是什么?
我方公司是否有失误?
应接受什么教训?
4、某欧洲客商对我某出口商品的接受价为每公吨400欧元CIF汉堡,而我公司对该产品内部掌握的价格为FOB中国口岸每公吨人民币1980元。
当时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为每100欧元的买入价728.09元,卖出价730.28元。
我公司备有现货,只要不低于公司内部掌握价即可出售。
现该商品自中国某口岸至汉堡港的运费为每公吨人民币600元,保险费为每公吨人民币100元。
我方能否接受?
为什么?
EUR368/MT
5、计算操作
(1)某公司以每公吨1000美元CIF价格出口商品,已知该笔业务每公吨需要支付国际运输费用100美元,保险费率为0.1%,国内商品采购价格为5000元人民币,其他商品管理费为500元,试计算该笔业务的出口盈亏率和出口换汇率。
出口成本=5000+500=5500
出口净收入(FOB)=CIF-F-I
=CIF-F-110%CIF*I%
=1000-100-1.1*1000*0.001
=898.9
出口人民币净收入=898.9*8.25=7415.9
出口盈亏率=(7415.9-5500)/5500=34.8%
换汇成本=5500/898.9=6.12人民币元/美元。
(2)某出口公司对外报价牛肉罐头2.20美元/听CIF汉堡,按发票金额加成10%投保一切险,保险费率0.3%,客户要求改报CFR价格,请问该报多少?
CFR=CIFX(1-投保加成X保险费率)
=2.2X[1-(1+10%)X0.3%]
=2.193
(3)公司向香港客户报水果罐头200箱,每箱132.6港元CIF香港,客户要求改报CFR香港含5%佣金价。
假定保险费相当于CIF价的2%,在保持原报价格不变的情况下,试求:
①CFRC5%香港价应报多少?
②出口200箱应付给客户多少佣金?
③某公司出口200箱可收回多少外汇?
(4)我国某出口商每千克300美元CFRC2%纽约。
请计算CFR净价和佣金各为多少?
如果对方将佣金增加到3%,我方同意,但出口净收入不能减少,请问CFRC3%应如何报价?
(5)出口商品对外报价为FOB上海每件50美元,含3%折扣,试计算其折实售价是多少?
(6)某外贸公司出口一批商品,国内采购价共10000元人民币,加工费支出1500元人民币,商品流通费是1000元人民币,税金支出100元人民币,该批商品出口销售外汇收入为2000美元(USD1=CNY6)。
试计算:
①该批商品的出口总成本是多少?
②该批商品的出口销售换汇成本是多少?
③该批商品的出口销售盈亏率是多少?
第六章国际贸易结算
1、某省公司一位业务员与国外客户商定,货款的结算使用美元电汇支付。
货物发出后十余天,该公司业务员收到客户电汇付款的银行收据传真件,当即书面指示船公司将货物电放(凭提单正本影印件提货)给提单上的通知人,客户将货提走,货款却未到账。
经查客户在银行办理了电汇付款手续,取得了银行收据,马上传真给卖方,并要求立即电放货物,在拿到卖方给船公司的电放指示附件后,即去银行撤销了这笔电汇付款,造成了该公司8万美元的损失。
2、某年6月6日,某托收行受理了一笔付款条件为D/Patsight的出口托收业务,金额为USD100000,托收行按出口商的要求将全套单据整理后撰打了托收函一同寄给英国一家代收行。
单据寄出5天后委托人声称进口商要求托收将D/Patsight改为D/Aat60daysaftersight,最后委托行按委托人的要求发出了修改指令,此后一直未见代收行发出承兑指令。
当年8月19日委托行收到代收行寄回的单据发现3份正本提单只有两份。
委托人立即通过英国有关机构了解到,货物已经被进口商提走。
此时,委托行据理力争,要求代收行要么退回全部单据,要么承兑付款,但是代收行始终不予理睬。
货款始终没有着落。
1、对托收的商业信用性质的把握。
根据《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的有关规定:
只要委托人向托收行作出了清楚明确的指示,银行对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不负责任,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2、对D/A与D/P之间的法律风险的区分。
承兑交单比付款交单的风险大。
在承兑交单条件下,进口人只要在汇票上承兑后,即可取得货运单据。
3、还存在银行与外商相互串通,造成出口人货款与财务的双重损失。
3、我某公司以CIF价格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合同的签订日期为6月2日。
到6月28日由日本东京银行开来了不可撤消即期L/C,金额为XX万日元,证中规定装船期为7月份,偿付行为美国的花旗银行。
我中国银行收证后于7月2日通知出口公司。
7月10日我方获悉国外进口商因资金问题濒临破产倒闭。
在此情况下,我方因如何处理?
由于两个业务行----开证行(东京银行)、偿付行(花旗银行)都是资信很高的银行,我方可以办理出口手续,将货物出口。
理由:
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因此,我方应在7月份按时发货并认真制作单据,交单议付,由议付银行向东京银行寄单,向花旗银行索偿。
4、日本某银行应当地客户的要求开立了一份不可撤消的自由议付L/C,出口地为上海,证中规定单证相符后,议付行可向日本银行的纽约分行索偿。
上海一家银行议付了该笔单据,并在L/C有效期内将单据交开证行,同时向其纽约分行索汇,顺利收回款项。
第二天开证行提出单据有不符点,要求退款。
议付行经落实,确定不符点成立,但此时从受益人处得知,开证申请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未用提单)将货提走。
议付行可否以此为理由拒绝退款?
不能拒绝退款。
(1)L/C业务是纯单据业务,单证不符不能付款,银行仅处理单据,不问货物真实情况。
(2)尽管开证申请人将货物提走,但开证行并未将单据交给开证人。
所以,议付行应向受益人追索所垫付的货款,退款给开证行。
5、国内A公司与外商签定了一笔进口钢材的合同,货物价值为504万美元,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
A公司依约对外开出信用证后,在信用证装期内,外商发来传真称货物已如期装运。
不久开证行即收到议付行转来的全套单据,提单表明货物于某东欧港口装运,在西欧某港口转运至国内港口。
单据经审核无不符点,开证行对外承兑。
A公司坐等一个多月,货物依然未到,深感蹊跷,遂向伦敦海事局进行查询,反馈回来的消息是:
在所述的装船日未有属名船只在装运港装运钢材。
此时信用证项下单据已经开证行承兑,且据议付行反馈回的信息,该行已买断票据,将融资款支付给了受益人。
开证行被迫在承兑到期日对外付款,A公司损失惨重。
这是一起典型的以伪造单据进行的信用证诈骗。
1.核实提单的真实性,尤其是进口一些大宗商品。
首先无论是在签定合同还是开立信用证时,均要求客户在装船之后一定时间(如24小时)内发送装船通知,列明提单号码、装卸港、装船日期、货名、装运数量等内容,以便通过相应机构查询船踪,确定提单内容的真实性。
一旦查得提单有诈,即可认真审单以合理拒付。
即使单据不存在不符点,也可寻求司法救济。
2.规范好商品检验条款。
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项下付款赎单的特点要求,在合同签定和申请出具信用证时要规范好进口货物的检验条款,如在信用证中要求客户提交独立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
如此可避免货物未装船或装船货物的质量问题。
6、某市中国银行分行收到新加坡某银行电开信用证一份,金额为100万美元,购花岗岩石块,目的港为巴基斯坦卡拉奇,证中有下述条款:
(1)检验证书于货物装运前开立并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该签字必须由开证行检验;
(2)货物只能待开证申请人指定船只并由开证行给通知行加押电通知后装运,而该加押电必须随同正本单据提交议付。
问:
该信用证可不可以接受?
此为“软条款”欺诈信用证,不可以接受。
“软条款”是指可能导致开证行解除不可撤销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条款。
最典型和最多的形式是该信用证所规定的某些单据被开证申请人所控制。
从上述信用证条款中可以看出,由开证申请人验货并出具检验证书及开证申请人指定装船条款,实际上是开证申请人控制了整笔交易,受益人(中国出口公司)处于受制于人的地位,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的付款承诺是毫不确定和很不可靠的。
7、案例分析题
国外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小麦500公吨。
合同规定,2008年1月2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
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
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
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问:
(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
为什么?
(2)作为卖方,应当如何处理此事?
答案要点:
(1)银行有权拒绝议付。
理由如下:
根据《UCP600》的规定,信用证虽是根据买卖合同开出的,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
银行只受原信用证条款约束,而不受买卖双方之间合同的约束。
合同条款改变,信用证条款未改变,银行就只按原信用证条款办事。
买卖双方达成修改信用证的协议并未通知银行并得到银行同意,银行可以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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