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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3)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
但是,因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的缺陷,申请人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情况除外。
对于此种除外情况,申请人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交审查员发出的指明了单一性缺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的复印件。
未提交符合规定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的复印件的,不能按照除外情况处理。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
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申请人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作结案处理。
对于此种除外情况,再次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应当根据该存在单一性缺陷的分案申请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分案。
申请人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交审查员发出的指明了单一性缺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的复印件。
5.1.1(4)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和发明人
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原申请的申请人相同;
不相同的,应当提交有关申请人变更的证明材料。
分案申请的发明人也应当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
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提出分案申请时原申请的申请人相同;
针对分案申请提出再次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该分案申请的申请人。
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如果原申请的申请人需要转让原申请的申请权(或专利权),则应当在原申请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之后再提出分案申请。
如果分案申请的申请人需要转让该分案申请的申请权(或专利权),则应当在分案申请提出的同时或之后,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针对分案申请提出的再次分案申请的发明人应当是该分案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
6.7著录项目变更
6.7.2.2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
(2)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者赠与发生权利转移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转让或者赠与合同。
该合同是由单位订立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公民订立合同的,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
有多个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应当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者赠与的证明材料。
(2)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者赠与发生权利转移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或者赠与合同。
必要时审查员应当核实双方主体资格。
需要核实双方主体资格的情形例如:
有当事人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或赠与有异议的;
当事人办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手续,多次提交的证明文件相互矛盾的;
转让或赠与协议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签字或盖章与案件中记载的签字或盖章不一致的。
第一部分第三章
4.2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
……
就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而言,应当提交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
图形用户界面为动态图案的,申请人应当至少提交一个状态的上述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对其余状态可仅提交关键帧的视图,所提交的视图应当能唯一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的变化趋势。
4.3简要说明
(7)对于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必要时说明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图形用户界面在产品中的区域、人机交互方式以及变化状态等。
(以上为2014年68号局令中对指南进行修改的内容)
4.4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
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是指产品设计要点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
4.4.1产品名称
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名称,应表明图形用户界面的主要用途和其所应用的产品,一般要有“图形用户界面”字样的关键词,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名称要有“动态”字样的关键词。
如:
“带有温控图形用户界面的冰箱”、“手机的天气预报动态图形用户界面”。
不应笼统仅以“图形用户界面”名称作为产品名称,如:
“软件图形用户界面”、“操作图形用户界面”。
4.4.2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
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应当满足本部分第三章第4.2节的规定。
设计要点仅在于图形用户界面的,可以提交图形用户界面所涉及面的一幅正投影产品视图。
视图应能清楚地显示图形用户界面所应用的产品种类,并清楚地显示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及其在产品中的大小、位置和比例关系。
图形用户界面为动态图案的,申请人应当至少提交一个状态的图形用户界面所涉及面的正投影产品视图作为主视图;
其余状态可仅提交图形用户界面关键帧的视图作为变化状态图,所提交的视图应能唯一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完整的变化趋势。
标注变化状态图时,应根据动态变化过程的先后顺序标注。
对于投影设备类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而言,应当提交清楚的投影设备的视图和图形用户界面的视图。
4.4.3简要说明
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应在简要说明中清楚说明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并与产品名称中体现的用途相对应。
必要时可说明图形用户界面在产品中的区域、人机交互方式以及变化状态等。
第二部分第四章
3.2.1.1判断方法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在审查中应当客观分析并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为此,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从这个意义上说,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为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而需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技术任务。
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可能要依据每项发明的具体情况而定。
作为一个原则,发明的任何技术效果都可以作为重新确定技术问题的基础,只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从该申请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内容能够得知该技术效果即可。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为此,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对于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技术特征,应整体上考虑所述技术特征和它们之间的关系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达到的技术效果。
6.4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审查
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是针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而言的,因此,对发明创造性的评价应当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进行。
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例如,使发明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技术特征,或者体现发明克服技术偏见的技术特征,应当写入权利要求中;
否则,即使说明书中有记载,评价发明的创造性时也不予考虑。
此外,创造性的判断,应当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整体进行评价,即评价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而不是评价某一技术特征是否具备创造性。
但是,权利要求中对技术问题的解决没有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对评价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不产生影响。
例如,一项涉及照相机的发明,该发明的实质在于照相机快门的改进,其技术问题的解决取决于快门结构或者曝光时间控制,即使申请人将照相机其他固有部件如镜头、取景器等部件写入权利要求中,这些技术特征也与照相机快门改进的技术问题无关,因此,它们属于对改进照相机快门这一技术问题的解决没有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第二部分第八章
4.2阅读申请文件并理解发明
审查员在开始实质审查后,首先要仔细阅读申请文件,力求准确地理解发明。
重点在于了解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理解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并且明确该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特别是其中区别于背景技术的特征,还应了解该技术方案所能带来的技术效果。
审查员在阅读和理解发明时,可以作必要的记录,便于进一步审查。
审查员在开始实质审查后,首先要仔细阅读申请文件,并充分了解背景技术整体状况,力求准确地理解发明。
重点在于了解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理解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和该技术方案所能带来的技术效果,并且明确该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特别是其中区别于背景技术的特征,进而明确发明相对于背景技术所作出的改进还应了解该技术方案所能带来的技术效果。
4.10.2.2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
根据申请的具体情况和检索结果,通知书正文可以按照如下几种方式撰写。
(4)申请由于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而不可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审查员在通知书正文中,必须对每项权利要求的新颖性或者创造性提出反对意见,首先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评述,然后对从属权利要求一一评述。
但是,在权利要求较多或者反对意见的理由相同的情况下,也可以将从属权利要求分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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