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操作规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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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操作规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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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质量体系文件管理程序
编号:
GSP-2017-25.共5页
起草人:
审核人:
批准人:
起草日期:
批准日期:
执行日期:
变更记录:
无
版本号:
第一版
1、目的:
对质量活动进行预防、控制和改进,确保企业所经营药品安全有效和质量管理体系正常有效地运行,规范质量管理文件的起草、审核、批准、执行、存档等操作程序。
2、依据: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适用范围:
适用于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制度、操作程序等文件。
4、责任:
质量管理人员对本程序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文件的起草:
5.1.1文件应由主要使用人员依据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填写《文件编制申请及批准表》,提出起草申请,报质量管理人员。
5.1.2质量管理人员接到《文件编制申请及批准表》后,应对文件的题目进行审核,并确定文件编号,然后指定有关人员起草。
5.1.3文件一般应由主要使用人员起草,如有特殊情况可指定熟悉法律法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和企业实际情况的人员起草。
5.1.4文件应有统一的格式:
文件名称、编号、起草人、起草日期、审核人、批准日期、批准人、执行日期、变更记录、版本号、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责任和内容。
5.1.5岗位职责还应有质量责任、主要考核指标。
5.1.6文件编号规则:
5.1.7文件起草时应依据文件的合法性、实用性、合理性、指令性、可操作性、可检查考核性等六个方面进行制定。
5.2文件的审核和批准:
5.2.1质量管理人员对已经起草的文件进行审核。
5.2.2审核的要点:
5.2.3文件审核结束后,交企业负责人批准签发,并确定执行日期。
5.2.4文件签发后,质量管理人员应组织相关岗位人员学习,并于文件制定的日期统一执行,质量管理人员负责指导和监督。
5.3文件的印制、发放:
5.3.1正式批准执行的文件应由质量管理人员计数。
5.3.2质量管理人员计数后,应将文件统一印制并进行发放。
5.3.3质量管理人员发放文件时,应做好文件发放记录。
5.4文件的复审:
5.4.1复审条件:
5.4.2文件的复审由质量管理人员组织进行,参加复审人员应包括执行人员。
5.4.3质量管理人员依据复审结果,做出对文件处置的决定。
5.4.4质量管理员应将文件复审结果记录于文件档案中。
5.5文件的撤销:
5.5.1已废除及过时的文件或发现内容有问题的文件属撤销文件的范围。
发现文件有错误时也应立即撤销。
5.5.2当企业所处内、外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旧质量体系文件已不能适用时,应相应制定一系列新的文件。
新文件办法颁发执行之时,旧文件应同时撤销、收回。
5.6文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5.6.1文件的监督检查:
质量文件的监督检查由质量管理人员和各岗位人员参加。
各岗位对制度和程序在本岗位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自查:
质量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制度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依据检查中发现的不足及时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结合相关考核制度进行处罚。
检查各项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以保证经营药品的可追溯性。
5.7文件的修订:
5.7.1质量文件应定期检查、不断修订,一般每隔两年对现行文件进行复检检查,做出准确或修订评价,但当企业所处内、外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的组织结构、经营结构、方针目标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对文件进行相应的修订,以确保其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5.7.2文件的修订一般由文件的使用者或管理者提出,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程序的修订,应由质量管理人员提出申请并制定修订的计划和方案,上交企业负责人评价修订的可行性并审批。
文件的修订过程可视为新文件的起草,修订的文件一经批准执行,其印制、发放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5.7.3文件的修订必须做好记录,以便追踪检查。
5.8文件系统的管理及归档:
质量管理人员负责质量体系性文件的管理。
5.8.1编制质量体系文件明细表及文件目录。
5.8.2提出指导性文件,使质量体系文件达到规范化的要求。
5.8.3确定文件的分发范围和数量,并规定其必要的保密范围和保密责任。
5.8.4各项法规性文件应由质量管理人员统计数量统一印制、发放,并由签收人签名。
各岗位对发放的文件一律不得涂改、复印。
5.8.5质量管理人员对质量体系文件具有最终解释权。
药品采购操作规程
GSP-2017-26.共4页
建立药品采购操作规程,确保从合法的企业购进合法和质量可靠的药品。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购进过程的管理
4、职责:
采购员对本规程的实施负责。
5.1药品采购的前置工作
5.1.1采购活动应符合以下要求:
A、所购进的药品是否符合供货单位的生产或经营范围之内;
?
B、所购进的药品是否在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之内;
C、所购进的药品是否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停止或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采购中涉及的首营企业、首营品种,采购人员应当填写相关申请表格,经过质量负责人的审核批准。
必要时应当组织实地考察,对供货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
5.1.2首营企业审核
采购药品时,与本药店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者经营企业。
注:
以上资料应加盖首营企业公章原印章,确认真实、有效。
5.1.3首营品种审核:
5.1.4供应商销售人员审核
5.1.5签订质量保证协议,并交质量负责人归档保存。
质量保证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5.1.6审核合格后,列入《合格供货单位目录》。
审核不合格的不准购进药品。
5.2采购记录
5.2.1采购员根据市场销售和需求预测结合库存情况,以药品质量作为重要依据,在《合格供应商目录》中选择供货单位,并拟定采购计划,经企业负责人审核后生成采购订单;
5.2.2采购订单,应提供给财务部作为付款依据。
提供给收货人员和验
收人员作为收货及验收入库的依据。
5.2.3采购订单作为采购记录(电子记录),应记载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厂商、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货日期等内容,采购中药饮片的还应标明产地。
采购记录至少保存5年。
5.3票据
5.3.1购进药品,应附随货同行单(票),随货同行单(票)应包括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供货单位药品出库专用章原印章。
如无单据或单据不符规定,应督促供应商尽快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单据,以免耽误验收入库。
5.3.2采购药品时,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
发票应当列明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
不能全部列明的,应当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供货单位发票专用章原印章、注明税票号码。
凡未能提供发票的,不准购进。
5.3.3发票上的购、销单位名称及金额、品名应当与付款流向及金额、品名一致,并与财务账目内容相对应。
5.3.4发票按有关规定保存。
5.4采购特殊管理药品应从有特殊管理药品生产或经营资质的公司进货,不得现金交易。
5.5购进冷藏药品时,与供应商签订质量保证协议,要明确运输方式、保温包装、温度保证及运输责任等事宜。
发货前,与供货单位沟通,保证采取正确有效的保温措施,明确到货时间。
及时向药品储存人员、质量负责人传递到货信息并跟踪到货情况。
5.6除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紧急救治等特殊情况外,一般情况下不准采用直调方式购销药品。
如确需直调的,应按《药品直调管理制度》进行并建立专门的采购记录。
5.7每年按《进货质量评审规程》对药品采购的整体情况进行综合质量评审,建立药品质量评审和供货单位质量档案,并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对审核合格的,列入《合格供货单位目录》。
审核不合格的不准再购进药品。
药品验收操作规程
GSP-2017-27.共3页
建立药品验收工作程序,规范药品验收工作,确保验收药品符合法定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2、依据:
3、适用范围:
适用于购进药品的验收工作。
4、职责:
药品质量验收员对本程序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验收员收货:
5.1.1验收员依据药品购进人员所做的“药品购进记录”和供货单位“随货同行单”对照实物进行核对后收货,并在“药品购进记录”和供货单位收货单上签章。
5.2药品验收:
5.2.1验收的内容:
药品质量验收包括药品外观性状的检查和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标识的检查。
5.2.2验收的标准:
5.2.3冷藏冷冻药品到货时,应当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运输时间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
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拒收。
5.2.4药品包装、标识主要检查内容
5.2.5验收记录:
中药材验收记录应当包括品名、产地、供货单位、到货数量、验收合格数量等内容。
中药饮片验收记录应当包括品名、规格、批号、产地、生产日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到货数量、验收合格数量等内容,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当记录批准文号。
验收不合格的还应当注明不合格事项及处置措施。
5.2.6验收药品应当按照药品批号查验同批号的检验报告书。
供货单位为批发企业的,检验报告书应当加盖其质量管理专用章原印章。
检验报告书的传递和保存可以采用电子数据形式,但应当保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5.3验收合格的药品应及时上架,实施电子监管的药品,按规定进行药品电子监管码扫码,并及时将数据上传至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系统平台。
药品销售操作规程
GSP-2017-28.共2页
建立药品销售工作规程,规范药品销售操作过程,确保药品销售符合法定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适用于购进药品的销售工作。
4、责任者:
药品销售人员对本程序的实施负责。
5.1营业人员应当佩戴有照片、姓名、岗位等内容的工作牌,是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的,工作牌还应当标明执业资格或药学技术职称。
在岗执业的执业药师应当挂牌明示。
5.2非处方药销售:
依据顾客要求,正确销售相关药品,若为近效期药品,应提醒其有效期限。
5.3处方药销售
5.3.1销售处方药时,应由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或盖章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全名或盖章。
5.3.2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生开具的处方,方可调配,并填写《处方药销售记录》,不得以馈赠形式销售。
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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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 经营 质量管理 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