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主要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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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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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主要条款
篇一: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审查要点提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审查要点提示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张帆律师
为促进行业交流,方便大家在审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快速找出风险点,增强中国企业开展国际贸易过程中的风险识别意识,笔者参考本人修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实务经验,特撰写本提示以抛砖引玉,欢迎大家补充修正。
1.【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
《20XX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RulesfortheInterpretationofTradeTerms20XX,Iccpublicationno.715,Incoterms20XX);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IccuniformcustomsandpracticeforDocumentarycredits,ucp600);
《跟单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Rulesforcollectionsno.522,uRc522);《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TheuniformRulesforDemandguarantees,Iccpublicationno.758.20XXedition,uRDg758);
《国际备用证惯例》(Internationalstandbypractice1998,Isp98);
《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nternationalstandardbankingpracticefortheexaminationofDocumentsunderDocumentarycredits,Isbp);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conventionontheLawApp1icabletocontractsfor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XX]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随意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通知》(法[20XX]10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7号)
2.【合同审查准备工作】
因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通常涉及的标的金额大,交易周期长,合同条款复杂,故律师在审查该类合同时,合同审查准备工作不可或缺。
2.1.【背景资料查找】
交易本身的外围尽调:
对包括但不限于对方信用、开证行和议付行信用、标的性质(是否容易受潮、受腐蚀、与其他货物相互消耗,是否容易保存等)、运输航线等有一个初步了解和判断。
2.2.【具体业务沟通】
与业务人员沟通:
通过与业务人员沟通,力争把握本次买卖交易的整体流程,以便于理解合同中的商业条款。
2.3.【法律法规、案例检索】
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进一步了解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
3.【主要条款风险提示】
本部分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条款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点进行总结与提示。
3.1.【主体资格条款】
审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律师应首先对对方是否有权签署合同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对方的主体性质(如unincorporatedJointVenture是否有资格作为独立责任主体签署合同等)、对方派出的代表是否已获得相应授权进行审查与提示。
3.2.【质量、数量条款】
针对买方:
应尽量明确标的货物具体质量和数量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货物的原产地、规格、含量、货物需达到的质量标准、买方能接受的误差范围,是
否对标的货物进行封样等。
特别需注意的是,往往我国企业在与国际大型供应商交易时,对方会强势地使用其格式合同,这种所谓的格式合同中通常会含有“货物质量以卖方提供为准,买方需无条件接受”之类的霸王条款,遇到该类显示公平的条例,律师应建议企业依据国际供需市场需求据理力争,在能促成交易的情况下规避此类风险。
针对卖方:
重点要注意审查对方提出的质量标准,看清是适用中国标准还是欧洲标准等其他标准,应提示客户注意其产品能否达到相关标准。
3.3.【价格条款】
审查价格条款时,应注意使用的是固定价格还是可调价格,若使用的是可调价格,则应进一步明确可调价格的范围,同时提示客户是否接受。
3.4.【支付方式条款(信用证支付为例)】
国际货物买卖多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律师在审查该类条款时应注意:
根据买卖双方的市场地位判断使用信用证的种类,例如是使用远期信用、即期信用证亦或假远期信用证,因为不同种类的信用证对于双方来说使用成本不同。
针对买方:
应根据合同的要求在信用证中对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质检证书等提出明确而具体的要求,防止卖方针对漏洞提交不符合合同而符合信用证的单据得到货款;近洋运输时,由于卖方寄出的单据可能在标的货物已到港后方能到达,若买方坚持提单到达后才提货则会产生滞期费等额外成本,若向银行申请提货担保,则银行通常要求买方承诺无论是否存在不符点的情况,买方均需接受,律师应综合考虑交易对手资信状况、滞期费率等因素,引导客户作出最优选择。
针对卖方:
应在收到买方开出的信用证后方能发货,最好能约定买方开出信用证的具体时间;注意审查信用证中是否存在陷阱条款,对客户做好事前风险提示。
3.5.【国际贸易术语适用条款(Fob、cFR、cIF为例)】
买方应尽可能使用Fob:
减少卖方与船方勾结从而共同欺诈的可能,报价低、易比较。
卖方应尽可能采用cFR或cIF:
便于安排装运,可适当提高报价,便于在买
方不付款的时候处理货物。
3.6.【验收条款】
审查验收条款时,应注意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是以装货港还是卸货港的货物质量情况作为标准,出具验收依据的机构双方是否认可,买卖双方各自检验结果不一致时应以何种标准作为验收结果以及检验结果不一致时是否委托第三方重新检验。
律师还应协助买卖双方提前协商好检验费用的负担问题。
3.7.【知识产权条款】
买卖双方可根据需要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增加知识产权条款,该条款主要用于保护双方间交易信息不被非法使用或泄露、保护标的产品的知识产权(特别是技术类标的产品)的知识产权不被侵犯。
实践中,我国企业在与国际大型供应商或采购商交易时,对方会在格式合同中约定“除非中国企业特别书面说明,否则中国企业向对方披露的任何信息均不构成保密信息”,针对该类条款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应特别慎重。
3.8.【合同变更条款】
买卖双方对合同的变更建议以双方书面达成一致为准。
3.9.【违约责任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涉及到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因货物质量、数量导致的违约责任;因包装不善导致货物变质、短少或灭失的违约责任;卖方选择承运人时,因选择的承运人缺乏相关资质、错误操作导致标的货物变质、短少或灭失的违约责任;在买方需自行购买保险时,因卖方未及时通知导致买方未能按时购买保险造成买方损失的违约责任;卖方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买方未及时开出信用证的违约责任;买方未及时收货的违约责任。
3.10.【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大多数情况下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国际仲裁。
买卖双方均希望能选择适用本国法律及本国仲裁机构,折中方式为律师可建议双方选择第三国家或地区的仲裁机构并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
3.11.【所有权及风险转移条款】
国际贸易术语为买卖双方设定了若干特定义务,包括买卖双方风险转移的节点,但需注意的是,贸易术语并未对货物所有权和其他产权的转移作出规定,故对于卖方来说,建议在收到全款之前保留货物所有权。
3.12.【联系方式条款】
建议买卖双方约定具体的联系方式。
此后交易过程中双方的所有业务往来文件应通过指定联系人员传递,以便保留交易证据。
指定联系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对方发出变更通知。
3.13.【合同生效条款】
一般情况下合同在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3.14.【其他】
上述提示仅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常见条款风险而作出,因具体买卖合同内容千差万别,每笔交易的风险点还需依据实务操作而进一步判断。
篇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中应注意的问题范本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
(1)合同的标的物与品质条款
合同标的物条款,又称品名条款。
内容主要规定双方当事人同意买卖商品的名称。
合同标的物条款没有统一格式,既可以在合同序言中表达,也可以单独列出品名条款。
由于合同对标的物名称的描述往往涉及商品的品种、型号、等级,因此,合同标的物的品名应依具体情况予以明确。
在实践中,为了方便起见,往往把品名条款与品质规格条款合并为一个条款,对标的物作概括性描述。
订立标的物条款,应当以商品名称能够表示交易商品为基本原则。
内容要求明确、具体,文字要反映标的物的特征。
品质、规格条款,也即质量条款,是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它是当事人提出索赔的依据,如果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拒收并可提出索赔。
如果合同中质量条款不明确或不清楚,或没有质量条款,即失去索赔的依据。
双方当事人关于货物品质、规格问题发生争议是比较常见的,为了减少日后发生争执,在拟定质量条款时,首先应尽可能地把买卖标的物的名称和质量要求规定详细清楚。
货物的品质规格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
在国际贸易中,商品的品质规格首先应当符合合同的要求,对于某些由国家制定了品质标准的商品,如某些药物、食品的进出口,其品质还必须符合有关国家的规定。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不同种类的商品有不同的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一般有以下几种方法:
①凭样品确定商品的品质。
这种方法是指卖方或买方先交若干个能够代表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议定质量和价格,然后由卖方批量交货。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凡是凭样品确定商品品质的买卖,都称为“凭样品交易”。
凭样品交易中的样品既可以是卖方提供的,也可以是买方提供的。
如果是凭买方样品交易,卖方一般都要求按“对等样品”成交。
所谓“对等样品”是指卖方复制的买方提供的样品。
对卖方来说,“来样成交”往往有利于提高卖方产品的适应性和竞争性。
但为了安全起见,卖方往往都要复制买方提供的样品并交买方确认,然后按样品生产。
这样可以避免在交货时因双方对样品品质理解的差异而引发合同纠纷。
凡是凭样品交易,不论合同中是否注明,卖方以后所交货物的正品的质量都必须与样品相同,包括规格、成分、质地、花样、形状以及其他特征,否则即构成卖方违反合同。
对此,买方可拒绝受领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由于凭样品买卖多属品质难以规范化、标准化的货物,要求交货品质与样品完全相符,有时是难以做到的,因此,卖方往往在合同中规定“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符”。
②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确定商品的品质。
在国际贸易中,许多大宗商品的买卖,因商品品种和规格的多样性,难以凭样品确定商品的品质。
对这类大宗商品,国际贸易中一般是按一定的规格、等级、标准来确定商品的品质。
这种凭规格、等级、标准确定商品品质的交易方法,通常分别称为凭规格买卖、凭等级买卖和凭标准买卖。
商品规格是指用来反映商品品质的一些主要指标,如成份、纯度、含量、性能、强度、拉力、重量、长
短、大小、尺寸、粗细等。
例如,美国二级黄豆的规格是:
重量54磅,水分14%,坏粒3%,开裂粒20%,杂质2%,棕色、黑色燉双色者2%。
商品的等级是指根据生产及长期贸易实践及不同的规格,对同类商品所作的级别分类。
例如,我国出口的钨砂可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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