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ES验船师职业安全与健康指南文档格式.docx
- 文档编号:15970774
- 上传时间:2022-11-17
- 格式:DOCX
- 页数:89
- 大小:57.19KB
WIES验船师职业安全与健康指南文档格式.docx
《WIES验船师职业安全与健康指南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WIES验船师职业安全与健康指南文档格式.docx(8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依据发布的37最终稿
修订劳动防护用品标准与相关文件协调一致
将37(.1)修订的内容纳入
根据136(2014)高处作业指南修改
编写
审核
会签
批准
批准日期
崔玉伟
周子强
王晨
2015.3.30
第一章通用指南3
第二章专项指南12
第1节封闭处所检验12
第2节狭窄空间检验27
第3节易坠落场所检验31
第4节易落水场所检验38
第5节易触电场所检验43
第6节存在压力意外释放风险场所检验48
第7节存在易燃易爆物质场所检验52
第8节存在有毒有害物质场所检验57
第9节存在移动物撞击及坠物风险场所检验61
第10节存在结构坍塌风险场所检验65
第11节存在运转设备场所检验68
第12节存在高低温物质或设施场所检验74
第13节存在辐射场所检验78
第一章通用指南
1.目的与应用
2.定义
3.引用文件
4.适用范围
5.对验船师的一般要求
6.对受检方的要求或建议
7.检验安全准备
1.1.本指南规定了本社验船师进行检验时,为保障验船师人身安全和健康,受检方、验船师所需符合的最低要求。
1.2.本指南适用于在营运船舶、营运的海上设施、造船厂及修船厂、产品制造厂及供方的工作场所从事的检验、审核活动。
1.3.本指南作为验船师检验安全的通用要求使用,验船师检验时应对受检场所的风险充分评估,并按照相关风险的检验安全指南的附加要求开展检验。
2.1.验船师:
本指南中所提到的验船师系指受雇于并代表中国船级社从事检验或审核的人员。
2.2.受检场所:
系指按照申请人提交的检验或审核的合同或申请书,验船师实施检验或审核所处的场所,如造船厂、船舶、海上设施及产品厂等的相关场所。
2.3.受检方:
系指对受检场所的安全生产负全部责任的单位,如造船厂、船舶、海上设施及产品厂等。
2.4.交叉作业:
系指验船师在受检场所实施检验或审核时,在临近受检场所的通道的上方及附近、受检场所上方、内部或附近仍在进行的任何施工、设备操作、探伤等作业,包括立体交叉作业和平面交叉作业。
2.5.封闭处所
封闭处所是指具有下列任一特征的处所:
-有限的出入开口;
-自然通风条件不畅;
-不适于人员在处所内持续作业。
该类处所包括但不限于:
锅炉、压力容器、货物处所(干货舱或液货舱)、货物处所通道、压载舱、双层底、双壳处所、燃油舱、滑油舱、生活污水舱、泵舱、压缩机室、隔离空舱、留空处所、箱形龙骨、屏壁间处所(如液化气船)、发动机曲轴箱、洞穴和凹坑。
下列标准及技术资料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指南中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指南的条文。
所有标准及技术资料均可能会被修订,使用本指南时应尽可能使用下列标准及技术资料的最新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72封闭处所的作业安全
-8958-2006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
12358
《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
-12301
船舱内非危险货物产生有害气体的检测方法
-12942-91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4053.3《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5027《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
-10055-1996《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
-4204船用脚手架安全技术要求
-3785-1997船厂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序号
检验
检验活动或场所
(1)
船舶、海上设施建造检验
所有检验活动和场所,包括巡检。
(2)
船舶、海上设施营运检验
所有检验活动和场所
(3)
船舶、海上设施审核
所有审核活动和场所
(4)
产品检验
5.一般要求
5.1.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主管机关的相关规定,同时应遵守检验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5.2.如受检方的安全防护要求高于本社要求时,验船师应予以遵守;
5.3.验船师在执行检验时,应注意对工作环境中的危险因素进行观察,应按照相关安全指南的要求关注检验现场的环境条件(如观察确定照明和通风条件、通道和脚手架的牢固和方便等)是否满足防护安全和健康要求,并对自身的人身安全采取保护措施。
如果申请方提供的检验环境和条件不足以保障安全时,应向申请方提出整改要求,如受检方拒不配合或难以达到正常的安全防护要求时,验船师可拒绝继续检验;
5.4.验船师在听到任何报警、或感受任何身体不适时,应立即从最近的安全出口撤离;
5.5.验船师应遵守船舶、厂家的规章制度,禁止在检验场所吸烟;
5.6.验船师禁止酒后进行检验;
5.7.任何情况下不应倒退行走;
5.8.任何检验工作应避免单独一个人进行,而应会同受检方有关人员一起工作。
验船师应注意不应在现场操作任何设备,应由受检方有资格人员操作相关设备;
5.9.验船师不应参与受检方的救助队。
5.10.在外轮上进行检验或在境外执行检验任务时,验船师应要求高级船员或人员陪同检验,应确保与陪同人员的语言沟通顺畅,避免语言障碍造成错误领会进而产生风险,难以沟通时可向上级单位请示协助,对方使用非中文或英文时一般应请翻译人员协助;
5.11.验船师如了解到受检方发生的安全事故或险兆事故时,应注意在现场检验中予以防范,必要时可向业务主管部门反馈。
6.1.受检方对确保处所的安全进入负全部责任,验船师如果不能确定处所是否安全时有权拒绝进入不安全和/或未知的处所,直至所有安全要求都得到满足。
6.2.受检场所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相关人员应熟悉安全操作规程,以保证操作人员、检验人员的基本安全。
6.3.应指派熟悉受检场所的责任人员全程陪同验船师;
6.4.对于独立承担设备操作的人员,必须经过操作规程、安全规程等培训并合格,设备的检查、维护和操作应符合规定,人员培训和设备的检查、维护应保存记录。
6.5.适用时,室内工作区域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存在对身体有害的烟气、蒸汽、其他气体或灰尘的地方,如果空气的自然循环不能带走,必须装设通风机、风扇或其他有足够通风能力的设备。
6.6.受检场所作业区的布置应保证人员有足够的安全活动空间,应设置有安全通道,确保生产人员、检验人员等在遇有危险情况时能够及时有效的安全防护和撤离,搭建脚手架时应经过充分确认安全后在通道出入口悬挂告示牌,容易坠落的通道应设有有效的护栏或安全防护网。
6.7.在夜间或处所内进行检验时,应提供充分的照明,确保检验目标和通道可以充分检查,确保安全作业。
6.8.受检场所的相关隔离要求:
1)应确保可能造成坠物或移动物的机械设备及或移动物体予以隔离或有效管控。
2)相关隔离设备附近应设置告示牌。
3)除非事先商定,可能造成危险或损害的焊接、喷漆、打磨、喷砂、喷雾、射线探伤或使用化学物质探伤等交叉施工应充分隔离。
4)确保受检处所内的电气设备适用且处于可接受状态;
6.9.当检验需进入动火作业、封闭处所作业等危险性较高、且存在特别风险的作业场所时,应确保现场的作业许可/安全确认证明文件的有效性,确保已经严格履行审批/安全确认手续,作业许可文件包含危害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等内容(如适用时)。
6.10.试验用的各种仪器、仪表、监测记录装置等,应选用合理,灵敏可靠,易于识别。
检测仪器仪表的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并保持有效。
7.1.工作安排
序号
内容
1
应指派经过安全教育合格的人员进行相关工作。
2
进入受检场所前,验船师明确检验范围或场所、现场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了解受检方安全管理状况、安全管理要求、重要风险与控制、特定的安全提示等
3
进入受检场所前,验船师根据受检场所可能的风险做好防护准备,进一步熟悉相关注意事项,必要时,向受检方进行安全交底。
4
验船师应考虑到极限高温、低温的因素,在极端温度下工作时,应调整工作时间以避开一天中的最极端温度。
在极端温度环境下工作时决不能冒险,应特别小心,工作速度和休息安排应根据温度而作调整。
7.2.人员要求
现场工作人员应身体健康、精神状态良好
鉴于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恐高症等疾病的人员在发病时从事体力消耗较大和/或攀高等工作会有潜在的风险,执行此类检验工作时,验船师可以向单位提供体检信息,也可不提交,但此种情况在独立性声明补充
其身体状况适应岗位工作,以便检验单位对检验工作做出合理安排。
新上岗的检验人员以及转岗现场验船师的人员应在首次进入受检场所进行工作(包括实习)前进行职业安全与健康要求的培训。
总部人事处每三年统一组织对全系统验船师和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安全与健康要求的培训(包括知识更新)。
检验单位应结合活动监控对现场检验人员执行职业安全与健康要求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7.3.劳动保护资源要求
7.3.1.验船师应根据《验船师劳动保护用品及检验设备配备规定》(701-2)携带相应劳动保护设备。
7.3.2.设备配备的注意事项
1)在夜间或光线暗淡区域工作时必须要有良好照明,如属无条件接配有线照明源时,应事先确认所有手电有足够的电源,且手电应为防爆式;
(可背在身上的强光手电筒。
需在气体危险区域工作的验船师应配备经认可的可在可燃气体环境中使用的闪光式手电筒);
2)进入尘埃较大的封闭施工现场进行检验时,应注意配带防尘面具和护目镜。
3)进入焊接施工现场检验时,应注意带好防电弧光眼镜,并注意避免电弧光直接射眼。
必要及可能时可要求焊工暂停作业;
4)验船师在可能产生高噪音的场所进行检验时应始终携带防护耳塞,并在现场认为必要时予以佩带;
7.4.安全条件确认
事项
工作内容
基本条件确认
1)检验之前,验船师应与受检方进行沟通:
a)了解检验场所的性质、特点及其安全规定和防护措施,以确定检验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源并评估风险;
b)了解相关的生产计划,旨在掌握检验现场的交叉作业情况;
c)了解受检方的安全特殊要求;
2)进入、离开受检场所的相关安排被认为安全。
3)确认通道、通风、照明等安排处于可接受状态;
4)确认相关检验安全指南中的特殊要求已安排并处于可接受状态;
5)确认检验项目已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方可进入检验现场。
6)确认受检方安排责任人员陪同验船师检验。
评估相关风险的隔离
1)确认可能造成坠物或移动物的机械设备及或移动物体应予以隔离或有效管控。
4)确认受检处所内的电气设备适用且处于可接受状态;
评估照明布置
受检场所的照明应充分,以确保安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WIES 师职 安全 健康 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