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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因此,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只能有一个
3.代收行将一张跟单汇票提示承兑或付款时,必须保证所附单据的真实性和单据内提及的货物的确存在。
4.委托人未予以偿债时,担保人有权处置委托人的押金、抵押品和担保品,而委托人债务的清偿额也以此为限。
5.出票地必须是真实签发汇票的地点。
6.信用证最好由通知行传递至受益人,因为通知行负有审核信用证真伪的责任。
7.英国票据法明确规定,如果出票人在汇票上写明“禁止转让”字样,汇票就不可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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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打包放款金额是信用证金额的80,贷款期限6个月,最长不超过信用证有效期后21天
9.如信用证的有关各方都同意接受修改书中的一部分,此接受是有效的。
10.提示行应对任何签字的真实性负责。
11.议付信用证项下,受益人索款必须开具信用证项下的汇票,银行审单相符后即向出口商议付,向开证行寄单索偿,并对受益人有追索权。
12.循环信用证可省去开证申请人多次开证的麻烦和费用支出,因此适用分批的均匀交货的合同。
13.汇付方式是一种对买方或者卖方有较大风险的支付方式。
14.如果某人不是出票人,付款人,或收款人,而仅在票面上签上他的名字,则他对持票人不付任何责任。
15.第一受益人可保留是否通知修改的权利。
16.为了避免货物中途转船延误时间、增加费用开支和造成货损货差,在按FOB条件进口时,最好争取在合同中订上“不准转船”的条款。
17.议付与出口押汇都是银行对出口商垫款或融资的授信行为。
18.与信用证业务相比,托收方式对买方更为有利。
19.在一份不可撤销承兑信用证下,假如信用证指定的银行承兑了受益人的汇票,但到期却未付款,则开证行仍须对此汇票负责。
20.在信用证方式下,如出口人(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表面不符,但提供的货物与合同规定相符,经出口公司经理签署不符点递交保函后,开证银行仍须对出口公司付款。
21.某公司将一份可转让信用证转让给其国内供货商,该供货商交来的保险单上的金额应该高于原证关于保险金额的规定。
22.根据英国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可以拒绝接受附有限制条件的背书。
23.在第二受益人交单议付之后,如果第一受益人未能在接到转让行的通知后及时去转让行换单,此转让信用证即失效了,因为转让行是不可以径直将第二受益人的单据寄往原证的开证行索偿的,它必须始终对第一受益人负责。
24.各种票据行为中,最重要的是付款。
25.要式性指票据的格式、票据行为都必须符合法定的要件,才能发生票据效力。
26.顺汇法的特点是资金流向和结算工具的流向一致,即由收款人主动开出汇票交由银行收款。
27.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保兑行负第二性付款责任。
28.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凡信用证上未注明可否转让字样,即可视为可转让信用证。
29.议付行就是付款行。
30.保函的索偿条款中,一般规定凭受益人自己签发的说明委托人已违约的声明索偿。
31.议付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一致,便可向受益人付款,它对受益人付款有追索权。
32.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包括:
出口商、进口商、开证行。
33.没有签字的出票行为是无效的。
34.议付信用项下,汇票不能作成以申请人作为付款人。
35.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如保险单据表明所出具正本单据系一份以上,则必须提交全部正本或副本保险单据。
36.当单据出现不符点后,开证行完全有权拒付。
当然,实际工作中他不一定拒付,通常情况下他会征询进口商的意见再行决定。
37.承兑信用证不一定有远期汇票,在出口商交单至指定承兑行后,该行审单相符后承兑,到期付款。
38.打包放款与红条款信用证都是装运前由出口方银行对出口商的融资。
39.可转让信用证的金额可以被分为若干部分分别转让。
40.信用证结算方式只对卖方有利。
41.信用证修改通知书有多项内容时,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绝,不能只接受其中一部分,而拒绝另一部分。
42.水渍险的责任范围是除负平安险责任范围以内的全部责任外,还包括由于暴风,巨浪等自然灾害引起的部分损失。
43.远期汇票下,议付行未买入单据而只是审单和递送单据,也是一种议付。
44.一般说来,远期汇票必须首先提示承兑。
45.办理出口押汇、开证行拒付票据时,当买单行是议付行时,不能向受益人追还票款。
46.承兑是各种票据都有的一种票据行为。
47.如果背书有:
“PayBankofChinaforaccountofBCo.”字样,中国银行可以将这张汇票再予以转让。
48.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担保的是开证申请人履行某项义务,因此,开证行是否按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履行付款责任,不是看受益人的行为,而是依据开证申请人的行为。
49.甲公司将可转让信用证全部转让给乙公司出口议付,并要求其转让的银行费用由乙公司负担。
甲公司的行为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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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托收指示书与托收申请书是一回事。
51.信用证可以保护买方免遭不诚实的卖方装运出劣质商品。
52.托运出口玻璃制品时,被保险人在投保一切险之后,还需加保破碎险。
53.如果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是同一人,持票人则不能接受此汇票。
54.所有的汇票在使用过程中均需经过出票、提示、承兑、付款几个环节。
55.托收是出口方委托当地银行代向进口方收款的一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56.汇票金额写为“约100美元”或“550或600美元”的汇票为无效汇票。
57.光票托收中没有货运单据,只有金融单据。
58.开证行拒绝接受单据的通知的发出不能迟于收到单据翌日起第七个银行工作日。
59.银行对信用证未规定的单据将不予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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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票据债务人加入到已遭拒绝承兑的汇票的承兑中去以后,就成了参加承兑人,参加承兑人与承兑人对汇票所负的责任相同,也是汇票的第一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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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汇票注明“仅付A为限”或“请付A,不得转让”,这样表述的收款人为指示性抬头。
.)3.托收业务中的提示行应检查汇票承兑的表面形式是否合乎要求,但对签字的真实性及承兑签字人的权限不负责任。
4.汇款业务中,汇入行在收到汇出行头寸拨付通知后,方可向收款人解付汇款。
)5.银行对信用证未规定的单据将不予审核。
6.与汇票相比信用证是有条件的付款文件。
7.如果在海运提单上的批注有“少装一桶”或“缺装三袋”或“破碎免责”等字句,则视为不清洁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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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航空运单属承运人出具的收据,是发货人与承运人之间运输契约的证明,一律做成限制性抬头,不可背书转让。
9.商业发票本身不是代表货物的物权凭证,但却是审单的核心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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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货物运输保险单与一般的保险单的一大区别就是它所载明的权益可以像提单一样背书转让。
1.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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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兑是各种票据都有的一种票据行为。
3.信用证业务中,偿付行应审核单证一致后,才能向议付进行偿付。
4.银行在托收业务中,并无责任根据贸易合同来校对和审查单据。
5.票汇是用银行即期汇票作为结算工具的汇款方式。
6.托收项下,汇票的出票人是出口商或卖方,付款人是进口商或买方。
7.汇款方式是一种对买卖双方均有较大风险的支付方式。
8.在红条款信用证项下,以货款方式预先垫付,如果信用证到期受益人无法办理议付,指定银行不可向开证行求偿垫款本息。
9.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保兑行负第二性付款责任。
10.信用证依据合同内容开立,因此,信用证受销货合同约束。
1.
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我国内地与香港之间的结算不属于国际结算。
2.
汇票经限定性背书后,不得再转让。
3.
汇票是无条件的命令,受票人只能按汇票上规定的货币向收款人付款。
4.
虽然都是票据,但汇票可以有承兑行为,而本票和支票则没有。
5.
与信汇和票汇相比,电汇方式费用较高,应该尽量避免使用。
6.
汇出汇款是从汇款人的角度来讲的,汇入汇款是从收款人的角度来讲的。
7.
跟单托收,顾名思义,就是利用跟单汇票进行的托收。
8.
票汇业务和托收业务的结算基础都是商业信用,故都使用商业汇票。
保兑信用证方式下,开证行和保兑行都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10.
半自动循环信用证从本质上看是一种可撤销信用证。
11.
备用信用证具有信用证的形式和内容,从实质上看是一种特殊的信用证。
12.
若信用证未明确指出“不可撤销”,则可以认为是“可撤销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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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1.
12.
当代国际结算大部分采取记账和转账的方式。
不论即期汇票还是远期汇票,都要先承兑后付款。
出票人始终是即期汇票的第一债务人。
对于未说明开立依据的汇票,受票人可以表示拒付。
票汇中使用的是银行汇票,因此,其结算基础是银行信用。
以汇款方式办理贸易结算时,进出口双方中必然有一方要承担对方不严格履约的风险。
在托收业务中,只要所委托的银行可靠,收回货款就不成问题。
票汇业务中,汇入行不负责通知收款人到银行取款。
信用证的开立说明了开证行接受了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因此,可以说,信用证体现了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跟单信用证业务中使用的是受益人出具的商业汇票,因此可以判断说,跟单信用证的结算基础是商业信用。
银行开立信用证是以自己的信用为申请人向受益人做出的有条件的付款保证,越是资信良好的银行,其开立的信用证就越容易被受益人接受。
信用证业务中,如果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装货,只要出口方银行能为受益人出具担保书,受益人近期收回货款就不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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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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