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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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森林资源档案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森林条例》、原林业部《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林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区域内从事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森林资源档案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掌握森林资源的现状及其变化,评定森林经营利用效果,为编制林业规划、设计、计划,确定森林经营措施和安排各项经营活动,提供可靠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是指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森林资源年度变更调查、林地年度变更调查等形成森林资源调查成果管理和相关档案保管等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是以县级行政区域或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管理单位为调查单位,为满足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林业区划与规划设计需要,客观反映调查区域森林经营管理状况而进行的森林资源本底调查。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年度变更调查,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组织森林资源年度变更调查工作中,对由于林木采伐、森林灾害、林地占用征收、造林更新等各种原因,引起森林资源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发生变化,经过外业核实后符合更新条件的,更新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库的过程。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林地年度变更调查,是指对自然年度内的全省林地利用状况、权属变化,以及各类森林经营活动(如造林、采伐、更新等)、自然灾害损害(如火灾、泥石流等)、非森林经营活动(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违法毁林开垦等)等用地情况进行调查的活动。
第八条 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科学管理的原则,保证森林资源档案的科学性和连续性,逐步提高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水平。
第九条 对在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单位与职责
第十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并配备2-3名专职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站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除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经营区范围外)的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
省属国有林场、县属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及其它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森林资源档案管理专职人员负责本经营区内的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职能明确的工作协调机制。
(一)省森林资源管理总站负责组织部署全省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森林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重点做好监督检查、查验审核,以及省、县级之间的上下衔接等工作。
各县(市、区)森林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
(二)省国有林场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全省省属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
设区市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本辖区内的省属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做好省国有林场管理局及本辖区内省属国有林场之间的衔接工作。
(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中负责管理自然保护区、县属国有林场、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业务部门应该根据职责配合做好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
(四)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林政、营林、防火、森防、公安、执法等业务部门应提供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三章 森林资源年度变更调查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省林业厅统一部署森林资源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 省林业厅委托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开展林地年度遥感监测,提取林地范围内年度变化图斑,形成林地年度遥感监测结果,提交省森林资源管理总站逐级下发。
第十四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林政、营林、防火、森防、公安、执法等部门应在可能引起森林资源变化的相关事项完成后15日内向县级森林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材料(图、表)。
由县级森林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汇总材料。
第十五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辖区本年度变化地块逐块核实调查。
通过遥感监测结果与收集的林业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和案件查处等材料进行比对,内业核实林地变化图斑及其属性因子。
内业无法核实的必须进行现地核实调查。
根据核实情况,绘制变化图斑,修改空间数据,如实填写森林资源调查记录表(小班调查记录卡)。
第十六条 森林资源调查成果实行逐级汇交、汇总统计制度。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森林资源调查成果数据库要求(分福建标准和国家标准两套),将经县级自检、市级复查、省级抽查的森林资源调查成果逐级汇总上报。
省林业厅按国家标准要求将调查成果报送国家林业局华东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
第十七条 省林业厅根据国家林业局华东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反馈的核查结果,完善森林资源调查成果。
统一组织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按各自职责分工,对疑问地块进行逐一对比核实,修改完善森林资源调查成果,经省林业厅审查、汇总后按国家标准要求报送国家林业局。
第十八条 国家林业局将检查合格的调查成果标准化处理后,更新国家级林地数据库,并将最终成果反馈给省林业厅,省林业厅逐级下发。
第十九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统一要求,在本辖区森林资源年度变更调查数据库汇总和数据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具体情况,编写成果报告,并逐级汇总报送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四章 森林资源年度变更调查内容
第二十条 森林资源年度变更调查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基本调查单位。
其中自然保护区、省属国有林场、县属国有林场及其它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以批准的经营区作为独立调查单位。
统一变更时点为每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一条 森林资源年度变更调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单位、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的界限变化状况;
(二)林地转为非林地(如建设用地、耕地、设施农用地等)、非林地(如耕地、废弃矿山等)转为林地的变化情况;
(三)林地内部森林资源变化情况,特别是地类、权属、林地保护等级、森林类别、林种、起源等变化情况;
(四)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公益林以及退耕还林、天然林资源保护、国家储备林基地等林业工程的界线变化情况;
(五)自然灾害引起的林地利用状况变化情况;
(六)森林经营条件、主要经营措施等变化情况;
(七)省林业厅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森林资源年度变更调查应当以上年度森林资源档案数据为基础,利用林业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和案件查处等管理信息和遥感技术,结合必要的现地调查,查清本年度内森林资源变化情况,更新森林资源基本图和小班数据库,统计分析,编写成果报告,经审核论证后,逐级汇总上报森林资源年度变更调查成果。
第二十三条 森林资源年度变更调查成果包括数据库成果、统计数据成果、图件成果、成果报告,以及国家林业局林地年度变更调查所要求的其它成果数据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 森林资源年度变更调查应充分应用高分辨率遥感技术,强化日常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实现常态化森林资源变更监管,减少森林资源变更调查工作量,节约工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五条 森林资源年度变更调查执行《福建省地方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小班区划调查技术规定》和国家林业局《林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
第五章 重要因子变更审核制度
第二十六条 森林资源年度变更工作实行分级审核制度。
涉及重要因子变更的,根据重要程度和管辖权限分别由各级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审核。
涉及省属国有林场、县属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的数据变更应书面征求同级业务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实行审核人员与建档人员分离,审核权限与建档权限应当分属不同人员,实现相互监督制约。
第二十八条 重要因子包括:
生态公益林级别、生态公益林保护等级、生态公益林小班范围、林种、林分起源、优势树种组、年龄、坡度、生态区位、林地保护等级、森林经营类型、土地管理部门等。
第二十九条 属于以下重要因子变更的,由县级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初审,设区市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复核,省森林资源管理总站审核。
(一)涉及重点生态公益林的生态级别、保护等级、小班范围变更的。
(二)涉及生态区位图范围调整。
(三)涉及地类、林种、树种不变的情况下乔木林分天然起源变更为人工起源的。
(四)涉及省属国有林场范围内地类、林种、树种不变的情况下用材林经营类型变更的。
(五)涉及林地保护等级变更的。
(六)涉及自然保护区林林种变更的。
(七)涉及重点生态公益林的防护林与特种用途林之间林种变更的。
第三十条 属于以下因子变更的,由县级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初审,设区市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审核。
(一)涉及设区市级生态公益林的生态级别、保护等级、小班范围变更的。
(二)涉及地类、林种、树种变化引起乔木林分天然起源变更为人工起源的。
(三)涉及设区市级生态公益林的防护林与特种用途林之间林种变更的。
第三十一条 属于以下变更的,由县级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审核。
(一)除第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外,重要因子的其它情形变更的。
(二)涉及行政辖区内空间数据变更的。
第三十二条 重要因子变更审核需提供的资料。
(一)各级审核单位均应填写《小班因子更新审核表》,提出初审意见,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签,加盖林业主管部门印章后报上级审核单位或备查,并上传电子扫描件作为上一级审核的附件之一。
(二)依法占用征收林地,应提供林地审核同意书、申报时的使用林地小班一览表及项目使用林地红线图或用地范围shp格式矢量图。
补进生态公益林,应提供调进小班一览表、重点生态公益林储备库批文。
(三)未经审批确已改变林地用途(含少批多占),违法行为已查处的,应提供林业执法部门制作的案件调查现场勘验笔录(附图、照片)、小班一览表;
尚未查处的,提供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调查核实并出具的现场调查报告(含照片、附图和小班一览表)。
(四)重点生态公益林的生态级别、保护等级、小班范围及林种变更。
属于生态公益林调整的,应提供上级同意调整批复文件、小班一览表及小班基本图。
因前期差错需变更的,应提供数据库中有变化年度的详细变化情况报告、变化年度的小班基本图、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出具的现场调查报告、原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书。
(五)生态区位图变更,应提供逐级申请文件、每个区位修改后区位图层(在省厅下发的分县区位图上修改)、每个区位调出调入小班图层(属性表中填写调整前和调整后区位代码)、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出具的现场调查报告(附现场核实小班一览表)、调整小班一览表、有关批准文件。
(六)乔木林分起源变更,应提供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出具的现场调查报告、小班照片(林相清晰)、小班基本图、经县(市、区)林业局营林部门审核确认的造林登记卡或营林生产验收单及对应的前期基本图,并要求营造林小班与现有小班造林树种、范围一致。
桉树纯林和自然保护区以外的杉木纯林经现场调查确属人工营造的,应提供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出具的现场调查报告,可不提供造林验收材料。
(七)优势树种组变更,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之后的森林资源年度变更调查应提供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出具的现场调查报告(含照片、附图)。
(八)年龄变更,森林资源规划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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