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部审核二处有关IPO会计问题审核提示XXXX年月日会议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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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审核时间约在6-8个月。
现在会里没有积压。
2.发行部首发财务数据有效期改为6个月,即6月底仍可用年报数据上报。
但预披露稿财务数据应在有效期内,需要补审一次。
3.招股说明书预披露时间将提前至初审会,根据反馈意见回复修改招股说明书后即预披露,不再等发审会前再预披露。
4.发行部首发反馈意见回复期限改为30天,个别问题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答复可先答复其他问题。
若时间过长不答复可能终止审核。
三、发行部在IPO报表审核中有关会计问题处理意见
(一)关于股份支付
会计准则有明确规定的,应执行准则规定,主要判断工作在发行人和会计师,不进行会计处理应披露理由及依据。
申报期内股份支付的审核重点在最近一年及一期,对于之前部分难以区分的双重身份可以不区分,执行较宽。
股份支付形成的费用可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总体原则:
股份支付的条件是提供服务并获得对价。
不提供服务的无关第三方不涉及股份支付,提供服务的客户、咨询机构等获得股份也可能涉及股份支付。
公允价值与付出成本间差异为相关费用。
针对IPO实务,构成股份支付的须有两个必要条件:
1.以换取服务为目的(强调:
如果不是这个目的,则可不适用)
(1)股份支付不仅包含股权激励的情形(如引入董秘、高管并低价给予股份),也包含与客户、技术团队之间的购买行为,如发行人对第三方低价发行股份,以取得对共同专利技术的独家所有权
2)股份支付与约定服务期没有必然联系,即对以前服务的奖励也为股份支付
(3)以下情形可以解释为不以换取服务为目的,均不属于股份支付的范畴:
n公司实施虚拟股权计划,在申报前落定的,或对股权进行清晰规范、解决代持的;
n取消境外上市,将相关股权转回的;
n继承、分割、赠与、亲属之间转让(即使亲属也在公司任职的);
n资产重组(如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等)或资产整合过程中的补偿;
n全体股东的配股等情形。
(4)控股股东及其关联股东低价转让给高管为股份支付,但小股东转让各高管可以不算。
2.对价(如何确定公允价格可参考金融工具准则)
(2)有活跃市场的,参考活跃市场价格;
(2)无活跃市场的可参考PE价格,在可量化分析调整因素时可对价格进行调整,不一定非要按PE价格;
申报期内的外部投资者价格均可参考,但其应当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如股份达到一定数量),并可根据不同的市场状况进行一定的调整,并披露说明调整的定量化理由(如08年同期市场平均PE倍数,09年同期市场平均PE倍数)。
(3)无PE的应采取合理值方法确定,如进行评估,估值报告(系会计师的增值服务,保证独立性前提下)。
二)IPO每股收益披露
1.总体原则
整体变更折股以前年度有限责任公司阶段可不列示,折股后与上市公司保持一致列示基本每股收益,折股当年用折股数为期初股本计算。
2.处理方法
(1)有限公司阶段不用计算和披露EPS,股份公司设立后当年及以后期间计算和披露EPS。
(2)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当年的期初股本数按折股时股本计算,即股份公司设立前不考虑权重变化。
股份公司设立后执行披露规则9号,考虑权重变化加权计算EPS。
(3)申报财务报表中股本栏披露为股本(实收资本)。
案例:
2010年2月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由3000万元增资至5000万元,5月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折合股本1亿股,此后不变。
则2009年不披露每股收益,股本为实收资本3000万元;
2010年期初股本数为1亿股,此后也为1亿股。
(三)关于申报会计师出具验资复核报告的情形
1.申报期间的验资报告如由非证券从业资格的事务所出具的,应当由申报会计师进行验资复核。
2.申报期之外的实收资本、股本存在重大违规情形的,应当由申报会计师进行验资复核。
参考:
出资不实的相关处理原则
(1)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目前技术过时或有关专利已过期,但报告期末相关资产已摊销完毕的,则对发行不存在影响。
如存在大额未摊销金额,则相关股东应已采取措施消除潜在影响。
(2)公司设立无验资报告、但完成了工商注册的违规处理:
因无验资报告无法确定股东出资是否缴足,在省级人民政府确认前提下,还需要请国家工商局确认当地工商主管单位行政行为的效力设立。
(3)历史上的出资不规范,若不涉及重大违法行为、现业已规范,对现在没有重大影响,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4)国有股权转让违反国有资产相关管理规定的,集体企业股权转让违反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都需要在申报前取得省级人民政府确认文件。
(5)出资不实的,事后规范整改,如实信息披露,另外:
欠缴出资占注册资本50%以
上的,规范后运行36个月,占比20%-50%的,规范后运行12个月。
(6)抽逃出资的,规范后不构成发行障碍。
解决方案:
工商出确认意见同时提供出资归还的充分证据材料。
建议规范后运行36个月。
(7)技术出资问题要关注,是否属于职务成果?
技术出资比例不宜过高,需提供技术出资的评估报告。
若用于增资的技术与发行人业务相关,要详细核查是否是职务成果。
重点关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手里是否有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技术尚未进入发行人。
(8)注册子公司的出资也必须缴足,出资未缴足视同出资不实。
(四)对重要客户、供应商及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真实性核查
1.对重要客户、供应商的尽职调查/核查责任为发行人、保荐人和律师。
2.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识别关联方”,判断关联交易处理适当性、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披露的完整性。
3.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和核查责任为合并范围内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合并范围外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核查责任主要为发行人和保荐人。
对重要客户、供应商的延伸审计不属于IPO申报财务报表审计范围。
发行人根据证监会有关延伸审计和专项核查要求,可以委托申报会计师执行该延伸审计业务,并会同保荐人和律师进行专项核查。
4.注册会计师针对重大异常、不合理交易(如期末发生对新客户的重大现金交易),应当予以关注。
应提请保荐人和律师去核查是否交易真实性,核查交易方是否为未披露的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1)例如对经销商模式严重关注,通过存货转移方式实现销售,关注经销商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发行人对经销商的控制能力、经销商的盈利能力和采销规模、最终销售情况、异常增加的经销商等。
(2)重要控股子公司的参股股东没有列为关联方不违背目前中国准则,但应列入重点
核查范围,比照关联方披露该参股股东详细情况和交易情况。
对于报告期内注销和转让出去的子公司重点关注,关注费用由转让出去的关联方承担。
(3)报告期内公司的关联方、已注销的关联方、已注销的子公司、客户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客户之间的关联关系,都需要充分披露。
(4)关联方的披露:
结合上市规则、会计准则、招股书准则,按最严格的标准确定,核心是重大影响。
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处理原则
1)信息披露方面,发行人应详细披露
2)中介机构要详细核查,核查内容包括:
非关联化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受让主体的身份,对发行人的独立性、完整性等的影响,非关联化后持续交易情况,非关联化的标的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从常理上讲,一个企业的转让,程序、定价都会是比较复杂的,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3)发行部关注原关联企业股权交易的商业合理性、真实性。
比如卖给原公司的高管、发行人的员工,将会高度关注。
(五)关于原始财务报表的认定
1.申报期间某期的财务报表业经审计的,则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该期原始财务报表。
如该期用于纳税申报的财务报表与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存在不一致的,会计师应说明主要差异情况。
2.申报期间某期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的,则用于纳税申报的财务报表为该期原始财务报表。
3.申报期间某期IPO公司的法定财务报表没有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则该期不存在原始合并财务报表。
但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合并口径,说明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存在的主要差异情况。
关键是有关差异要能够合理解释,中间的合并过程要说明。
(六)关于业务合并与业务分立
1.关于业务合并与评估调账
(1)实务存在一定期间内拆分购买资产、规避企业合并及“法律3号意见”的行为。
审核中从严要求,业务合并参照企业合并。
业务如何界定,需要做专业的判断,从严把握。
n同一控制下合并,以账面值为记账,交易中可进行评估,但不能以评估值入账,不接受评估调账(不能改变历史成本计量原则),记账时以评估增值冲减所有者权益,保证业绩计算的连续性。
n非同一控制下合并:
允许“整合”上市,但要规范;
不接受“捆绑”上市。
非同一控制下合并比同一控制下要求从严,并入的业务或股权三项指标(总资产、收入、利润总额)达到20%-50%的运行一个完整会计年度、50%-100%运行24个月、100%以上运行36个月。
(2)不接受分立、剥离相关业务
2.剥离后两种业务变为一种业务(主营业务发生变化)。
剥离没有标准,操纵空间大(收入、成本可以分,费用不好切分)。
3.法律上可以企业可以分立,但审核中分立后企业不能连续计算业绩,要运行满3年。
(七)有关税收缴纳和社保缴纳问题
1.关于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期间所得税税率确定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四号规定:
高新技术企业在通过复审之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预缴。
(2)对高新技术企业复核期间按15%还是25%的税率计提企业所得税,应根据重新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的可能性确定,如重新取得认证的可能性很大,可以按15%的税率计提所得税。
如果申报企业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要条件已经丧失,此时所得税税率按照25%列示为宜。
这需由发行人和会计师根据企业高新技术认定条件情况判定。
3)过渡期间应用15%税率的,发行人应进行律师专项核查并征询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不仅要看批文,还要求律师核查企业是否符合实质条件。
前期批文已过期新批文尚未取得的,要求发行人说明,保荐机构、律师调查,到有权部门征询意见,已经按优惠税率预缴,可以很有把握继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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