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知情权陈智君华师法律论文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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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我国《宪法》中第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及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自由和政治权利,知情权是公民必不可缺的基本人权之一,身为公民的我们,应该如何去认识知情权、如何去落实知情权呢?
经历过种种天灾人祸的我们,开始对知情权有了更为深入的认知,也都开始认识到知情权的重要性。
国际社会都认为,知情权的实现需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的公开,有利于建立公民对政府的信赖。
因此,本文通过知情权的概述,现状,以及完善去谈一谈公民的知情权。
关键词:
知情权信息公开修改与完善
Englishabstract
OurConstitution2stipulatesthat:
"
People'
sRepublicofChinaallpowerbelongstothepeople.”theprovisionsofthepeople'
ssovereigntyprincipletocitizensbytheconstitutionandthebasicfreedomandpoliticalrights,therighttoknowisoneofcitizensoftheessentialbasichumanrights,ascitizens,weshouldknowhowtogototherighttoknow,howtoimplementtherighttoknow?
Experiencedavarietyofnaturaldisasters,webegantohavetherighttoknowmorein-depthcognition,arebeginningtorealizethattheimportanceoftherighttoknow.Theinternationalcommunitywareconsidered,therealizationoftherighttoknowneedtobuildinformationopennesssystem.Governmentinformationpublicisofbenefittoestablishingacitizenofthegovernment'
strust.Therefore,thisarticlethroughtherighttoknowthepaper,thestatusquo,aswellasperfecttotalkaboutpeople'
srighttoknow.
Keywords:
righttoknowinformationopeningrevisionandimprovement
中文摘要Ⅰ
abstractⅡ
一、知情权的概述
(一)知情权的概念、性质
知情权作为现代民主的产物已日益深入人心,知情权有着非常丰富的含义,通常而言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知情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所享有的寻求、接受一定情报的权利,它既包括官方的信息,也包括非官方的信息,比如公众对某些社会团体,消费者对商家所享有的知情的权利都可以归入广义知情权的范畴。
狭义的知情权则是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国家机关所掌握的情报知悉的权利,而国家机关中,又尤以针对行政机关的知情权最为典型,这也是知情权制度最为核心的部分。
在民主社会里,知情权是一项基本权利,公众应当知晓政府在做什么,为什么要这样做。
公民有权去了解应该知道实情发生的权利。
公民向国家机关请求信息公开以及不受妨害地获取信息的权利,通常也被称为知政权。
法律上的性质,作为公民最基本人权之一的知情权,公民依法享受对国家事务、政府行为以及国家机关相关工作人员的活动的权利。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的权利都是一样的,所以人权中的知情权也都一样是神圣不可侵犯。
关于知情权的性质,国内外学者存有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知情权不是独立的权利,而是言论自由内容的一部分。
它依据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
“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此处的接受信息即是知情权的体现。
第二种观点认为,知情权不是一种民事权利,而是一种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
第三种观点认为,知情权主要属于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但也具有一定成分的民事权利的性质,尤其是其中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更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不可缺少的民事权利。
我认为,对于知情权的性质,绝对不能一概而论。
它有一个发展的过程,指的是广大民众享有通过新闻媒介了解政府工作情况的权利。
随着信息化进程的加快。
知情权从作为保护与扩大新闻自由的原则,逐渐被理解成为一种广泛的社会权利,在政府拒绝公开信息时公民提请诉讼的法律程序。
知情权主要属于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但也具有一定成分的民事权利性质,它是现代社会的一项基本人权,具有不可剥夺的性质。
(二)知情权的法律特征
1.普遍性
首先,知情权的主体非常广泛,它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就好比如公民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法人有法定资产一样;
其次,知情权的范围也都非常广泛,涉及到国际法律以及国内法律。
可以说有国家的地方就一定会有政府制度,有制度的地方公民就肯定有知情权的出现。
比如在众多民主制度的国家,知情权无疑便成为该国家繁荣与否的关键,政府机关信息的公开,公民利益的重要性往往与知情权相挂钩。
2.双重性
知情权的双重性是指它既是一项法律上程序性的权利的同时也是实体性的权利。
知情权就像一把双刃刀似的,法律程序上实现实体权利对任何实体权利的互补互利。
就比如有一件事情明知道一定会发生的,然而却又有人重复说了一遍。
知情权的利益,往往就是最能体现它双重性的特征。
比如商家与顾客之间的利益,顾客花钱去购买商家的商品,顾客有权知道该商品的质量,生产时间,出产地,以及售后服务,而商家也有义务提供该商品的相关产品信息。
二、知情权的现状
(一)知情权的重要性
知情权,能反映出一个国家的经济繁荣、科技发达。
所以要清楚知道国家机关所掌握的一切行政方针、国家机关工作情况、对政府活动的了解的权利。
第一,知情权是民主社会的基础;
第二,知情权有利于切实保障公民人身权利。
有一句话说:
“没有知情权,其他一切权利就无权利可言了。
”
由此可见,知情权是一项独立的基本权利,在实施其他权利的前提。
社会是由个人所组成,知晓相应的社会信息是个人成长所必须的外在条件,而信息传递是社会形成的纽带,是个人通向社会的桥梁。
只有个人相互传递信息,人与人之间才能联系起来。
知情权赋予个人知晓社会信息的权利,并以此为基础进行交流。
例如“狼孩”虽然也有人脑,但却因为环境所限没有摄入社会信息而无法适应人类社会的生活。
亦即知情权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是公民其他基本权利得以实现的基础。
知情权并不只是体现在某一领域,而是广泛涉及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目前,知情权制度立法集中于政治权利,但并不表示知情权即政治权利,政治权利只是受公众瞩目的重要方面。
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人与人之间的某种关系基于人的需要而逐步扩大成一种普遍性现象。
随着这种普遍关系趋于稳定,人们观念中也逐步接受这种关系所形成的秩序,从而在人们观念和行为中形成一种固定模式;
即权利义务模式。
在这过程中产生了权利,立法只是对现实生活关系的一种上升,使其具有明文规定而使国家强制力介入。
知情权如同其他权利一样随人类社会的进步而不断扩大其范围;
包括民事活动、政治活动、社会活动等各个方面。
民众要实现选举权、监督权、必须先享有知情权,只有了解了候选人的生平、品行、学识等各方面。
民众才能真正行使选举权,只有知悉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责,才谈得上监督权。
民众在行使民事权利时要有效地实现自己的利益,首先必须知道对方当事人和权利客体的具体情况。
(二)当前我国公民的知情权实际情况
目前在我国立法上缺少有关知情权的相应规定,如现行的宪法中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驶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这并没有详细叙述公民知情权的法律条文规定,但也就这一句话体现出知情权的法律依据。
随着我国民主制度的发展,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我国家,公民的知情权也得到了重视,因为知情权是公民生存与发展、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保护自我自身利益的唯一条件。
《宪法》中的: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
第3条关于“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20条关于“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规定;
第27条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的联系;
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的规定;
第35条关于“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的规定,在相关的规定中,保障公民的权利;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但绝大部分是保障公民获知信息的义务性规范,对消费者知情权也作了保障。
随着行政机关执行‘政务公开’以来,各类机关纷纷公开各自的有关规章制度,如检察机关的检务公开、法院的审务公开、公安机关的警务公开等等,表现出民主法治发展的良好势头,成为我国建立和实行知情权制度的前奏。
这些相关规定中,规定包含了人民有权知道国家管理事务,经济文化发展;
包含了公民对国家机构的知情内容;
包含者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的了解;
包含着公民知情权的广泛内容;
同时更加包含者公民的消费中的知情权。
综上所述,在我国现行《宪法》相关规定中,虽然没有明确到“知情权”的相关概念,但已经包含了公民知情权的内容。
随着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作为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的知情权,公民越来越受到重视知情权,认识到知情权的重要性。
三、知情权的完善
(一)建立知情权的构想与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
目前我国对于公民知情权的研究还不成熟,很多问题尚未达成统一认识。
有关知情权的立法构想,关乎到公民切身的利益,知情权制度一方面要寻求知情权的维护与扩大,另一方面还要规范知情权的限制,而知情权制度也正是在寻求二者之间的平衡而逐步发展完善起来。
因而有关知情权的法律制度必然也是由多部法律所构成的法律体系。
这些法律从不同方面对知情权加以保护和进行必要的限制。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的公开,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除外,其他所有的政府机关的行政文件以及其他信息都必须要向公民毫无保留地公开。
公民有权要求国家机关公布他们工作的信息,这就是这个制度的核心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因此,政府信息公开是公民知情权取得实现的保障。
(二)实现完善知情权必须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目前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中已暗含了知情权的理念,如现行宪法第2条规定: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体现,也就成为我国公民应有知情权的宪法保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对违法行为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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