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港章程概要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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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2″N,121°
17′24″E)。
第六条水域
本港水域范围以太仓市所辖长江水域为界,下游起自浏河口南市东界,上游至白茆河口市西界,。
水域港界控制点座标为:
白茆河口南岸A点:
31°
43′27″N121°
03′33″E
白茆河口江中B点:
46′40″N121°
04′03″E
浏河口南南岸C点:
32′22″N121°
17′24″E
浏河口南江中D点:
33′56″N121°
20′06″E
第七条港口航道
长江水域太仓段航道由浏河水道、白茆沙水道、白茆沙北水道组成,白茆沙水道为海轮航道,白茆沙北水道为江轮航道。
自浏河口上行至白茆河口在浏河水道、白茆沙水道设长江#1——#14浮,航道全长36公里,宽度500米,维护水深为理论最低潮面下10.5米。
本港属中等感潮河段,潮汐性质为非正规半日浅海潮,潮位每天两涨两落,一般涨潮历时4小时左右,落潮历时8小时左右。
多年平均高潮位为理论最低潮面上3.52米,平均低潮位为理论最低潮面上1.02米。
按船舶定线制规定,大型船舶的上行通航分道位于黑浮标连线一侧(黑浮标连线为上行通航分道的外边缘线),宽度为200米;
下行通航分道位于红浮标连线一侧(红浮标连线为上行通航分道的外边缘线),宽度为200米。
小型船舶推荐航路分别为黑浮标、红浮标外侧200米范围内上、下行航行。
白茆沙北水道为分边航路,供小型船舶及船队上、下行选择使用。
第三章港口设施
第八条港口锚地
(一)本港海轮锚地
A点:
38′39.4″N121°
15′21.2″E
B点:
39′31″N121°
13′37.6″E
C点:
39′48.4″N121°
15′59″E
D点:
38′20.7″N121°
14′58.4″E
(二)本港危险品锚地
33′59.87″N121°
19′21.05″E
34′15.20″N121°
19′45.53″E
33′33.91″N121°
20′22.10″E
33′18.26″N121°
19′57.61″E
(三)停泊点
1号停泊区,位于长江#B1黑浮标北侧;
2号停泊区,位于长江#8黑浮标北侧。
第九条码头设施
截止2006年6月30日,本港建有各类码头泊位32个,其中万吨级以上泊位16个,码头线总长4551米。
(一)码头泊位
集装箱专用泊位6个,多功能泊位2个,码头线总长2030米,年设计通过能力为235万标准箱,100万吨件杂货;
石化泊位11个,码头线总长964米,年设计通过能力为359万吨;
煤炭泊位5个,码头线总长1310米,年设计通过能力为1600万吨;
其他泊位8个,码头线总长247米。
(二)堆场储罐
集装箱堆场28万平方米,件杂货堆场31万平方米,仓库1.15万平方米;
液体化工储罐47.2万立方米。
第十条主要机械设施
(一)集装箱装卸设备——岸边桥式起重机7台,最大负载60吨,最大外伸距47米;
多用途门座式起重机4台,最大负载40吨;
轮胎式龙门起重机19台。
(二)液体化工装卸设备——液体化工工艺管线28根,最大管径400毫米;
输油臂6台。
(三)煤炭装卸设备——抓斗桥式卸船机9台,最大单机卸船能力1500吨/小时。
(四)拖带能力——拖轮4艘,单船最大功率为2550千瓦。
第四章港口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港口行政管理机构
江苏太仓港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港口管委会)是江苏省人民政府设立在太仓港的港口管理机构,在苏州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江苏太仓港口建设、发展等行政管理职能。
第十二条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太仓海事处(以下简称太仓海事处)是国家设立在长江水域太仓段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行使长江水域太仓段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的监督职能。
第十三条海关
太仓海关是国家设立在太仓口岸的进出境(关)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经太仓口岸进出境(关)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第十四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太仓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国家设立在太仓口岸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负责太仓口岸出入境货物、人员、运输工具及包装物等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边防检查机构
太仓边防检查站负责对出境、入境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
对口岸的限定区域实施警戒,维护出境、入境秩序;
执行主管机关赋予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务。
第五章船舶进出港
第十六条船舶进出港报告
进出本港、过境和移泊的船舶应当按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太仓海事处报告。
(一)航行计划报告
报给:
太仓海事处。
内容:
进港、出港、过境和移泊船舶的船名、国籍、总长度、总吨位、吃水、最大高度,以及始发港、目的港或预靠泊位或锚位、预抵时间、载货种类与数量和其它情况,按规定填写《船舶进/出港签证报告单》(附件一)和《船舶报港联系单》(附件二)。
时限:
在预计到达或离开本港港前一天的16:
00时前。
方式:
船东或船舶代理人的书面报告。
(二)船位报告
报告线:
L1为浏黑屋与崇明施翘河信号杆连线港界,L2为白茆河口水域港界。
船名、到达报告线及预抵下一报告线的时间。
(三)靠离泊位及锚地报告
拟进行靠、离泊作业的船舶、设施应当在靠、离泊作业前报告动态。
拟进入锚地的船舶、设施应当提前向港口管委会申请锚位,填写《锚地停泊申报单》。
抛锚后或者起锚前及时报告动态。
船名、总长度、总吨位、吃水、靠离泊位或进出锚地时间、预抵泊位或锚地名称(或目的港)。
时间:
拟进入锚地前1小时提出申请,靠离泊、抛锚后或者起锚前10分钟报告动态。
(四)发生或遇有下列紧急情况,可用太仓港水上报警电话12395报警,或者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VHF06频道)向太仓海事处报告。
1、船舶发生交通事故;
2、船舶发生污染事故;
3、发现助航标志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或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
4、船舶发生机损或人员意外伤亡等紧急情况时发出。
(五)所有航行、锚泊的船舶应当保持VHF06频道值守。
第十七条船舶签证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本港水域或在该水域内航行、作业,应当向太仓海事处或其设置的签证点办理船舶签证。
军用、公安、体育运动船舶除外。
600总吨以下的内河船舶和500总吨以下的沿海内贸船舶应当在作业前由船方或其代理人向太仓海事处办理报港手续。
第十八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的监管
(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以下规定向太仓海事处申报:
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或者在港口过境、停留,应当在进、出港口之前24小时,直接或者通过其代理人向太仓海事处办理申报手续,如实填写《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附件四),经太仓海事处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
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时间提前预报告。
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办理定期申报手续。
定期申报期限不超过一个月。
2、核能(动力)船舶和装载放射性物质的船舶,应当向太仓海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接受特别检查和管理。
3、太仓海事处收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的申报后,对船舶安全适航、适装、适运、防污染等情况审核,在24小时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船舶进、出港口的决定。
(二)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港后应当立即办理进港签证,出港时仍需办理出港签证。
第十九条引航
进出本港和在本港水域内航行、靠泊、移泊的外国籍船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应当向长江引航中心太仓引航站申请引航。
其他需要引航的船舶也可向太仓引航站申请引航。
(一)引航区域
自长江宝山引航交接区至白茆河口段长江水域。
(二)引航申请
1、外国籍船舶或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国籍船舶必须由其代理提出引航申请,并提前办妥进出境审批手续;
航行国内航线的船舶可由船东、船舶或其代理提出申请。
2、船东、船舶或代理申请引航时,应当按要求填写《长江引航、移泊申请单》(附件五)。
3、进江船舶的引航申请单应当在抵达起引点48小时前递交或传真至太仓引航站,并在船舶抵达起引点24小时前向太仓引航站确报;
出港或移泊船舶的引航申请单应当在24小时前递交或传真至太仓引航站。
4、进江船舶的起引时间如有变化,应当及时通知太仓引航站;
出港或移泊船舶的起引时间如有变化,应当提前3小时通知太仓引航站。
5、特种船舶申请引航,应当提前48小时向太仓引航站递交特种船舶引航申请。
6、其他船舶需要引航可以来人或通过电话申请。
(三)引航申请应提交的资料
申请引航的船舶或其代理公司向太仓引航站提供被引船舶的下列资料:
1、船公司、船名(包括中、英文名)、国籍、船舶呼号;
2、船舶的种类、总长度、宽度、吃水、水面以上最大高度、载重吨、总吨、净吨、主机及侧推器的种类、功率和航速;
3、装载货物种类、数量;
4、本航次的始发港和目的港,预计抵、离港或者移泊的时间、地点以及是否需要夜航;
5、船队的拖带方式和队型;
6、老旧船舶由代理提出引航申请时,应当同时递交申请引航船舶技术状况良好的船长申明。
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引航答复
太仓引航站在接到船舶引航申请后,及时将引航方案通知申请人,并安排持有有效证书的引航员实施引航。
对特殊引航作业船舶的引航,引航方案需经港口管委会和太仓海事处批准后实施。
(五)地点确认
已批准进入长江上驶的外国籍船舶应当在规定的长江交接区航道水域等候引航员上船,并保持VHF69频道收听。
在收到船舶代理公司的进港电报后,用VHF69频道与引航船联系,确认引航员登轮地点及时间。
(六)引航员登离船地点
长江引航交接区水域范围:
上海港宝山水道#69-#71灯浮之间。
(七)拒绝、暂停或者终止引航
因气象、海况等条件影响正常引航作业时,被引航船舶可迁移至安全地点等候引航作业。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引航员有权拒绝、暂停或者终止引航,并及时向太仓海事处报告:
1、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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