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厅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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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单位分散采购。
是指各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自行组织的,在省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活动(含零星采购)。
上述采购业务也可以委托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社会招投标代理机构办理。
第七条省级集中采购信息应当按规定在有关媒体上公布。
第二章政府采购管理
第八条省教育厅政府采购范围包括货物类采购、工程类采购和服务类采购。
工程类采购主要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
货物类采购包括教学科研设备、一般设备、实验器材、耗材、药品、图书、教材、教学用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废旧物资等采购。
服务类采购包括各类装修、修缮、拆除、各类保险、校园绿化、保洁、保安、物业管理、学生公寓用品、房屋租赁、软件等采购。
第九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限额由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制定,其他单项(单台件)五千元以上或批量采购金额达二万元以上的采购活动均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管理。
第十条省属各高校必须成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协调各方面工作,并明确政府采购管理专职机构,落实责任人。
领导小组成员应由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国资及设备管理、基建和后勤等部门人员组成。
厅直属事业单位要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此项工作。
第三章政府采购实施
第十一条省教育厅政府采购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制定本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审核各单位上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及计划;
汇总各单位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并报省财政厅有关部门;
组织实施省教育厅集中采购工作;
指导各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监督检查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情况;
汇总编报省教育厅年度政府采购统计信息;
组织各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等。
第十二条各单位政府采购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编制本单位年度采购项目计划并纳入部门预算,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
编制并上报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执行计划,并向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报送采购需求;
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分散采购工作;
按要求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等。
第十三条省教育厅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十四条各单位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各采购方式的程序规定如下:
(一)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招标单位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或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单位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
对于某些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供应商采购的,或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
凡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或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因特殊情况拟采用邀请招标或招标以外其它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批准。
.实施招标采购方式的,应按《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号令)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
()编制招标标书;
()在省财政厅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
()接收投标人投标;
()组织开标;
()评标及定标;
()授标签约;
()履行合同。
(二)竞争性谈判采购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供应商投标,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实施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成立采购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及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应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谈判。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
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末成交供应商。
(三)单一来源采购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单位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有关法律规定,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四)询价采购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
.实施询价采购方式的,应遵循下列程序:
()成立询价小组。
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询价小组应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询价。
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供应商。
第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中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采购人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应重新组织招标;
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七条参与各单位依法采购的评标专家,应从政府采购专家库内随机抽取。
特殊项目经省财政厅同意后,可由招标单位直接确定专家组成员。
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各单位采购职能管理部门或采购代理机构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所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对省级集中采购项目,凡是由各单位在采购前填报采购品目技术清单、有明确采购数量且集中招标确定出中标人后由各单位自行签订合同的,各单位应在接到有关中标结果通知后三十日内按通知要求与该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不按通知要求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根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各单位和供应商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省级集中采购合同可以由各单位职能管理部门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中标供应商签订。
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并做合同附件。
(二)各单位组织分散采购的,单位职能管理部门应及时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合同书应经单位审计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审核。
(三)政府采购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四)政府采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采购人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条验收。
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所采购的货物在运抵用户后,应立即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按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质量验收,且应在规定时间之内验收完毕并签署验收报告;
对于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
验收方成员应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实行政府采购的各单位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
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一)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载明原因和其他相应记载;
.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原因;
.废标的原因等。
第四章政府采购资金拨付
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资金拨付方式主要有财政直接拨付和分散(授权)拨付两种形式:
(一)财政直接拨付。
各单位参加部门集中采购或在宁各单位参加政府集中采购资金中属当年财政预算内资金、集中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和与上述资金配套的其他资金安排的,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
(二)分散(授权)拨付。
单位分散采购或非在宁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的资金,由各单位自行(或授权)拨付给中标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财政直接拨付的政府集中采购资金,在不改变各单位预算级次和单位会计管理职责的前提下,由省财政厅在拨付之前按预算额度将采购资金预留在国库或政府采购专户,不再拨给各单位。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省教育厅有关部门及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明确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并相互分离。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要求采购人员向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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