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自考串讲复习资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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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
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法律适用:
在适用法律时,有名合同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无名合同则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合同法》15种之外的都是无名合同。
例:
在广告中使用他人肖像、各种服务合同、信用卡、加盟店等现代新型合同。
4双务合同:
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63:
合同双方均负担义务,且各方的义务构成对价关系的,属于双务合同)
买卖、互易、租赁、有偿帮工/有偿保管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
单务合同:
是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64:
合同的一方有义务另一方没有义务,或合同各方均负担义务但各方义务不构成对价关系。
)
赠与合同、无偿帮工合同、无偿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9在法律上区分单、双务合同的意义:
①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
②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
③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5有偿合同:
合同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61:
当事人双方存在对价给付关系的合同)
买卖、租赁、运输合同
无偿合同:
是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等。
(62:
当事人双方无对价给付关系的合同)
有偿借用视为租赁合同。
有偿无偿区分的意义:
①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
②义务的内容不同;
③主体要求不同。
①责任成程度不同②限制行为能力人纯获利行为有效无需监护人代理或追认及同意③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不同,无偿合同成立无需主观要件④有偿合同适用对待给付规则)
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
6诺成合同:
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
实践合同:
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我国学者公认这两种,其他有争议,要结合个案来定)。
其区别:
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实践合同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
是否交付后才能生效
7涉他合同
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
是指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是指在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为第三人订蛋糕、鲜花/运输(网络购物快递)合同,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递给收货人,指定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的信托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特征:
①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
②此种合同只能给第三者设定权利,而不能为其设定义务;
③此种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需通知或征得第三人的同意。
注意:
合同相对性的例外,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无合同权利义务,但可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
8合同的相对性:
在大陆法中称为“债得相对性”,是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论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及其例外
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⑴合同主体的相对性。
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⑵合同内容的相对性。
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都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具体引出三个规则:
①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
②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③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
⑶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指合同责任只能在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包括三方面内容:
①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
②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③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9合同法:
是调整特定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
(70:
调整特定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行为所发生的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其适用范围:
①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②所适用的合同包括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
③既包括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包括当事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不应由合同法调整的包括:
①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适用有关政府管理的法律;
②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管理关系,适用有关公司、企业的法律;
③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二章)71:
合同法的特征:
①合同法是规范当事人行为的法律②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动态财产关系的法律③合同法的规定基本属于任意性规范④合同法既调整民事合同关系又调整商事合同关系。
合同的特征:
①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②合同以发生一定民事后果为目的③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④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功能:
①保护功能;
②鼓励当事人从事自愿交易行为的功能。
不由合同法调整的合同:
行政合同、劳动合同、订婚协议、离婚协议、收养协议、遗赠抚养协议、监护协议等。
第2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0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①合同自由原则;
②诚实信用原则;
③合法原则;
④鼓励交易原则。
(73:
①合同主体平等原则、②合同自由原则、③合同公平原则、④诚实信用原则、⑤鼓励交易原则)
论/鼓励交易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体现
简答题:
合同自由原则、合法原则的内容
合同自由原则:
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包括两个方面:
⑴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效力;
⑵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
包括:
①缔结合同的自由;
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③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④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⑤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
⑥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
⑦选择裁判的自由。
(74:
①缔结与否自由②选择缔结对象自由③选择缔约方式自由④决定合同内容自由⑤决定违约责任自由⑥决定解决争议方式自由)
75:
合同公平原则:
首先是一种形式的上的平等与自由,公平原则要求实质平等和公平正义。
公平原则还表现为对合同内容的介入,禁止订立不公平合同。
(高利贷、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保障)
诚实信用原则:
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设立的必要性:
①保持和弘扬传统道德和商业道德;
②保障合同得到严守,维护社会交易秩序;
③确定行为规则、衡平利益冲突、为解决法律和合同提供准则。
※论述:
论述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有哪些77
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合同法始终的基本规则,是立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司法的基本原则,更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等行为的根本准则。
2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包括①公正的平衡或调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当事人的信用利益,使当事人正当期待的利益得以实现②公正的平衡或调和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或公众的利益,维护一般公共信用利益。
3诚实信用原则有两项功能①直接规范功能②补救成文规定的不足。
4诚实信用原则贯穿合同法的始终。
①(订立)《合同法》第42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应当诚实信用,不得实施欺骗等行为,缔约当事人在缔约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争议条款)《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③《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④《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以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5合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强行规定,当事人不得通过特约排除之。
合法原则:
指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内容包括:
①当事人在订约和履约中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
②不得拒绝依据指令性计划任务或订货任务的要求订立合同。
③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
合同正义(公平)和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两大基本原则。
修
鼓励交易原则在合同法上的体现:
①特别强调无效合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②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
③严格区分了无效和效力待定的合同;
④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生效;
⑤明确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事实合同关系);
⑥严格限制了违约解除的条件。
11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
①合同订立阶段,当事人彼此间已具有缔约上的联系,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忠实、诚实信用、相互照顾、协助和遵守允诺的附随义务;
②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双方都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做好各种履约准备;
③合同履行阶段,应当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履行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以及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各种附随义务,另一方面,在义务内容不明确或欠缺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自觉履行义务;
④合同的解除也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在长期的继续性合同中,任何一方依据合同规定的条件而解除合同,应当提前通知对方,使对方有充足的时间做好准备;
⑤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仍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承担必要的附随义务,如保密、忠实等义务。
同论述④42、125、60、92
第3章合同的订立
简答:
合同成立的要件、要约的撤回和撤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悬赏广告的成立要件2012.31、论述:
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限制
12合同成立的意义:
①旨在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
②成立和生效是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标志;
③尽管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他们密切联系在一起。
合同的成立要件(简答):
①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②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做出能使合同成立的意思表示;
③合同的成立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13要约:
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希望与他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生效要件(简答):
①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②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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