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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省级责任
第四条省委、省政府对全省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并确保责任制层层落实;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政策措施,根据脱贫目标任务制定省级脱贫攻坚滚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人向中央签署脱贫责任书,每年向中央报告扶贫脱贫进展情况。
第五条省委、省政府负责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财政扶贫资金总量和增幅“双增长”机制,积极推动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实施精准扶贫工作,总结推广资产收益扶贫试点经验,发挥山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作用,确保扶贫投入力度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
第六条省委、省政府负责加强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项目实施管理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及时纠正和处理扶贫领域违纪违规问题。
第七条省委、省政府负责建立脱贫攻坚组织保障体系和扶贫资源动员机制,统筹整合各方资源,引导各方力量参与脱贫攻坚,构建政府、市场和社会协同推进的大扶贫格局。
第八条省委、省政府负责加强对贫困县的管理,组织落实贫困县考核机制、约束机制、退出机制;
保持贫困县党政正职稳定,做到不脱贫不调整、不摘帽不调离。
第九条实行脱贫攻坚工作省级督查巡查办法,综合督查原则上每年一次,专项督查和巡查根据需要不定期开展。
督促市县和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工作责任和政策措施,推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落到实处、脱贫任务如期完成。
第十条实行省级领导干部联系贫困县帮扶贫困村贫困户制度。
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人双签脱贫攻坚责任书,除签署脱贫责任书外,同时签订联系县脱贫攻坚帮扶责任书;
其他省级领导干部签订联系县脱贫攻坚帮扶责任书,对联系县的脱贫攻坚工作负帮扶责任,指导帮助联系县做好脱贫攻坚工作。
第十一条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督导落实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
组织实施11个设区市、58个贫困县(区)党委和政府脱贫工作成效考核及第三方评估,组织落实重大涉贫事件处置反馈机制,有关情况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第十二条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市级脱贫攻坚主体责任书、省级领导干部与联系县的脱贫攻坚帮扶责任书签订工作,压实脱贫攻坚主体责任和帮扶责任。
第十三条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贫困退出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对拟退出的贫困县进行专项评估检查,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退出。
36个国定贫困县退出情况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四条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建设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大数据平台,建立扶贫信息和行业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完善农村贫困统计监测体系。
第十五条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工作职责,运用行业资源落实脱贫攻坚责任,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制定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做到扶贫项目优先安排、扶贫资金优先保障、扶贫工作优先落实。
第十六条省纪委监委对脱贫攻坚进行监督执纪问责,对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进行集中整治和预防;
省审计厅对脱贫攻坚政策落实和资金重点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第三章市级责任
第十七条市级党委和政府承担本地区脱贫攻坚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年度减贫计划,督导检查、推进落实八大工程20项行动;
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向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签署脱贫责任书,每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扶贫脱贫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市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协调域内跨县扶贫项目,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管理、脱贫目标任务完成等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市级党委和政府根据本地区脱贫攻坚需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财政扶贫投入增长机制,加大扶贫资金投入,加大统筹整合力度,确保财政扶贫投入总量和增幅“双增长”。
第二十条市级党委和政府要确保市级扶贫机构队伍建设与脱贫攻坚任务要求相适应,完善扶贫机构设置和职能,充实配强扶贫工作力量,改善工作条件,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市级党委和政府按照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加强对各级驻村帮扶单位、驻村工作队、驻村第一书记的管理,加强帮扶资金项目监管,推进落实帮扶政策措施。
第二十二条实行市级领导干部联系贫困县帮扶贫困村贫困户制度。
市委和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双签脱贫攻坚责任书,除签署脱贫责任书外,同时签订联系点脱贫攻坚帮扶责任书;
其他市级领导干部签订联系点脱贫攻坚帮扶责任书,对联系点的脱贫攻坚工作负帮扶责任,指导帮助联系点做好脱贫攻坚工作。
第二十三条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县级脱贫攻坚主体责任书、市级领导干部与联系点的脱贫攻坚帮扶责任书签订工作。
第二十四条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脱贫攻坚综合协调。
按照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组织实施域内非贫困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脱贫工作成效考核、评估,有关情况向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五条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贫困县的退出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对域内贫困村的退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整立改。
第四章县级责任
第二十六条县级党委和政府承担本县域脱贫攻坚主体责任,负责制定脱贫攻坚实施规划,优化配置各类资源要素,组织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做好脱贫攻坚进度安排、项目落地、资金使用、人力调配和推进实施等工作;
组织落实重大涉贫事件处置反馈机制。
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县脱贫攻坚第一责任人,向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签署脱贫责任书,每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扶贫脱贫进展情况。
第二十七条实行县级领导干部联系帮扶贫困村贫困户制度。
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双签脱贫攻坚责任书,除签署脱贫责任书外,同时签订联系点脱贫攻坚帮扶责任书;
其他县级领导干部签订联系点脱贫攻坚帮扶责任书,对联系点的脱贫攻坚工作负帮扶责任,指导帮助做好脱贫攻坚工作。
第二十八条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制定乡村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指导意见,指导乡镇、村实施贫困村、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和退出工作,对贫困村、贫困人口精准识别和精准退出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保证贫困退出的真实性、有效性。
第二十九条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指导乡镇、村加强政策宣传,充分调动贫困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有效激发内生动力,把脱贫攻坚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到人。
第三十条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县级扶贫机构队伍建设,强化扶贫机构设置和职能,充实人员编制,改善办公条件,确保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要求相适应。
第三十一条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坚持抓党建促脱贫攻坚,强化贫困村基层党组织建设,选优配强稳定乡村干部队伍;
精准选配贫困村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贫困户帮扶责任人,建立考核激励约束机制,对驻村工作队员、驻村第一书记按照在编干部进行日常管理。
第三十二条县(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织开展乡镇脱贫攻坚主体责任书、县(区)及乡镇领导干部与联系点的脱贫攻坚帮扶责任书签订工作;
负责组织开展各级驻村帮扶单位与包扶贫困村脱贫攻坚帮扶责任书的签订工作。
第三十三条县(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域内贫困村退出标准和程序执行情况进行核查,批准退出;
对贫困户退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整立改。
第三十四条县级政府要建立扶贫项目库,以脱贫规划为引领、重点扶贫项目为载体,制定资金整合方案并组织实施。
积极探索产业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创新,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建立健全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对扶贫资金管理监督负首要责任。
第三十五条贫困县党委和政府要按照《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建立贫困县约束机制的通知》(国开发〔20xx〕12号)、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阳光扶贫廉洁扶贫的若干规定》(晋脱贫攻坚组〔20xx〕8号),落实必须作为、提倡作为和禁止作为事项,严禁铺张浪费、形式主义。
第五章乡村实施
第三十六条乡镇党委和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贫困村、贫困户脱贫的具体责任。
做好人、财、物的统筹保障和扶贫项目申报、实施与管理等工作。
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脱贫攻坚第一责任人,向县(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签署脱贫责任书,每年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扶贫脱贫进展情况。
第三十七条实行乡镇领导干部联系帮扶贫困村贫困户制度。
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双签脱贫攻坚责任书,除签署脱贫责任书外,同时签订联系点脱贫攻坚帮扶责任书;
其他乡镇领导干部签订联系点脱贫攻坚帮扶责任书,对联系点的脱贫攻坚工作负帮扶责任,指导帮助做好脱贫攻坚工作。
第三十八条乡镇党委和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扶贫对象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退出工作。
负责对贫困村、贫困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动态管理;
组织以村为单位制定脱贫规划、以户为单位制定贫困户帮扶计划并抓好推进落实。
第三十九条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扶贫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的宣传和培训,确保群众知晓度;
做好群众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引导群众合法表达利益诉求,及时排查矛盾纠纷,预防涉贫事件发生。
发动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激发脱贫致富的内生动力。
第四十条乡镇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贫困村、贫困户退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按照年度贫困村退出计划,对预退出贫困村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并公示后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对贫困户退出标准和程序执行情况进行核查,批准退出,并在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予以脱贫标注。
第四十一条村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简称村两委)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做好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脱贫相关数据采集和统计工作,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承担直接责任。
第四十二条村两委应当在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基础上,确定扶贫项目,并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布贫困识别和退出、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等情况。
第四十三条驻村第一书记要把帮助贫困户稳定脱贫并实现退出作为首要任务,把建强基层组织、维护乡村稳定、提升治理水平等任务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统一起来。
第六章合力攻坚
第四十四条各级人大、政协应当积极参与支持脱贫攻坚。
省人大及其会应根据脱贫攻坚需要,加强立法,依法监督;
政协应对全省脱贫攻坚民主监督,建言献策。
第四十五条各级驻村帮扶单位要按照“单位包村、领导包带、工作队到村、党员干部到户、第一书记到岗”要求,实行“干部当代表、单位做后盾、领导负总责”的工作机制。
党委(党组)要主动承担帮扶责任,制定帮扶计划并组织实施;
选优配强驻村工作队和驻村第一书记,组织党员干部结对帮扶贫困户。
驻村工作队要协助村两委摸清贫困底数,分析致贫原因,制定帮扶计划,协调争取帮扶资源,监督实施帮扶项目;
协助村两委贯彻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紧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细化实化帮扶措施,督促政策落实,切实做到扶真贫、真扶贫,不脱贫不脱钩。
第四十六条驻晋部队应当积极参与支持地方脱贫攻坚,有条件的应当承担定点帮扶任务。
第四十七条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应当充分发挥参政议政作用和人才智力优势,做好脱贫攻坚民主监督和人才智力支持。
工商联系统应组织民营企业开展精准扶贫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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