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六十条一款工作范文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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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
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
篇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释义】本条规定了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又称涉他合同,包括为第三人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合同通常仅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不能为他人订立合同,但为了适应复杂多样的社会关系,近代各国立法例又允许合同涉及第三人,这就产生了涉他合同。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利他合同,或者为第三人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直接取得请求权的合同。
合同的第三人亦称受益人。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在生活中可多见。
例如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可以约定保险人向作为第三人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履行,被保险人、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除应具备债权人与债务人合意等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外,还需具备两项特别要件。
一是债务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而不是向债权人履行。
二是不但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的权利,第三人亦直接取得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权利。
第三人未取得请求权,则不是真正的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多是合同履行地点为第三人处。
例如,汇款人通过邮局向第三人汇款,收款人即直接取得请求邮局交付汇款的权利。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并不是以第三人表示接受利益为成立要件。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其结构是基本合同加第三人约款。
例如发货人用火车将货物发送第三人,发货人与铁路局订立的铁路运输合同为基本合同,铁路局将货物运至第三人为第三人约款。
铁路局之所以将货物运至第三人,是由于发货人交付了运费,发货人与铁路局形成补偿关系。
发货人使铁路局将货物运至第三人,多是因与第三人有对价关系。
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债权人可以事先征得第三人的同意,也可以不告知第三人。
债务人按照合同向第三人履行时,应当通知第三人。
第三人受领的,应当做出接受的意思表示。
第三人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应当将不受领的情况通知债权人,并协商解决办法,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承担。
第三人受领迟延的,应当承担迟延受领责任。
债务人不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的,债权人按照约定有权请求其向第三人履行,或者向第三人赔偿损失;
第三人也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或者赔偿损失。
债务人瑕疵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其向第三人承担瑕疵履行责任,第三人也有权请求债务人承担瑕疵履行责任。
债务人基于对债权人的抗辩,可用以对抗第三人。
例如债务人因债权人原因而产生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可以对抗第三人,不向其履行。
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后,在第三人未表示受领前,利益乃尚未臻确定,故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三人表示受领后,利益业已确定,不容剥夺,债权人与债务人不得变更第三人的约款或者解除合同。
在向第三人履行中,第三人对债务人虽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可以行使一般债权,但由于其不是合同当事人,合同本身的权利,如解除权、撤销权,第三人不得行使。
篇四:
商法案情
案情:
被告徐州水泵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在20XX年至20XX年间多次向原告购买配件。
20XX年6月,双方结欠货款57259元,在支付2万元后,被告投资人李传营以水泵厂名义和原告于20XX年8月达成还款计划,约定余款于20XX年5月前还清。
20XX年11月8日,李传营(甲方)与王某(乙方)达成转让协议,甲方决定将徐州水泵厂转让给乙方,协议约定:
1、至转让之后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
2、乙方自签字之日方能有自由经营权。
3、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协议签定的当日,徐州水泵厂即在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投资人变更登记。
后原告依还款计划要求被告徐州水泵厂偿还到期债务,但被告以投资人变更为由拒绝偿还。
原告诉至沛县人民法院,要求徐州水泵厂承担到期债务的清偿责任,在审理期间,又依原告申请追加李某为被告。
被告徐州水泵厂辩称,徐州水泵厂为个人独资企业,原厂负责人是李传营,20XX年11月6日变更为王传沛,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依据协议的约定,转让前的债务应由李传营承担,请求驳回原告对徐州水泵厂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传营辩称徐州水泵厂负责人的变更不能影响债务的承担方式,故应由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裁判要点]: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东光公司与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买卖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二被告应由谁履行还款义务。
徐州宏达水泵厂工商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而个人独资企业因其有自己的名称,且必须以企业的名义活动的特性,使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人格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对企业债务的承担亦应具有相对独立性。
即应先以其独立的自身财产承担则任,而不是既可由企业承担,亦可由投资人承担,本案中徐州宏达水泵厂所负债务应首先以企业财产偿还,在其财产不足偿还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请求现在的投资人以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偿还,若由此而致现投资人利益受损,现投资人可依其与李传营签订的企业转让协议向李传营追偿。
原告不能依投资人应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特性向徐州宏达水泵厂的原投资人李传营追偿。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于20XX年12月18日作出判决:
1、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元。
2、驳回原告对李传营的诉讼请求。
案情
(一)朱某与甲、乙两人商议合伙开办一小食品加工厂,三人商定各出资2万元,订立了书面协议。
在准备生产过程中,发现资金仍然不够,朱某于是动员胞弟朱丙支持他们2万元。
朱丙表示出资可以,但要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
经朱某与甲乙两合伙人商议,对朱丙参加盈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朱丙不得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正式写下书面协议。
小食品加工厂成立1年后,朱丙了解到该厂经营情况不景气,就以父亲生病缺钱为由,要求抽回他的2万元。
朱某不答应。
某日,朱某外出,朱丙遂找到甲、乙两位合伙人,以同样理由要求还钱,并声称朱某已经同意,碍于朱某与朱丙的关系,两合伙人便将该小食品加工厂当时仅有的120XX元现金交给了朱丙。
朱某回来后对此表示十分不满。
又过了半年,朱某告知朱丙,小食品加工厂现已累计亏损320XX元,小食品加工场的债权人正在追讨债务。
朱丙的8000元应当用来还债,不予归还。
问:
1、朱某找其胞弟朱丙支持他们时,该合伙企业是否已经成立?
2、朱丙的出资行为能否视为新加入合伙企业?
3、对朱丙抽走120XX元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他是否有权再要求抽回剩下的8000元?
4、朱丙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为什么?
本案参考结论
1、朱某找其胞弟朱丙支持他们时,该合伙企业已经成立。
2、朱丙的出资行为可以视为新加入合伙企业。
3、朱丙抽走120XX元的行为违法。
他无权再要求抽回剩下的8000元。
4、朱丙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责任。
案情简介
张德权欲加入他人的合伙企业。
但是,原合伙人的态度和表示态度的方式不一样:
1、李小平对此未置可否;
2、贾军山出国未归,但是在电话中表示同意;
3、刘名援口头表示同意,但是未签订书面协议;
4、霍光来在入伙协议书上签了字;
5、霍光来依据单国强从国外发回的委托传真,代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
入伙之事一直不能定下来,张德权想找他们再做一下工作。
请问:
你认为,从法律上看,还要再做谁的工作,张德权才能被认为已成为新合伙人?
本案参考结论
霍光来和单国强的态度明确,并已经在书面协议上签字。
单国强有正式书面委托,霍光来代为签字。
所以还要再做其他几个人的工作。
瑞蚨祥是一个合伙企业,在清算时,其企业财产加上各合伙人的可执行财产,共计有50万元现金和价值150万元的实物。
其负债为:
职工工资10万元,银行贷款40万元和其他债务160万元,欠缴税款60万元。
问:
1、如果你是清算人,该如何清算和清偿?
2、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应该如何处理?
一、清算和清偿。
1、首先用现金50万元中的10万元偿还职工工资;
2、其次用余下的现金40万元缴税款;
以实物变现所得150万元中的20万元缴齐税款,余下130万元;
3、再次用余下的130万元偿还银行贷款与其他债务,尚有70万元钱缺口;
二、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应该:
1、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由全体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
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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