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调度管理规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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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电力调度系统包括本省各级调度机构和有关运行值班单位。
1.8本规程是山西电力系统调度运行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凡属山西电网统一调度的发电、供电、用电企业,必须遵守本规程。
各运行单位的现场规程、规定等与本规程相抵触者,均应根据本规程予以修订,若有关条款涉及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管理权限时,必须事先得到相应认定。
1.9山西电力系统内电力生产运行单位的运行人员必须熟悉并遵守本规程,其他与电力生产运行有关的管理、技术和工作人员应熟悉并遵守本规程的有关部分。
1.9.1电力系统生产、计划、基建、检修、设计、科研等非电力调度系统部门在涉及省级电力调度机构业务管辖范围时,须遵守本规程。
1.9.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力调度活动,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权拒绝各种非法干预。
1.9.3任何违反本规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行政和经济责任。
1.10本规程的解释权属山西省电力公司。
第二章调度管理机构
2.1按照国家五级电力调度机构设置原则,山西电力调度机构设置采用三级制,即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简称省调)、省辖市级电力调度机构(简称地调)、县(市、区)级电力调度机构(简称县调)。
2.2本省在太原、大同、忻州、朔州、阳泉、晋中、吕梁、临汾、运城、长治、晋城等市级供电分公司设地区电力调度所,在山西超(特)高压分公司、省调发电企业设立具有调度职能的机构。
2.3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原则上应设立调度运行、调度计划、运行方式、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等专业管理部门,并配备相适应的专职人员。
2.3.1山西电力系统中的发电厂(直调大用户)应有负责运行管理的职能部门,设立与本省电力调度管理相适应的专业岗位,配备相适应的专职人员。
2.4山西省调是山西电力系统最高电力调度机构,是山西电力系统调度运行指挥中心,并接受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国调)和华北电网有限公司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网调)的业务指导。
2.4.1国家五级电力调度机构在调度业务工作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电力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指挥。
2.4.2山西电力系统内的电力生产运行单位在运行中必须服从与调度管辖相对应的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指挥。
2.5地、县级电力调度机构的工作职责,由相应的供电公司制定,报上一级电力调度机构备案。
2.6各级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室及其相关设施应有两个不同路由电源点供电,并配备不间断电源和事故照明。
2.7为有效应对严重自然灾害、战争等突发事件,保证提供不间断的电力调度指挥,有条件的电力调度机构应建立备用调度场所。
第三章电力调度管理的任务
3.1电力系统调度管理的任务是依法对电力系统运行进行组织、指挥和协调,领导电力系统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负责电力市场运营,履行下列基本职责:
3.1.1根据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和电力生产的特点,运用先进的自动化技术,依靠科学调度手段,不断提高调度运行管理水平,确保大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连续供电。
3.1.2充分发挥电网内发、输、供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用电需求。
3.1.3发挥大电网的优势,优化资源利用,实现节能环保,使电网最大限度地处于经济运行方式。
3.1.4使电网的频率、电压等电能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为用户提供品质优良的电能。
3.1.5执行电力市场运营规则,负责电力市场运营。
3.1.6依法管理电网,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保证各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
3.2电力调度管理包括下列主要工作:
3.2.1省调的主要职能
3.2.1.1负责编制和执行所辖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及调度计划。
3.2.1.2负责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操作,电网新、改、扩建设备的启动投产工作。
3.2.1.3负责编制调度范围内的设备检修计划,批准设备检修申请。
3.2.1.4负责指挥电力系统的事故处理,分析系统事故,制订并组织实施提高系统安全运行的措施。
组织全省电力系统的反事故演习。
3.2.1.5负责指挥山西电网频率调整和电压调整,控制山西电网与其它网、省(市)联络线的送受电力、电量。
3.2.1.6负责山西电网经济(节能)调度管理及管辖范围内的网损管理,编制经济(节能)调度方案,提出降损措施,并督促实施。
负责负荷预测及协调电力、电量短期交易。
3.2.1.7负责与上级调度机构的业务联系,落实上级调度机构的管理要求,配合上级调度进行电网运行控制与调整以及事故处理。
负责山西电力调度系统的专业管理,领导下级调度业务并对有关调度业务进行技术指导。
3.2.1.8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电网“黑启动”方案,负责电力系统安全预案的编制,负责组织或参加系统性试验工作。
3.2.1.9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的新设备编号、命名;
接受上级调度机构委托,对其调度管辖的新设备提出编号、命名建议。
3.2.1.10负责本调度机构管辖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以及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管理。
负责对下级调度机构管辖设备和装置的职能管理。
3.2.1.11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力系统稳定管理。
3.2.1.12负责编制山西电网年度事故拉闸限电序位和电网超计划用电拉闸限电序位,报政府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3.2.1.13负责组织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和电网调度自动化规划的编制工作。
3.2.1.14负责编制管辖水电站水库发电调度方案,参与协调水电站发电与防洪、航运和供水等方面的关系。
3.2.1.15负责收集、整理山西电网的运行资料,提供分析报告,负责组织实施提高电能质量、电网运行监控和调度管理水平的措施。
3.2.1.16负责与并入山西电网的发电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参加与外省电网的联网方案的制定工作。
3.2.1.17负责组织调度系统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山西电网调度系统值班人员的考核、上岗合格证书颁发等工作。
3.2.1.18参与电网前期规划设计审查工作,对电力系统的长远规划、初步设计(包括新、扩、改建工程)提出意见和建议,。
3.2.1.19参加拟定发供电量及电网联络线的送受电量计划、并逐月下达实施。
监督发供电计划执行情况,严格控制按计划指标发电、用电。
3.2.1.20根据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用电负荷分配指标,结合电网运行要求,下达并监督地区调度部门执行。
3.2.1.21参与制定山西电网经济(节能)技术指标,加强电网运行经济(节能)分析,提出改善电网经济(节能)运行的措施。
3.2.1.22协调调度管辖范围内的涉及电网运行管理的其它工作。
接受上级电力管理部门、调度机构授权或委托的与电力调度相关的工作。
3.2.2地调的主要职责:
3.2.2.1负责本地区电力系统的调度管理;
执行上级调度机构发布的调度指令;
实施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和规定;
负责制定本地区电力系统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对县调的调度管理办法,并报省调备案。
3.2.2.2参与制定本地区电力系统运行技术措施、规定。
3.2.2.3维护山西电力系统和本地区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按计划和合同进行发电、供电管理,并按上级调度要求上报信息。
3.2.2.4组织编制和执行本地区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
运行方式中涉及上级调度管辖设备的,应报上级调度批准。
3.2.2.5负责制定、下达和调整本地区电力系统的日发、供电调度计划并监督执行;
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
3.2.2.6指挥实施并考核本地区电力系统的调峰和调压。
3.2.2.7负责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负责新设备的投产启动管理。
3.2.2.8负责划分本地区所辖县调的调度管辖范围。
3.2.2.9负责制定本地区电力系统事故拉(限)电序位表和超计划用电拉(限)电序位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3.2.2.10负责实施本地区电力系统和所辖县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和通信系统的规划、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
3.2.2.11负责本地区电力系统调度业务培训,负责地调调度对象的资格认证。
3.2.3县调的主要职责:
3.2.3.1负责本县(区)电力系统的调度管理;
负责制定本县(区)电力系统的有关规章制度。
3.2.3.2维护山西电力系统和本县(区)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按计划和合同发电、供电,并按上级调度要求上报信息。
3.2.3.3负责制定、下达和调整本县(区)电力系统的日发、供电调度计划并监督执行;
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
运行方式中涉及上级调度管辖设备的,应报上级调度核准。
3.2.3.4根据上级调度的指令进行负荷控制和联络线潮流调整;
指挥实施并考核本县(区)电力系统的调峰和调压。
3.2.3.5负责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3.2.3.6负责实施本县(区)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和通信系统的规划、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
3.2.3.7负责本县(区)电力系统调度业务培训,负责县(区)调调度对象的资格认证。
第四章调度范围划分原则
4.1为使电力调度机构有效地指挥电力系统的运行、操作及事故处理,凡并入本电网运行的发电、输电、变电、用电等相关设备,不论其产权归属或管理方式,均应纳入相应的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管辖范围。
4.2省调调度管辖范围的设备分为“调度设备”和“管理设备”、“双重调度设备”和“代调设备”。
4.2.1“调度设备”是指调度机构直接下令操作和调整的设备。
4.2.2“管理设备”是指某些属下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设备,其状态(运行、热备用、冷备用、检修)发生变化时对主系统安全运行有重大影响,下级调度机构在下令操作前必须得到上级调度机构的批准或许可的设备。
4.2.3“双重调度设备”是指电网中某些设备可以由两级调度机构直接下令操作的设备。
下级调度机构改变设备运行状态时应得到上级调度机构的许可后方能进行操作。
4.2.4“代调设备”是指电网中某些属上级(或其它)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设备,由上级(或其它)调度机构委托下级调度机构对其行使调度管辖。
4.3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
4.3.1凡直接接入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和部分110千伏系统的发电厂(包括火力、水力、风力、燃气、生物质发电),其发电设备(机、电、炉、主变)均属省调调度设备(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除外)。
上述发电厂影响发电出力的辅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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