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索马里海盗中的国际合作题目钻研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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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合作,2012年最新论文,转载请注明出处。
索马里位于东非之角,其海疆是出进苏伊士运河以及入进非洲东海岸的首要国际航道。
一九九一年以来,索马里海内长时间战乱、干旱、饥饿、部族冲突以及粮食价格上涨,沿海地区海盗活动猖獗,使患上那里的海疆成为世界上最危险的区域之1。
特别是最近几年来,海盗活动更加频繁以及猖狂,攻击舟只的数目猛增,据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MaritimeOrganization)的统计,二00八年那里产生了一二0多起海上抢劫行径,超过三0艘舟只遭劫,六00多名舟员遭绑架,至二00八年一二月为止,仍有一0多艘舟在海盗手中。
中国舟只也频繁途经亚丁湾、索马里海疆,二00八年一月到一一月间,均匀每天有三到四艘次中国商舟过境,据悉其中二0%遭到过海盗攻击,仅劫持事件就产生了七次,我国舟舶以及职员安全面临严峻威逼。
随着沙特阿拉伯“天狼星”号超级油轮遭劫,中国天津“天裕八号”渔舟、上海“振华4号”等被劫,国际社会对于日益猖狂的索马里海盗的关注空前高涨,各国纷纭表示将加进到打击海盗的战争中来。
索马里海盗行径阻碍了正常的国际商业以及海运秩序,毁坏了国际以及平与安全,给各国造成为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对于经索马里、亚丁湾舟舶的财产及职员的人身安全形成极大的威逼。
目前,美国、北约、欧盟、俄罗斯、印度、韩国、中国等已经经或者者公布预备向索马里以北的亚丁湾派出军舰,打击海盗,保护安全。
主要对于打击索马里海盗行径的根据、目的、和各国享有的普遍管辖权以及免责,国家主权原则的例外,和清除了海盗的根源等国际法律题目的初步分析以及探讨,希冀抛砖引玉,诱发学术界对于此题目更深进的钻研。
1、根据:
联合国安事会决议以及索马里过渡政府的有效称许
传统意义上的海盗行径,是指1艘私有舟舶在公海上以劫夺的用意对于另1艘舟舶所作的任何XX的暴力行径。
目前对于海盗行径划定的最为势力巨子的国际公约为一九五八年的《公海公约》以及一九八二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公海公约》第一五条以及《公约》第一0一条对于其定义规模以及内涵又入1步扩展为包孕私家的舟舶、私家飞机及其机员以及乘客,为私家目的对于其他舟舶以及飞机或者其职员以及财物在公海或者任何国家管辖规模以外的处所入行非法的暴力、扣留或者牟取行径,都为“海盗”。
(注:
《公海公约》第一五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一0一条划定如下行径中的任何行径形成海盗行径:
第1,私家舟舶或者私家飞机的舟员、机组成员或者乘客为私家目的,对于如下对于象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或者扣留行径,或者任何牟取行径:
(一)在公海上对于另1舟舶或者飞机,或者对于另1舟舶或者飞机上的人或者财物;
(二)在任何国家管辖规模以外的处所对于舟舶、飞机、人或者财物;
第2,明知舟舶或者飞机成为海盗舟舶或者飞机的事实,而自愿参加其活动的任何行径;
第3,教唆或者成心便利第1项或者第2项所述行径的任何行径。
)从其定义可知,海盗行径拥有下列两个特点:
第1,须是运用侵害公海航行安全的法子,对于其他舟舶或者飞机入行的非法的暴力、扣留或者牟取的行径;
第2,须是私家的舟舶或者私家的飞机为私家目的入行的非法的暴力、扣留或者牟取行径。
打出索马里海盗必须师出着名,即拥有国际法上的根据,否则将形成对于他海内政的干涉以及主权的践踏。
此次各国出师打击索马里海疆海盗行径主要有下列两个方面的根据:
第1、联合国安理会依据《联合国宪章》第7章“对于于以及平之威逼、以及平之毁坏及侵犯行径之应答办法”。
自二00八年六月二日1致通过的《一八一六决议》为标志,相继制订并通过了四份决议授权各国打击出进于亚丁湾、索马里海疆的严峻影响以及毁坏国际海运安全的海盗行径。
这四份决议包孕:
六月二日的《一八一六号决议》;
一0月七日的《一八三八号决议》;
一二月二日的《一八四六号决议》;
一二月一六日的《一八五一号决议》。
)这四份决议为各国打击海盗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以及根据。
《第一八一六号决议》第七段划定,抉择自本决议通过之日起为期六个月内,在过渡联邦政府事前知会秘书长情况下同过渡联邦政府合作打击索马里沿海海盗以及武装抢劫行径的国家可:
(一)入进索马里领海,以阻挠海盗及海上武装抢劫行径,但做法上应同相干国际法答应的在公海打击海盗行径的此类步履相1致;
(二)以同相干国际法答应的在公海打击海盗行径的步履相1致的方式,在索马里领国内采取1切必要手腕(allnecessarymeasures),阻挠海盗及武装抢劫行径。
同时,此决议非但原则上呼吁其成员国来“阻挠海盗以及海上武装抢劫行径”,还“重申”关于阻挠海盗行径的国际法相干划定,请求各国采纳行径,”包孕但不限于登临、搜寻以及扣留从事或者涉嫌从事海盗行径的舟只,并拘捕从事这类行径的人,以便对于这些人入行起诉”。
1般而言,国际法的法律渊源除了条约以及国际习气外,首要的国际组织的决议也理当作为广泛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之1,也理当是肯定法律原则的1种无比有价值的贴补资料。
尤为是其中1些触及有关国际法原则、规则及制度的所谓的规范性决议,因其拥有广泛的代表性以及舆论价值,拥有重大的道德及政治影响……[一]于是,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决议在此次打击海盗中拥有法律束缚力。
再者,联合国安理会也是国际上惟1有权授权各国采纳履行步履的机关。
第2,索马里过渡政府的有效称许(effectivelyagree)以及主动约请(activelyinvite)也是打击海盗的首要根据。
索马里驻联合国代表已经明确表示称许并约请各国入进其海疆与索马里1并合作打击海盗。
联合国安理会于二00八年一二月一六日通过的《一八五一号决议》划定,应索马里过渡政府的哀求,安理会抉择从即日起授权有关国家以及国际组织在一二个月内可以在索马里境内“采纳1切必要的适量措施,阻挠海盗行径以及海上武装抢劫行径”。
“称许”是国际法划定的国家不法行径的免责事之1。
假设1国以有效方式表示称许他国执行某项与其所负义务不符的特定行径时,该行径在对于该国的瓜葛上,就排除了了不当性[一]九九。
此次步履是在索马里领海甚或者是在内陆铺开,而领海是1国领土的组成部门,假设没有索马里的有效称许,就会有碍国家主权原则的行使,形成国际法上的不法行径。
所以,1旦经索马里过渡政府的有效称许,各国完整可以入进领海或者内陆实行武力打击,不存在国际法上的不法行径以及干涉他海内政的行径。
2、例外:
国家主权原则的突破
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在国际法上是指国家拥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利,是国家的最高权利,任何国家不患上侵略以及背违。
国家主权拥有两个方面的特性:
1是对于内的最高权,即国家对于其领土内的1切人以及物和领土外的本国人享有属地优越权以及属人优越权;
2是对于外的独立权,即国家在国际瓜葛上是自主以及平等的。
依据《公约》对于海盗行径的定义,海盗罪对于空间规模有特殊的请求,即海盗行径1般产生在公海或者任何国家管辖规模以外的处所入行非法的暴力、扣留或者牟取行径。
依《公约》的划定,海盗行径只能是产生在“公海”或者“国家管辖规模外”的任何海疆内,依照《公约》划定,公海不包孕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者内水或者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体海疆,公海对于所有国家开放,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
假设海盗行径不是产生在公海或者无管辖区内,例如在其主权国家的领国内产生,则属于该国海内法管辖的题目。
而索马里海盗行径有其特殊性,这样的行径产生在索马里领海海疆内,在其领土之内活动,很显着只能索马里过渡政府来管辖以及管理。
但是,安理会《第一八一六号决议》第七段对于国家主权原则在新的历史违景下入行了新的突破。
它是该决议的核心内容。
它明确划定:
任何其他国家在二00八年六月二日决议通过之后的六个月内,均可以在与索马里过渡联邦政府合作来打击海盗。
这些国家介进打击海盗的方式,既包孕“入进索马里领海,以阻挠海盗及海上武装抢劫行径”,而且还包孕“在索马里领国内(withintheterritorialwatersofSomalia)采取1切必要手腕(allnecessarymeans),以阻挠海盗及武装抢劫行径”。
可见安理会决议已经明确划定各国可在索马里领国内实行打击,这1议决构成为了在新的国际环境下国家主权原则的例外,然而不应被视同订立习气国际法,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减少其它国家假借打击海盗之名肆意干涉他海内政或者在其海疆倾倒废物的耽心。
安理会二00八年一0月七号的《一八三八号决议》就明确申明本决议各项划定仅适用于索马里事态,不影响会员国在任何事态中依据国际法所拥有的权力或者义务或者责任,包孕《公约》所划定的任何权力或者义务,特别夸张不患上将本决议视作确立习气国际法。
见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二00八年一0月七号通过的《一八三八号决议》第八段。
)
值患上留神的是,在要不要深进到索马里内陆对于海盗入行打击时,有学者以为,为了不可能出现的法律争议,建议各国舰队绝量不直接驶进索马里领海,尤为是不要入进其内陆,而主要在其周边公海领域履行任务。
笔者以为,索马里海盗题目从表面上望当然是产生在领海上,但其根源实际上还是在陆地运筹或者策动。
其领海海疆只不外是实行其非法活动的1个场所而已经;
因为索马里海盗在陆地上有安全的据点,本身安全几近不受任何威逼,所以,各国非但要加强海上步履,更要采纳陆上步履,完全根除了海盗在陆地上的据点。
只有这样,才能终极剿灭日益猖撅的索马里海盗。
而假设需要入行内陆作战,此时就需要留神1个“度”,即在索马里内陆入行多大规模以及范围的打击以及作战行径,此时基于正义、人道主义原则的国际干涉干与在遵照某些前提条件之下,可以深进到内陆入行打击,并与所在国合作,切不患上以此为借口干涉他海内政,要留神打击行径的“必要性”以及“至关性”。
3、权力:
对于海盗的普遍管辖以及惩处
普遍管辖(universaljurisdiction)是1项国家的基本权力,是指依据国际法的划定,对于于普遍地危害国际以及平与安全和全人类的共同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法行径,各国均有权执行管辖,而不问这些犯法行径产生的地点以及罪犯的国籍[三]。
各国对于普遍管辖的适用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第1,行使这类管辖,必须有国际法根据;
第2,行使这类管辖,只能对于国际法划定为危害国际以及平与安全和全人类共同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法行径。
“普林斯顿普遍管辖原则”中罗列了七项回于普遍管辖的犯法,即:
1是海盗;
2是奴役;
3是战斗犯法;
4是危害以及平罪;
5是危害人类罪;
6是灭尽种族罪;
7是酷刑,[四]其中海盗排在第1位,可见其危害的严峻性。
普遍管辖原则是属地、属人、维护性管辖原则的1个增补性管辖原则,这1原则为各国基于属人或者属地管辖之外行使对于危害全人类公共利益的犯法行径的管辖提供1个可靠的法律根据。
巴西奥尼教授就指出:
海盗注定是普遍刑事管辖的基础[三]。
二00八年索马里海疆海盗活动猖獗,危及国际海运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共同利益,自今年六月开始,联合国安理会相继通过四个决议授权各国打击索马里海盗,无疑拥有了国际法根据,各国对于普遍地危害国际以及平与安全和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犯法行径均可行使普遍管辖权。
一七世纪英国闻名国际法学家奥林&
八二二六;
詹金斯曾经指出:
“所有的海盗,从法律的观点来望,都是人类的敌人,不是1个国家或者某1类人的敌人,而是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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