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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伦理;
信息活动;
个人信息保护
随着计算机的普及与运用、网络与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人类已经步入了信息时代或日信息社会,信息的开发、传播、管理和利用已经变得越来越重要。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无论人们是进行公务性的科学决策、科学研究、金融活动或者其他活动,还是进行私人之间的日常交往,无不与信息的开发、传播、管理和利用密切相关,或者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在从事着一定的信息的开发、传播、管理和利用。
为了讨论的方便起见,我们暂且将“信息的开发、传播、管理和利用”叫做信息处理活动(或者信息活动)。
探讨“信息伦理何以可能”必须探讨以下一系列的相关问题:
“信息伦理是什么”“当前信息伦理问题的症结是什么”“建构信息伦理的目的及其价值是什么”“如何建构信息伦理”等。
一、信息伦理及其特征
信息伦理是指在信息处理活动即在信息的开发、传播、利用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信息活动主体之间的伦理关系及其伦理秩序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调节信息活动主体(信息活动个体或者共同体)之间关系与行为的信息伦理准则、伦理要求和伦理规范之总和。
信息伦理的内涵包括两个信息道德域和三种信息伦理形态。
两个信息道德域,即信息活动个体或者共同体信息道德心理域与信息社会道德域。
信息活动个体或者共同体信息道德心理域包括:
信息活动个体或者共同体在信息处理活动中形成的信息道德认知、信息道德情感、信息道德意志、信息道德信念和信息道德行为等,如对信息处理活动的伦理准则及规范价值认同,对非法窃取他人隐私或滥用他人信息成果的鄙视与批评等,反映了信息活动主体对信息道德原则、道德规范的自律与自觉;
信息社会道德域则是指在信息处理活动过程中扬善抑恶的信息伦理准则与规范、信息处理活动中的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信息处理活动中的伦理责任与伦理精神等。
所谓信息伦理的三种形态,即作为关系形态的信息伦理、作为观念形态的信息伦理和作为实践形态的信息伦理。
作为关系形态的信息伦理是在信息处理活动中,通过履行一定的信息道德原则、道德规范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定的道德义务和道德权力的信息伦理关系,其中包括信息处理活动中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个人与组织(共同体)之间的关系、组织(共同体)与组织(共同体)之间的伦理关系。
如在互联网的条件下,互联网成员须遵循通过大家共同认同的互联网道德规范和准则,在获得共享互联网信息资源的道德权力的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信息道德义务,进而才能维系信息伦理关系的伦理秩序。
作为观念形态的信息伦理,体现了信息活动主体作为真实的道德主体的意志自由,对信息道德准则、道德规范和道德范畴道德认知,由此生成相应的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信念和道德理想以及对信息伦理意义的体悟而生成的信息伦理精神等。
因此,作为观念形态的信息伦理对信息处理活动中的道德行为、协调信息处理活动中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个人与组织(共同体)之间的关系、组织(共同体)与组织(共同体)之间的伦理关系具有引领和调控作用。
作为实践形态的信息伦理,包括信息道德行为、信息道德评价、信息道德教育和信息道德修养等。
其中包括信息道德的内化与外化两个过程。
就信息道德的内化过程而言,包括三个相互联系的环节:
(1)信息道德教育是信息道德的内化首要环节。
《学记》日:
“玉不琢,不成器。
人不学,不知道。
”(《礼记·
学记》)因此,只有按照一定社会或领域的信息道德理想、信息道德原则、规范及道德范畴对信息活动主体进行灌输与陶冶,才能使信息活动主体超越信息活动的盲目任性状态,成为有一定信息德性的信息活动主体。
(2)信息道德评价是信息道德的内化强化环节。
因为信息道德评价依据一定社会或领域的信息道德准则、规范对信息活动主体的处理信息行为进行善恶评价。
它包括互联网管理系统的舆论和信息处理活动中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相互善恶评价、个人与组织(共同体)之间相互善恶评价以及个人或者组织(共同体)对自身的善恶评价。
通过这些善恶评价,一方面,可以引领信息活动主体的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和道德信念,另一方面,不仅能够使信息活动主体知善恶、辨美丑,识真伪,而且能够在信息处理活动中,有所为有所不为。
(3)信息道德修养是信息道德的内化的关键环节。
因为信息道德修养不是信息活动主体的一时冲动,而是需要其毕生倾注于其中“吾日三省吾身”(《论语·
学而第一》)。
这样,信息活动主体才能把一定社会或领域的信息道德原则、规范内化为自己的信息道德意识,自省与自律,达到道德行为选择的自觉。
就信息道德的外化过程而言,就是信息活动主体在处理信息活动中,能够自觉地将其信息道德意识和内心信念转变为信息道德行为,进而促进一定信息社会或领域的信息伦理秩序与伦理关系的和谐。
二、信息社会与信息伦理学的生成
信息伦理学的生成与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社会信息化进程的加速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信息伦理问题密切相关。
所谓信息社会,又称为后工业社会,指的是信息化社会,从其广度和深度而言,整个社会是以运用信息化的理论方法和技术处理实践问题为主要特征的社会。
在信息技术广泛运用,引发了社会经济结构、人们生存与生活方式发生了上述巨大变化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意想不到的、令人困惑的信息伦理问题。
比如信息(群)的真伪难辨、垃圾邮件充斥信箱、黑客的侵扰和计算机病毒防不胜防、信用卡的信用危机、电话诈骗、短信诈骗时有发生、令人恐怖的人肉搜索等。
这样使个人的隐私权、生命安全、国家安全、知识产权、金融运作等受到前所未有的严重威胁与挑战——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所引起个人与个人、集团与集团、国家与国家、个人与集团、个人与国家、集团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和道德困境。
由控制信息与信息控制引发的一定信息处理活动主体(包括个体或共同体)的信息拥有性与信息共享性之间利益的激烈冲突。
控制信息一般被理解为两个方面:
一是信息被设想为可以充分地开发、传播、管理和利用;
二是这样的信息技术足以(提供一个和平的社会秩序)保证个人或者组织获得正当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
然而,在当代,一旦人们意识到信息资源的有用性,就会努力从自身利益出发,试图对信息进行控制,使信息成为服从于其某种特殊要求的手段。
这样,当信息作为一种为控制而斗争的工具时,现代信息技术在人们的运用中已事先偏向了人们控制信息的目的,即偏向了一定社会的人们自身的某种局部需要的特殊性。
而这种特殊性本身,正如黑格尔所说,这不过是人类偶然任性和主观的偏好,“它就在它的这些享受中破坏本身,破坏自己实体性的概念。
从另一方面说,必然需要和偶然需要的得到满足是偶然的,因为这种满足会无止境地引起新的欲望,而且它完全倚赖外在偶然性与任性”。
这种无节制、不合理甚至是非法的信息需求及其满足这些需求的信息活动,严重扰乱了信息社会的道德秩序,使信息活动处于无序的失范状态,原来人们有序的控制信息的活动,变为信息的控制——被无序的、甚至有害的信息操控,如面对垃圾邮件、黑客的侵扰、计算机病毒、信用卡诈骗、各类信息诈骗等等,不仅使个人、集团或者国家的物质利益、经济利益等受到损害,而且其精神利益(对于个人来说,其心理甚至生命)受到一定程度的有形或者无形的损失或者伤害。
因此,控制信息与信息控制的信息伦理问题症结的本质,就是通过有序信息与无序及有害信息之间的博弈所展现的善与恶的较量、社会正义与邪恶的搏杀。
为了解决这些信息伦理的症结,建立一定的信息社会信息伦理秩序和信息道德规范体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信息法律法规体系十分迫切,也非常必要。
同“网络伦理”相比,信息伦理包括网络伦理,但又不限于网络伦理。
因为,以数字化信息为中介的伦理关系不仅存在于网络之中,而且也存在于许多非网络的信息领域。
因此,信息伦理的要求、准则、规约,不仅要指导网络行为,而且要作用于网络以外的其他各种形式的信息行为。
实际上,人类在开启信息技术的新领域,憧憬信息社会的同时,也就开始了信息伦理的探索征程,信息伦理作为一种人类的意识,如同马克思所指出:
“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实际生活过程。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计算机、通信技术、网络技术的应用与迅猛发展,西方发达国家开始进入信息社会,与此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信息伦理问题,由此便生成了一门新兴的应用伦理学——信息伦理学。
从其发展的历程来看,经历了三个时期:
计算机伦理→信息伦理(狭义)→互联网时代的信息伦理(广义)。
就计算机伦理时期的信息伦理而言,主要关涉的是计算机编程及其运用计算机处理信息而产生的相关伦理问题。
20世纪70年代W.曼纳首先提出并且使用了“计算机伦理学”这个术语,他认为,应该将伦理学理论应用到由于使用计算机技术而出现的伦理问题,从此开拓了一个新的研究领域——计算机伦理学。
在他看来,所谓计算机伦理学是应用伦理学理论研究生产、传递和使用计算机技术时所出现的伦理问题。
就信息伦理(狭义)时期而言,20世纪80年代,随着计算机、通信技术、网络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和广泛应用,信息隐私权(Privacy)、信息准确性(Accuracy)、信息产权(Property)及信息资源存取权(Accessibility)等信息伦理问题凸现,进而引起许多学者关注相关的信息伦理问题。
这一时期信息伦理学的研究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信息伦理学学术论文和着作不断涌现。
1985年,德国的信息科学家拉斐尔·
卡普罗教授发表题为“信息科学的道德问题”的论文,这可以看做是最早的以信息科学作为伦理学研究对象的论文。
在这篇论文中,拉斐尔·
卡普罗教授提出了“信息科学伦理学”(infortnationscienceethics)、“交流伦理学”(commanicativeethics)等概念,并基于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知识等背景下,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探讨了电子形式下信息的生产、存储、传播和使用等信息伦理学的问题,同时还关涉信息研究、信息科学教育、信息工作领域中的伦理问题。
就互联网时代的信息伦理(广义)而言,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人类开始逐步迈入一个全新的“网络时代”、或日“网络社会”,由此信息伦理学的发展步入了新的发展期。
首先表现为其研究对象的深刻变化,它不仅以与计算机相关的信息伦理问题为研究对象,而且将其更加明确地定位于信息领域的伦理问题,并直接使用了“信息伦理”这一术语。
1991年,D.福勒和G.帕拉迪斯共同出版《信息系统中的伦理学》一书。
1995年,斯皮内洛出版了《信息技术的伦理方面》一书。
1999年,拉斐尔·
卡普罗教授发表了“数字图书馆的伦理学方面”一文,在文中,他对信息时代图书馆在信息处理方面产生的巨大变化以及由此产生的伦理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论述。
2000年,拉斐尔·
卡普罗教授又在“数字时代的伦理与信息”一文中,进一步阐述了信息伦理学需要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1)信息领域的道德价值观的发展;
(2)信息领域新的道德权利的建立;
(3)信息神话;
(4)信息理论和实践中隐藏的矛盾和意识;
(5)信息领域道德冲突的发展。
这些信息伦理学观点的变化,反映出信息伦理学理论的发展和变化。
信息伦理学的生成意味着信息处理活动主体发展和运用信息技术即利用计算机进行信息处理,利用现代电子通信技术从事信息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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