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公示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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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公
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建筑区划(建筑区划名称:
XXXXXXXXX_建筑区划地址:
XXXXXXXXXXXXXXXX)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续筹、使用、增值等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经全体业主协商一致,并结合本建筑区划实际情况,制订本公约。
第二章筹集和补充
第二条(筹集)住户按单元并分户管理,商铺为一个单元,各需所用,严格控制维修基金的开支。
业主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及时足额缴存首期维修资金。
一幢或一户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缴存金额的30%时,业主应当按下列第(三)种方式在规定时间内续筹维修资金:
(一)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按照2.5元/平方米一次性交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二)按元/平方米逐月交存,由代收,并在月底前转入维修资金专户;
(三)选择一次性续筹的,续筹后的维修资金余额不得低于首次缴存金额。
第三条(未出售房屋维修资金追缴)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缴存未出售房屋维修资金。
开发建设单位拒不缴存的,授权业主委员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公共收益补充)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管理公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扣除管理服务成本和业主大会决定用于补充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费用后,用于补充维修资金或按照一定比例分配到全体业主,不遵守《业主管理公约》等规定的业主不享受分配利益。
第三章使用
第五条(分摊原则)维修资金使用遵循“谁受益谁分摊”的原则。
鉴于下列情形受益范围难以界定,经召开业主大会50%以上业主表决同意后按下列原则进行分摊:
(一)地下车库连接地面多栋房屋,地面房屋电梯、外墙、屋面等维修、更新和改造时,地下车库业主☑参与□不参与分摊;
(二)住宅底商连接多栋(单元)房屋,高层住宅电梯、外墙、屋面等维修、更新和改造时,住宅底商业主☑参与□不参与分摊。
第六条(施工单位选取)使用维修资金实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组织选取施工单位:
(一)维修(更新、改造)单项总金额在20.00万元(贰拾万元整)以上(含20.00万元)的使用项目(需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除外,下同),应当委托招投标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取施工单位。
(二)维修(更新、改造)单项总金额在20万元(贰拾万元整)以下、1万元(壹万元整)以上(含1万元)的使用项目,采取询价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选取施工单位。
(三)维修(更新、改造)单项总金额在1万元(壹万元整)以下(含1万元)的使用项目,采取简易比选的方式选取施工单位。
(四)下列情形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选取施工单位: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
第七条(工程监理)金额在20万元(贰拾万元整)(含20万元)以上的维修、更新、改造项目,经业主大会通过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工程监理机构对维修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安全生产等方面提供工程监理服务。
第八条(工程审价)维修资金使用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审核:
(一)金额在3万元(叁万元整)(含)以上的使用;
(二)按照本公约第十条、第十一条约定实施的紧急维修;
(三)按照政策规定实施的应急维修;
(四)金额在3万元(叁万元整)以下,物业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认为应当审价的使用。
第九条(费用列支)委托除本建筑区划专户管理银行提供的招标代理机构、工程监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外的第三方机构,产生的相关费用可由☑小区公共收益☑维修资金□受益业主按面积分摊□其他进行支付;
当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不足5000元(伍仟元整)时,产生的费用应尽量避免动用专项维修资金,可优先通过小区公共收益支付,不足部分按照受益业主所占面积分摊。
第十条(紧急维修情形)当本建筑区划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下列紧急情形时,业主委员会或受托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称“实施机构”)应立即组织紧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恢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一)电梯运行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质监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二)消防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故障,消防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三)房屋外墙存在脱落、剥落等安全隐患的;
(四)因水泵故障和进水管内水管爆裂造成停水的;
(五)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漏水、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的;
(六)屋面、外墙面发生渗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
(七)供配电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故障,造成停电和漏电的。
第十一条(紧急维修程序)实施紧急维修的,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拟定使用方案。
当建筑区划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本公约约定的紧急情形时,由使用申请人参照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项目分类》及相关技术规范拟定使用方案,并向分摊列支范围内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二)使用备案和预算资金拨付。
使用申请人持有关资料向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备案;
其中,涉及动用售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取得售房单位同意使用的书面证明。
符合规定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备案。
专项维修资金代管的,由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拨付预算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由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拨付预算资金。
预算资金可在使用备案后拨付,也可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并拨付。
预算资金拨付比例不得高于使用方案确定的总金额的50%。
(三)竣工验收和结算资金拨付。
工程竣工后,使用申请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使用方案约定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向业主公示7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专项维修资金代管的,由使用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向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结算资金拨付,符合拨付条件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结算资金拨付;
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结算资金拨付。
上述业务流程应全程接受合能锦城公馆业主监事会的监督,业主监事会有权指出不合规的相关问题并敦促相关负责人予以改正。
第四章管理
第十二条(资金管理)本建筑区划维修资金由□市维修资金管理服务中心代管☑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自管。
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自管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中国工商银行支行、□中国银行支行、□成都银行支行开设本建筑区划维修资金专户,并将本建筑区划维修资金从市维修资金管理服务中心代管专户划转至本建筑区划维修资金专户进行自主管理。
第十三条(增值)维修资金划转自管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保证小区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对维修资金进行增值。
维修资金用于组合存储的,定期存储期限由业主委员会自主决定,组合存储方案应向业主公告。
定期到期日不得超过制定存储方案的业主委员会任期。
维修资金存入定期后,如活期余额不足以支付维修工程费用时,选择以下方式支付(可多选):
☑使用公共收益;
☑提前支取定期存款;
□相关业主自筹。
第十四条(代理记账)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在本建筑区划专户管理银行提供的代理记账机构中选择一家,委托其办理本建筑区划维修资金相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业务。
第十五条(审计)业主委员会主任离任前,业主委员会应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不得为本建筑区划代理记账机构)对维修资金和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收支和结存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应当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逾期未进行审计的,由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居(村)民委员会委托本建筑区划专户管理银行提供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账目公示)业主委员会应于每年1月和7月向业主公布上年或上半年账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维修资金收支、结存明细;
(二)发生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项目和费用以及分摊情况;
(三)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而获得的收益补充维修资金的情况;
(四)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有关情况。
上述账目信息应张贴于小区公示信息栏、主要进出口及相关业主的单元门口等显著位置,公示期不少于15日。
第十七条(资金回划)因业主委员会不履职、换届不及时等原因,造成本建筑区划维修资金专户暂停办理结算,自专户管理银行协调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本建筑区划张贴《关于拟暂停合能锦城公馆建筑区划业主委员会维修资金专户结算的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仍未恢复正常结算状态,影响本建筑区划维修资金的正常缴存及使用时,经过全体业主50%以上同意可授权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服务中心将维修资金专户资金回划至市维修资金代管专户。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违约处理)业主违反本公约约定的,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相关业主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业主委员会可依法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委员会违反本公约约定的,业主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业主可依法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专户管理银行变更)业主委员会提出变更本建筑区划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经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后,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变更专户管理银行只能在我市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中选择。
第二十条(维修资金使用例外情形)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内,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需维修、更新、加固的,可以按本市政策规定及本公约约定使用维修资金。
第二十一条(生效和修改)本公约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之日(年月日)起生效,对本建筑区划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
所有权人发生变更时,公约的效力及于继受人。
本公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
修改后的公约,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涉及本公约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的,应同时报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生效。
本公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约定。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公约的决定为本公约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公约存档)本公约各栋各单元业主代表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保存3份,业主监事会保存2份,物业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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