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教职工分类考核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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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单位(部门)考核小组职责:
1.制定量化考核细则表,报人事处审核备案;
2.负责组织本部门教职工(含外出攻读学位、进修访学、挂职人员)的考核;
3.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情况,规范考核流程,做到客观公正,初步确定人员考核等次;
4.填写考核各类表格,完成考核总结。
第三章 考核等次
第九条 考核等次分为四类,分别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其中,优秀等次只在年终考核评定。
学院于年终进行年度内优秀等次的评定,各单位(部门)评优时,要结合教职工全年的工作表现进行总体评价。
受过处分、出现过工作失职等情况的,不予评优。
学院优秀等次总体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评总人数的13%。
优秀等次指标按照单位(部门)及岗位类别进行划分。
第十条 考核遵循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考核等次须符合下列规定:
1.优秀等次考核成绩须达到90(含)分以上;
2.合格者考核成绩须在70(含)分以上;
3.考核成绩60—69(含)分的,为基本合格;
4.考核成绩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5.休产假的女教师,如无特殊情况,其考核结果直接定为“合格”等次。
第十一条 在绩效考核中有以下情况的,为不确定考核等次:
1.学院新聘人员尚在试用期内的;
2.考核期内累计病事假超过45天的;
3.因特殊情况受停职处理的,参加考核暂不确定等次,待问题落实后再行确定;
4.经学院批准不在岗(读博)等特殊情况人员。
第十二条 在绩效考核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直接定为不合格。
1.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3.受到党纪、行政处分以及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理的;
4.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给学院造成名誉和经济方面重大损失者;
5.出现严重教学事故者;
6.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7.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8.累计旷工3天(含)以上的;
9.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10.对学生违纪行为隐瞒不报、对学生不当行为不进行制止和教育、故意包庇或怂恿学生违纪,造成不良影响;
11.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及学院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考核内容及方式
第十三条 学院按照教职工不同岗位,分类进行考核。
分类考核类别为学院中层、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教学部门教学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学生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学院中层考核
1.学院中层考核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占总成绩的50%。
2.定性考核以民主测评方式进行,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内容。
部门正职由正职互评和部门工作人员(含部门副职)评分组成,权重为40%、60%;
部门副职的民主测评由部门正职评分和部门工作人员评分组成,权重为30%、70%。
民主测评在每学期末进行。
3.定量考核以工作职责和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主要依据,一学期进行两次督察测评。
根据工作性质,分为职能部门中层、党总支书记、正(副)主任三类岗位分别进行量化考核。
考核细则表见附件1、2、3。
4.学院中层考核成绩汇总后,提交学院考核领导小组评议并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五条 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考核
1.职能部门人员的考核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性考核占总成绩的40%,定量考核占总成绩60%。
2.定性考核以民主测评方式进行,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内容,由本部门教职工(含正副职)进行互评。
3.定量考核细则由各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及任务分解制订并进行考核(详见附件4)。
定量考核由部门考核小组进行测评,考核结果需在本部门公开。
第十六条 教学管理人员的考核
教学管理人员包括教学单位教办主任、秘书、实验员等岗位,其考核内容以及考核方式与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一致。
第十七条 学生管理人员的考核
学生管理人员包括各系学办主任、辅导员。
学办主任、辅导员的考核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占总成绩的50%。
定性考核以民主测评方式进行,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内容,由本系学办主任及全体辅导员互评(40%)和系党总支、学生处评分(60%)组成。
定量考核由各系总支书记负责,依据学办主任、辅导员岗位职责和各系党总支制定的量化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考核细则表见附件5、6。
第十八条 教学人员的考核
1.教学人员包括专职专任教师和专业主任教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教学、科研和教学辅助工作。
具体考核细则见《宁夏大学新华学院专职专任教师考核细则指标》(附件7)、《宁夏大学新华学院专业主任教师考核细则指标》(附件8)。
考核指标由各教学单位参照进行,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考核指标进行适当调整并报人事处备案。
2.考核成绩组成
专职专任教师:
自评+单位考核领导小组评分(80%)+教学单位负责人评分(20%)。
专业主任教师:
自评+单位民主测评(30%)+单位考核领导小组评分(50%)+教务处评分(20%)
第五章 考核程序
第十九条 考核工作应以日常考核为基础。
各单位(部门)应认真做好平时考核工作,确保为绩效考核提供切实可靠的依据。
第二十条 绩效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1.个人总结。
被考核人应依据岗位职责的要求,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作出书面总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汇报,并填写《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登记表》。
2.民主测评。
在个人总结的基础上,进行测评或民主评议,并形成测评结果。
3.考核小组在个人总结、民主测评的基础上,结合平时考核的情况,提出对被考核人的等级意见,并在本单位(部门)公布,听取并处理教职工对考核结果的申诉,将考核结果报学院考核领导小组审议。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考核结果经学院考核领导小组审议、院务会审定后,在全院公示一周。
教职工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考核领导小组书面申请复核。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增资、晋级、奖惩、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绩效考核
1.合格者:
享受考核奖励工资;
2.基本合格者、不确定等次:
不享受考核奖励工资;
3.不合格者:
不享受考核奖励工资且年终考核结果不得高于基本合格等次。
单位(部门)须对其进行谈话教育和业务培训。
如其违纪现象程度严重或涉及违法的,经院务会研究后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年终考核
1.优秀者:
学院给予1500元现金奖励,下一年度具有晋升工资的资格,在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及职务聘任时可优先考虑;
2.合格者:
具有工资晋升资格,可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
3.基本合格者:
下一年度不得晋升上一档工资,不得进行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
4.不确定等次者:
下一年度不晋升上一档工资;
5.不合格者:
降一档工资,单位(部门)须对其进行谈话教育和业务培训。
下一年度不得申请进修访学、学历提升等师资培养项目,不得申请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如其违纪现象程度严重或涉及违法的,经院务会研究后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其他
在绩效考核、年终考核中连续两次或在两年内累计有两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章 考核纪律
第二十六条 考核是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加强学院廉政建设的有效方式。
各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教职工的考核工作,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
积极解决考核中的问题,逐步建立以考核为主要环节的激励机制。
第二十七条 对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行为必须严肃处理,责任人定为年度考核不合格。
凡考核中不负责任、发生走过场等问题的,将追究责任。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教职工考核办法》(〔2015〕82号)停止执行。
附件:
1.宁夏大学新华学院职能部门中层量化考核表(样表)
2.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党总支书记量化考核表
3.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教学单位中层量化考核表(样表)
4.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工作人员量化考核表(样表)
5.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学办主任量化考核表
6.宁夏大学新华学院辅导员量化考核表
7.宁夏大学新华学院专职专任教师考核细则指标
8.宁夏大学新华学院专业主任教师考核细则指标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
2018年1月17日
附件1: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职能部门中层量化考核表(样表)
单位(部门):
类别
序号
工作内容
考核指标
指标内涵及统计内容
督查等级及结果
分值
扣分
得分
要点工作
40分
1
及时完成既定任务。
质量高,成效突出不扣分;
质量较高,成效较好扣1分;
质量一般,成效一般扣2分;
质量较低,成效差扣3分。
没有及时完成既定任务不得分。
5分
2
3
4
日常工作
50分
5
6
7
8
临时工作
10分
9
10
11
12
亮点工作
(加分项,最多加至10分)
13
14
15
总分
被考核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
学院督查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字:
附注:
1.上表内容由学院办公室结合领导班子目标责任制、建设发展规划、学院年度要点工作分工方案和部门工作职责于年初制定并报院务会审定后,作为量化考核的主要内容。
2.学院办公室与党委工作部负责组织学院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督查小组,定期、不定期对各职能部门工作进行阶段性督查,根据工作完成质量、完成时效等情况进行扣分式评价。
督查过程中,学院办公室做好记录,形成阶段性报告。
学院办公室汇总量化考核结果,报学院考核领导小组审议。
附件2: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党总支书记量化考核表
被考核人:
考核日期: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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