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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
是指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a、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和权利;
b、人格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格利益(生命、健康、肖像、姓名);
c、身份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身份利益(同居、赡养、抚养);
d、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创造型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作品、技术方案);
e、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给付(债务人的作为与不作为)。
例如:
甲创作一幅画出售给乙,乙取得的只是画这个载体的原件的所有权及原件的展览权。
而画作的发表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复制件的展览权、获得报酬权仍归甲。
如A的画作不小心让B撕毁,因作品是无形财产,B撕毁的只是物,作品是不会被撕毁的,B侵犯的是所有权,而不是著作权。
4、法律关系可由当事人自主设定,也包括法律的规定,如不当得利。
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法律关系的内容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5、下列事实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a、好意实惠:
不产生法律关系,但是有侵权要件的,构成侵权。
如搭便车发生事故,应该是侵权纠纷,而非合同纠纷。
b、法外空间(日出日落、宗教)。
c、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
d、婚约,即订婚不是法律事实,不构成法律关系。
6、不作为侵权的构成要件:
应作为;
实施的是不作为;
有过错;
有因果关系。
作为义务的来源:
法律的明确规定;
合同义务;
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
行为人的先前义务(朋友喝酒未劝不酒驾;
成年人带未成年人游泳)。
7、民事权利的分类:
A、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
B、绝对权、相对权;
C、既得权、期待权;
D、主权利、从权利;
E、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
A、a、形成权:
是指权利人单方面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财产法上的形成权:
债权法上的形成权:
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权;
(一般来说,形成权无须通过诉讼解决合同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但是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及婚姻中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
受胁迫一方的撤销权必须通过诉讼解决)
选择之债的选择权、法定抵消权;
债务免除权、合同解除权;
试用合同中买受人的认可权;
间接代理中第三人的选择权。
物权法上的形成权:
典物回赎劝;
共有区分割请求权;
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身份法上的形成权:
继承法上的形成权:
遗嘱撤销权;
继承权抛弃;
受遗赠权抛弃;
遗产分割请求权。
婚姻法上的形成权:
受胁迫一方的撤销权;
离婚请求权;
收养关系解除权。
形成权的特点:
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
无对应义务(相对人处于容忍状态);
具有从属性(如合同解除权、撤销权依附于基础合同);
都是单方法律行为。
例:
甲因受欺诈将房屋出售给乙,甲享有撤销权。
甲将债权转移给丙,丙只是受让了权利,所以丙无撤销权;
甲将债务转移给丁,丁只是受让了义务,所以丁无撤销权;
如经乙同意,甲将全部债权债务转移给A,A享有合同全部基础关系,故A具有撤销权。
形成权的行使:
适用除斥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但(离婚请求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不适用除斥期间。
但也不是所有适用除斥期间的权利就是形成权,如保证期间系除斥期间(但适用的是债权请求权)、占有恢复请求权系请求权、债权人撤销权不是形成权。
形成权原则上不能附条件、附期限,但是如果所附期限条件明确,不会导致法律关系不清楚,有效。
但遗嘱不是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因条件和期限必须是约定的,一旦法定的就不是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形成权的行使包括明示(书面或口头)及默示(如试用合同中买受人的认可权)。
抵消权系形成权。
债权人撤销权(合同法74条)及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合同法47、48条)不是形成权。
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A、b、抗辩权:
是指虽然承认他方请求权的存在,但得拒绝行使,即对于他方请求权的行使,可以拒绝其请求之权能。
抗辩权的种类:
一时性的抗辩权:
一般保证人的优先抗辩权(物权法176)
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时,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永久性的抗辩权:
我国只有诉讼时效。
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方互负义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要求时,有权拒绝履行相应要求。
(权力:
有权拒绝先给付。
要求:
互负义务、债务不届清偿期、双方未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
双方互负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的不符合条件,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履行。
不安抗辩权:
双方互负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时,在对方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提出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能力。
抗辩权与狭义的抗辩:
履行抗辩权的前提是承认对方的请求权,只是利
用抗辩权去阻碍对方请求权的行使。
而狭义的抗辩则是否认对方全部的
或者部分的请求权(包括权利未发生的抗辩、权利消灭的抗辩)。
诉讼中,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适用狭义的抗辩,但是抗辩权只能由当事
人主张,法院不能依职权适用。
A、c、支配权:
是指权利主体直接支配权利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享有特定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支配权的特征:
客体特定(如具体的物、名誉、生命);
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主体以外的所有第三人均负有不侵害支配权的义务);
通过权利人的直接行使而实现,不需要借助外力;
原则上具有排他性,同一客体上不能同时并存两个同一内容的支配权。
A、d、请求权:
是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与不作为)的权利。
请求权的特征:
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均特定;
原则上不具有排他性;
请求权的变动不以公示为生效要件;
可以是实体权利的内容,也可以是独立的某项权利(如撤销权是债权中的一种);
请求权均因一定的基础权利而产生,但并不是所有的请求权均因基础权利受到损害而产生。
支配权请求权受到侵害后,符合一定条件的,支配权人可以对加害人主张支配权请求权:
不以加害人具有过错为要件;
不要求有损失,只要求遭受到了损害;
不适用诉讼时效。
支配权请求权受到侵害后,符合一定条件的,支配权人可以对加害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
以加害人具有过错为要件;
要求有损失;
适用诉讼时效。
(以上四种区分的标准:
权利的作用)
B、a、绝对权:
是指对一切人主张的权利。
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都是绝对权。
相对权:
是指仅对特定的人主张的权利。
权利主体及义务主体均特定。
请求权均是相对权。
(区分标准:
义务主体是否特定)
B、b、既得权:
是指成立要件均齐备,由权利人实际享有的权利。
期待权:
是指成立要件不齐备,仅仅是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
如:
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对标的物所有权的期待利益;
附条件或附始期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项下的权利所享有的期待利益。
(继承权不是期待权)
权利的实现要件是否齐备)
C、主权利、从权利。
能否独立存在)。
D、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
权利标的的属性)
财产权没有专属性,可以转让、抛弃、继承。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及身份权)大多具有专属性,不能转让和继承。
综合性权利(兼具财产权和人身权),如著作权、继承权、股东权。
8、委托作品,未约定著作权权属的,归受托人所有。
例外:
委托他人给自己写传记(未约定的归被写人自己);
以领导的名义给领导写的发言稿(未约定的归领导)。
9、自力救济的构成要件:
a、须为保护自己的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及物权请求权。
抗辩权及形成权的性质不能构成自救。
但有些请求权的性质,如劳务请求权也无法实施自助。
保护他人的权利不构成自救,符合条件的可以构成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
b、情况紧急,来不及公力救济。
c、没超过必要的限度。
d、事后必须及时请求公力救济,否则不发生自助效力。
自助具有违法组却性,不构成侵权,对人身自由、财产上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自助与留置权的区别:
a、自助可以扣留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留置权留置的只能是债务人的财产。
b、自助必须是情况紧急的情形,留置无此要求。
c、自助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毁损债务人的财产,留置权则不能。
10、紧急避险:
遭受正在发生的紧迫危险。
避险适当的则具有违法阻却性。
、避险造成损失的,a、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赔偿责任(无论引起人是否有过错);
b、没有引起险情的人,由受益人适当补偿。
第二章自然人
1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就不能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不能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
无相应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定是无效的。
1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出生:
a、出生时间的顺序:
户籍证明、医院的出生证明、其他有关证明。
b、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有时也有相应的保护。
胎儿的父亲死亡,分割遗产时应保留胎儿的份额,胎儿与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地位相当。
如胎儿出生后死亡,则胎儿的继承人继承其份额;
如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则保留的份额由其父亲的继承人继承。
死亡:
(生理死亡或宣告死亡)
a、死亡的推定:
依据继承法: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依据保险法: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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