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项监管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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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情况等及企业是否存在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
超越企业资质范围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等。
2、质量方面:
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落实情况和管理技术资料,主要是检查按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情况,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工程材料、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等检验情况,市政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情况,市政产品质量情况和工程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3、安全生产方面:
检查现场施工安全和安全生产管理资料,主要是检查安全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论证及实施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情况,施工用电等现场安全生产实施情况,施工现场在线监控安装运行情况。
4、文明施工方面:
侧重检查施工现场围挡设置及扬尘控制措施、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交通便道的设置、市政道路开挖前地下管线情况的调查及相关安全措施、生活区环境卫生及设施配置、现场夜间施工噪声控制措施,工程运输车辆安全责任书签订和证照情况。
1、日常巡查:
由县质、安监站监督员对每个工程每周不少于1次进行巡查,每次巡查不少于2人。
2、季度督查:
由县住建局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进行抽查,检查面不少于50%,每季度1次,必要时对市政产品进行抽检。
3、全面检查:
由县住建局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对全市市政工程组织半年度、年度大检查,必要时对市政产品进行抽检。
4、实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前公示制,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方能进行竣工验收。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对全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进行日常巡查。
2、开展工程大检查:
由县住建局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开展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季度、半年度、年度大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根据年度检查计划,在政府网站发布;
2、对在建市政工程项目部开展自查、整改,并上报自查及整改情况;
3、县住建局组织人员及邀请至少2名市政专家开展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说明来意,告知被检查人的权力和义务;
5、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工地的市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丰宁县住建局建设工程限期(立即)整改通知书》,检查人员、工程项目建造师、总监当场签字确认,施工、监理单位各一份;
6、工程项目部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复核签章后回复县质安监站,必要时组织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发现被检查工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组织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2、对施工现场存在较多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施工、监理企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查处。
(二)廉租房、公租房、直管公房配租事项监管
为加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管理,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申请我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保障的个人和家庭。
1.申请保障个人或家庭的户籍、婚姻、房产及收入、财产、车辆、工商、银行交易记录
2.实物配租家庭的配租房源使用情况;
3.实物配租家庭的租金缴交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受理审核:
每期申请受理期间,对每户家庭成员进行准入资格审核。
2.续租审核:
每年1次,对在保的货币补贴、租金核减家庭进行准入资格、配租面积进行审核。
3.年度审核:
实行定期审核,对在保的实物配租家庭进行准入资格、租金标准进行审核。
1.对申请、在保家庭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通过国土、房管、拆迁、房改、民政(收入核定)等部门核实。
2.对经济、住房等存在特殊困难情况的家庭进行实地核实。
3.针对群众关注度高、反响恶劣的实物配租家庭违规使用情况组织专项检查;
4.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检查。
1.对申请人受理情况进行检查。
2.对申请人的家庭基本审核情况进行检查。
3.对社会公示情况和群众监督举报处理情况进行检查。
4、对申请家庭的配租情况进行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申请人提供家庭成员身份、户籍、婚姻、房产、收入等材料复印件并校验原件;
2.配租时需申请人或配偶亲临现场,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需委托他人(出具经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办理;
3.对实物配租家庭存在的空置、违规装修等情况进行实地勘察;
4.对群众的投诉举报,要做到有报必查、每查必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规使用配租房屋的,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并进行维修、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配租资格,收回配租房源;
对经续租审核,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家庭,停止货币补贴发放或租金核减;
对经年度审核,任符合实物配租条件但特殊人员类别变化的家庭,相应调整租金标准,不符合准入条件的,责令其退出房源或提高租金标准。
(三)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审批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县商品房预售行为,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预售商品房的各房地产开发公司。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商品房预售市场各方主体从业行为、商品房预售方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预售资金监管账号情况、商品房明码标价情况等。
主要检查以下几项内容。
1、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营业执照等情况;
2、办理预售证后,是否及时在网上办理预售合同备案等情况;
3、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情况,有无按规定将预售房款直接打入监管账户,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工程形象进度等情况;
4、对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商品房经营者是否在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
(二)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
每月1次,对全县预售商品房项目进行预售监管资金审查,要求企业报送每月工程进度、预售资金情况。
2、专项检查:
每年不少于4次,对全县预售商品房项目进行重点项目检查。
3、全面检查:
每年组织2次,会同银行、银监会对全县预售商品房市场进行检查。
开展执法检查:
每月组织一次预售商品房资金监管材料审查;
4次专项检查,对重点项目、重点督查;
每年一次全方位普查。
1、县住建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的检查组,成员包括房产所等相关单位;
2、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材料、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一)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二)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三)开发企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开发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开立资金账户、骗取工程建设资金、擅自截取挪用购房人预购房款或者不将购房款存入资金账户的,停止该监管项目的销售,并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将其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管理,推进我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进一步提高,规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施工许可行为,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责任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从业行为、建筑施工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等。
1、建设手续(施工许可,劳务及专业分包)办理情况;
2、施工现场是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按规定进行编制、审核、批准的;
是否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专家论证,擅自施工的
3、施工、监理项目班子人员是否到位;
工地现场安全台帐是否齐全;
特种工是否持证上岗;
4、基坑是否按设计论证方案实施的;
基坑是否按方案要求监测。
5、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6、大型施工机具是否经安装登记或并检测;
7、施工用电是否规范;
8、民工工资是否及时发放;
每二个月1次,每次巡查对全县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抽签决定检查工程项目。
每年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对全县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抽签决定检查工程项目。
每年组织2次,对全县工程全覆盖检查。
(一)开展执法检查:
每年组织6次安全隐患排查;
4次专项检查,对政府投资重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重点督查;
(二)飞行检查:
对违法违章工程进行飞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县住建局组成检查组,成员包括相关职能及邀请的社会专家;
3、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工程市场、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4、对现场进场的钢筋等原材料进行监测抽样或者监督抽查。
5、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立即停工通知令》。
(一)发现被检查工程市场、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发现被检查工程市场、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整改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不良行为列入市场与现场联动;
(三)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立即停工通知令》。
(五)总监、项目经理监管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施工、监理企业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的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监督管理对象
在建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经理。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总监理工程师监督检查内容:
1、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强制性标准情况。
2、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范的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依法行使签字权。
3、总监是否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从事监理活动,维护业主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4、是否遵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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